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9月9日 星期四

代收代付、代購、委託代銷營業稅徵免不同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經營業務代收轉付間並無差額,在實務上收付之模式可分為「代購」、「委託代銷」或「代收代付」等不同之情形,三者易生混淆,其應否開立統一發票及如何開立,常有營業人質疑,該局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一、代購: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依代購貨物之實際購買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二、委託代銷:營業人委託代銷貨物,貨物送交受託人時依合約規定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委託代銷」字樣,交付受託代銷之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受託代銷之營業人,銷售該項貨物時,依合約規定銷售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受託代銷」字樣,交付買受人。另受託代銷之營業人,應依合約規定結帳期限,按銷售貨物應收手續費或佣金開立統一發票及結帳單,載明銷售貨物品名、數量、單價、總價、日期及開立統一發票號碼,一併交付委託人,其結帳期間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代收代付: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注意以上三種情形之差異,以免因誤解致漏開統一發票而遭處罰,不得不慎。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0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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