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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9日 星期四

信託受託人不論有無信託收入,每年1月皆應辦理信託申報

隨著經濟發展,以信託財產方式規劃投資理財及退休安養者日益增加,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信託受託人於信託成立後,應向戶籍所在地或營利事業登記地之國稅局申請編配統一編號,並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規定,於每年1月底前,向所轄稽徵機關申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及相關憑單。


南區國稅局於近日查核時,發現轄內受託人林君於107年11月受託管理委託人陳君之房地,並於同年12月出售,林君未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信託財產相關文件,經該局通知後始辦理申報事宜。但因申報時已逾法定期限,遂依所得稅法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裁處罰鍰。


國稅局提醒,信託財產不論是否發生所得,信託受託人每年1月底前都應填具上一年度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文件辦理申報,若有未申報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補報,如符合在稽徵機關未調查或未經他人檢舉前,已自動補報者,可減半處罰,甚至是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在新臺幣6萬元以下者,可以免罰。如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0800-000-321洽諮詢聯繫窗口,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程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20-04-09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2014-01-20:信託財產未產生所得,仍應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受託人應就各受託信託專戶,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102年度順延至103年2月5日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俾其申報綜合所得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佰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該局最後提醒,今年申報期限截止日為103年2月5日,為維護自身權益,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仍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資料,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林靖敏(07)7151511分機619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4/1/20


信託所得申報書曁各類憑單


2010年6月28日 星期一

信託財產受託人應於每年1月底前向稽徵機關列報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甲君於97年2月間與A公司簽訂信託契約,受託管理、處分不動產,同年將不動產出租,但未依規定於98年1月31日前填報信託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相關憑單,遲至98年4月間始自動補報,該局乃依規定處罰鍰3,750元,甲君不服,提起復查及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92條之1及第111條之1第3項規定,受託人未於每年1月底前填報上一年度各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應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並於2月10日前將扣免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者,應處受託人7,500元罰鍰。甲君未依限申報,原應處罰鍰7,500元,惟其已自動補報,乃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減輕罰鍰二分之一為3,750元。

該局呼籲:受託人應依規定期限向稽徵機關申報信託財產之相關表單,以免逾期受罰;如有逾期,亦應儘速補報,以減輕處罰。

法務二科 林科長(06)2221045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6/28


2010年1月11日 星期一

信託所得如何申報

納稅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應如何辦理信託所得申報?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6條之2及92條之1規定,信託行為之受託人就各信託,應分別設置帳簿,詳細記載各信託之收支項目,其支出並應取得合法憑證,於每年1月底前,填具上一年度信託之財產目錄、收支計算表及依第3條之4第1項、第2項、第5項、第6項計算或分配予受益人之所得額、第89條之1規定之扣繳稅額資料等相關文件,依規定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申報;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或免扣繳憑單及相關憑單填發予受益人。

上述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於申報期限內得採網路、媒體及人工方式申報;惟採用人工申報者應向受託人所屬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不得跨區辦理。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信託行為之受託人未依限或未據實申報信託所得申報資料及相關憑單,除自動補報者外,應處受託人7千5百元之罰鍰,經通知限期補報而屆期未辦理者,則按該信託當年度之所得額,處受託人5%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30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萬5千元。

國稅局最後呼籲,信託財產縱無發生所得,受託人亦應填具信託所得申報之信託財產目錄、受益人各類所得明細表等,於每年1月31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以免受罰,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稅務員 林靖敏(07)7256600分機7253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