2004年12月2日 星期四

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員工培訓支出不適用投資抵減稅額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公司得在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金額一定限度內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同條第四項規定並授權行政院訂定「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投資抵減辦法)。有關公司投資於人才培訓支出適用上開獎勵之範圍,以投資抵減辦法所明定者為限。依該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人才培訓支出係指公司為培育受僱員工,辦理或指派參加與公司業務相關之訓練活動費用,並於同條第三項列舉前述第一項得適用投資抵減之各項訓練活動費用範圍

該局最近於查核某公司九十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公司列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之稅額為七百五十萬元,其中二百五十萬元部分屬對於加盟店加盟主其所有員工之相關教育訓練活動,經查該加盟主係屬受託經營,且僅單純提供勞務服務,又該加盟主為經營該店所需之人力,須由加盟主名義自行聘僱並負擔該薪資費用,非屬本案公司員工。據此,該加盟店之加盟主其員工,既非屬該公司之「受僱員工」,而對於加盟店之加盟主及其員工之人才培訓支出,核與投資抵減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符,案經剔除補稅二百五十萬元。

該局籲請公司申報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時,務必遵守法令之規定,以免事後被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12/2


2004年9月9日 星期四

代收代付、代購、委託代銷營業稅徵免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代收轉付間並無差額,在實務上收付之模式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之情形,三者易生混淆,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不得不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9/9


2004年7月2日 星期五

某從事房地產投資之信託投資公司詢問,因出售土地免徵營業稅,買入土地應否取得發票或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出售土地,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財政部函釋規定,免徵營業稅,出售土地之銷售額,得免開立統一發票,惟信託投資公司從事房地產投資,其購入土地係屬貨品之交易事項,是其購入土地仍應自土地出售人取得發票普通收據等原始憑證,如未取得上述憑證,而以該公司或銀行之送款單及匯款回條代替,依法仍應按未依規定取得憑證論處。

國稅局提醒從事房地產投資之營利事業,購入土地時仍應自出售人取得進貨發票普通收據,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04/7/2

財政部79/04/26台財稅第780399554號函


2004年5月19日 星期三

2004-05-19: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是否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邇來在轄區內某營利事業詢問,該營利事業有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佣金支出,因不諳法令規定,不知是否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國稅局說明:


1.依財政部65年8月30日台財稅第35817號函釋規定,給付國外營利事業之外銷佣金支出,如該外國營利事業代我國營利事業推銷貨物所提供之勞務發生地係在我國境外,其佣金收入非屬我國來源所得,不發生扣繳所得稅問題。


2.惟必需特別注意,假若給付國外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境外提供服務之報酬,性質上非單純提供勞務之報酬,其計算給付之內容非單純之佣金而是屬綜合給付性質(例如含租金薪資通訊費差旅費等項目),該支出則應歸納為所得稅法第八條第十一款之在中華民國境內取得之其他收益,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繳稅款並依所得稅法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稅款。

楠加所 稅務員 林明建 (07)361411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04/5/19


國內營利事業給付外銷佣金辦理扣繳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