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2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利須併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處分損益須計入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獲配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的股利,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應依同法第3條規定併計境內所得後,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如有出售該來臺上市公司之股票損益,則依同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惟須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


該局說明,我國證券交易所對於註冊地在海外的外國企業來臺股票上市,且為第一次掛牌交易者,稱為第一上市公司,該類公司之證券命名係以其公司名稱後加上註冊地簡稱,以KY為例代表公司註冊地係於英屬開曼群島。因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並非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設立登記之公司,所分配之股利係屬國外投資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有關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之規定。另如有處分該類公司股票,因該股票係於我國證券交易所上市買賣,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有價證券,其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投資來臺上市之KY公司股票,投資成本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107年度獲配股利50萬元,108年出售該股票價款1,200萬元,107年獲配之股利50萬元因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之規定,故於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將該50萬元股利收入併入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計算課稅;至108年度出售所持有之KY公司股票利得200萬元(1,200萬元-1,000萬元),雖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惟該處分利得20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計入營利事業基本所得額,計算營利事業基本稅額。


該局呼籲,公司如有投資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公司股票,請留意相關股利收入及處分損益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22


2019年11月21日 星期四

機關團體符合免稅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轄內某扶輪社來電詢問:只收取會費、捐贈及利息是否須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合於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含其國內外分支機構或附屬作業組織),同時符合以下3要件者,可免辦所得稅結算申報:
)各行業公會組織、同鄉會、同學會、校友會、宗親會、營利事業產業工會、各工會團體、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國際獅子會、國際扶輪社、國際青年商會、國際同濟會、國際崇她社、社區發展協會、各縣市工業發展投資策進會、直轄市縣(市)政府義勇消防總隊(合於義勇消防組織編組訓練演習服勤辦法)、身心障礙福利團體(合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3條規定)、各縣市工業區廠商協進會及公務人員協會。


)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基金存款利息者。


)當年度收入總額或財產總額未達新臺幣(下同)1億元。


該局指出,本案扶輪社如無任何營業或作業組織收入(包括無銷售貨物或勞務收入),僅有會費、捐贈或基金存款利息,且其財產總額或當年度收入總額未達1億元,即符合以上3要件,可免辦理申報。


苓雅稽徵所 王美淑主任 (07)3302499
撰稿人:尤品方 (07)3302058 分機 62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11-21


營利事業繳納各種滯納報、怠金及罰鍰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繳納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納金、滯報金、怠報金及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暨未依法扣繳而補繳之稅款,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於查核轄內某生技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申報其他費用中,9月污水處理費較其他月份增加150萬元,經查其計費說明表內容,除當月符合污水標準之污水費50萬元外,另加計因異常排放廢污水違規行為加重違規使用費150萬元,係違反經濟部工業局某工業區下水道使用管理規章規定所處之罰鍰,核與前揭規定不符,予以調減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申報費用或損失,應符合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機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11-21


2019年11月19日 星期二

中獎人自108年12月1日起兌領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今(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免予扣繳金額由新臺幣(下同)2,000元提高為 5,000元


該局說明,為簡化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扣繳作業,鼓勵民眾購買政府舉辦之獎券挹注公益及於消費時索取統一發票,自108年12月1日起,政府舉辦之獎券(含公益彩券運動彩券)及統一發票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5,000元者免予扣繳,超過5,000元者,應按給付額全額扣取20%。該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屬分離課稅之所得,除依規定扣繳稅款外,不併計中獎人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購買商品取得之108年7-8月期統一發票,中獎獎金為4,000元,則甲君於108年12月1日兌領獎金(可兌獎期間為108年10月6日至109年1月6日止),即可適用免扣繳稅款規定,省下800元稅款(中獎獎金4,000元x扣繳率20%)。


該局提醒,中獎民眾請注意政府獎券中獎獎金扣繳新規定,自108年12月1日起兌領政府獎券中獎獎金不超過5,000元者,就可享有中獎獎金免扣繳小確幸。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委擬參選人捐贈,得於限額內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營利事業、個人捐贈給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如符合政治獻金法規定,於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可列報為捐贈年度的捐贈費用,個人可作為捐贈年度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應須注意政治獻金法的限制規定,其規定摘述如下:
、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於政治獻金法有各別限制,相關捐贈限額詳如附表。申報所得稅時,營利事業列報為當年度的捐贈費用不得超過當年度所得額10%,且不得超過新臺幣(下同)50萬元;個人列報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的綜合所得總額20%,且不得超過20萬元。


、取得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所開立的捐贈收據,應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


、第15任總統、副總統與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於109年1月11日同日舉行投票,對擬參選人的捐贈須在投票前一日即109年1月10日前完成捐贈,相關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規定詳如附表。


、超過10萬元現金捐贈,應以支票或經由金融機構匯款為之。


、對未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該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不予認定。


、對政黨的捐贈,須政黨於該年度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推薦候選人的得票率達1%;該年度未辦理選舉者,以上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新成立的政黨,以下次選舉的得票率為準。本次選舉符合前開規定得接受捐贈的政黨,包括中國國民黨、民主進步黨、民國黨、台灣團結聯盟、信心希望聯盟、時代力量、新黨、綠黨社會民主黨聯盟及親民黨。


、下列營利事業不能捐贈政治獻金:(1)公營事業或政府持有資本達20%的民營企業;(2)與政府機關(構)有巨額採購或重大公共建設投資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3)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4)與政黨經營或投資的事業有巨額採購契約,且在履約期間的廠商;(5)有累積虧損尚未依規定彌補的營利事業,其累積虧損的認定以前一年度財務報表為準。


、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如因不符規定,而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者,則該捐贈的營利事業或個人不得列報捐贈費用或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個人捐贈政治獻金時,除應符合政治獻金法相關法令規定外,請記得取得並妥善保存受贈單位開立符合監察院規定格式的收據,做為捐贈年度營利事業費用或個人列舉扣除額的證明,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3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台商回台投資適用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常見問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引導資金回台投資,財政部與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經濟部及法務部在維護公平、促進經濟發展及符合洗錢防制三原則下,共同推動制定「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資金專法)及發布相關作業辦法,自108年8月15日起正式施行,為期2年


該局進一步說明,自資金專法發布日起受理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疑義案件遽增,截至今(108)年11月11日該局已受理法規諮詢案件計299件,諮詢內容屬資金專法計222件,屬資金專法以外計77件。該局彙整台商回台投資適用資金專法最常諮詢問題如下,供台商參考:
、資金專法之適用範圍,個人匯回境外資金均可適用,但營利事業僅限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才可適用;因此,營利事業匯回「境外轉投資收益」以外之資金,例如境外權利金收入、利息收入等,尚無適用。


、申請匯回境外資金,1份申請書可同時申請匯回2家以上境外轉投資事業之投資收益,也可同時申請匯入多種幣別;取得1份核准函應開立1個外匯存款專戶,該專戶之管理運用應按匯入之各幣別分別管理,由受理銀行每年1月底前按各幣別將管理運用情形報稽徵機關備查。


、常有台商詢問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興建廠房,廠房及其用地是否均屬資金專法核准之用途,該局說明匯回境外資金除經經濟部核准投資用於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建築物」外,不得購置不動產(含土地)及不動產證券化條例所發行或交付之受益證券(REITs、REATs)。因此,廠房之用地不得以匯回境外資金購置。


、營利事業如係經由境外第三地轉投資大陸地區,申請境外資金匯回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其直接投資之第三地公司最近1年財務報表。例如甲公司透過香港子公司轉投資大陸孫公司,應檢附之財務報表為香港子公司之財務報表。


、匯回境外資金或境外轉投資收益如擇定依資金專法課稅,不得就該同一資金之投資適用其他法令規定之租稅優惠。例如個人或營利事業選擇適用資金專法課稅,匯回資金經經濟部核准執行實質投資購置智慧機械,即不得再申請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1智慧機械之投資抵減。


該局提醒,依資金專法匯回之資金,如未依規定運用或提領,須改按稅率20%課稅,為利台商查詢,該局網站首頁/服務園地/主題類項下,設有「境外資金匯回專區」,提供相關規定及數位課程,協助台商評估匯回相關課稅資訊,該局呼籲台商把握資金專法施行2年期限,妥善運用,進行投資享受優惠稅率。


審查一科 周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合作社理監事酬勞金自107年度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財政部近日核釋合作社明(109)年5月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起,依合作社法第23條第1項信用合作社法第23條第4款規定,按其章程由當年度盈餘提撥或提列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1.未以費用列支且2.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得列為計算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合作社過去依107年2月7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6款規定,給付前開人員之酬勞金,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而我國自97年起實施員工分紅費用化制度並依商業會計法相關規定,營利事業給付董、理、監事及職工之酬勞金,業以費用列支,因此,營利事業計算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處理稅後純益時,既已減除上開費用,未分配盈餘即不得再適用該款規定列為減除項目,始為妥適,爰於107年2月7日修正刪除所得稅法該款規定。


該局指出,有鑑於合作社依合作社法信用合作社法及各該法授權訂定會計處理等相關法規,尚維持自當年度盈餘給付前開人員之酬勞金,並非列為當年度費用,與營利事業之會計處理不同。是以,合作社給付上開酬勞金性質既仍屬盈餘分派項目,則其依法自當年度盈餘給付該等酬勞金,當可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俾使其未分配盈餘之計算臻於公平合理,是財政部發布解釋令核釋,該等酬勞金自107年度起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減除項目


該局提醒,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依章程規定由107年度及以後年度盈餘給付之理事、監事、事務員及技術員酬勞金,於該盈餘所屬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已實際發生者,嗣後尚可填報於當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減除項目之「其他經財政部核准之項目」一欄,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9


2019年11月18日 星期一

財政部修訂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落實居住正義

財政部於今(18)日發布解釋令,核釋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由原訂「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修正為「納稅義務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址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


財政部說明,所得稅法第17條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2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之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所稱「自用住宅房屋」,原按該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規定,指房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受扶養」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於出售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依此,過去倘納稅義務人未將其直系親屬列報為受扶養親屬,該房屋雖由直系親屬設籍,縱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仍不得適用該條規定。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考量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其政策目的與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自用住宅用地退稅之目的一致,皆係為避免有重購自用住宅或其用地需求之民眾,因租稅課徵而影響其重購能力,為使不同稅目間對於自用住宅房屋及土地之認定原則趨於一致,爰參酌土地稅法第9條自用住宅用地(指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用之住宅用地)規定,修訂適用所得稅法第17條之2重購自用住宅稅額扣抵或退還規定之「自用住宅房屋」範圍,以資衡平,並配合新令今日發布,該部76年4月24日台財稅第7621425號函同步廢止。


吳科長秀琳 (02)2322-842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11-18


增額貸款非屬原始購屋貸款的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貸款購買自用住宅,嗣後借新還舊「增額貸款」所增加的利息支出,如非屬原始購屋借款的利息,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有關列舉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的規定,係指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始有其適用。納稅義務人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購買自用住宅後之增額貸款款項,因非用於購買該自用住宅,該增貸產生的利息支出,即不適用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舉例,甲君103年間購買自用住宅向A銀行貸款1,000萬元,因考量貸款利息及實際需要,以借新還舊方式,於105年間轉向B銀行貸款1,200萬元,並用以償還A銀行的未償還本金餘額800萬元,甲君於107年5月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至該局詢問申報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事宜,經該局輔導及說明,甲君向B銀行貸款1,200萬元中,僅800萬元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始為購置自用住宅所發生,符合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規定,至於轉貸時所「增額貸款」400萬元部分的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的利息,不得列報為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購買自用住宅而向金融機構的借款,嗣後如有轉貸或增貸,僅能就原始購屋貸款餘額部分所支付的利息列報扣除,並非扣除實際給付的全部利息支出。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8


2019年11月15日 星期五

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地,應依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於103年1月1日之次日至104年12月31日間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或是105年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地,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交易所屬年度辦理結算申報。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課稅較有利時,得選擇改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


該局日前受理一案例,甲君在101年3月購買A房地,於104年10月往生,其子乙君在104年10月繼承該房地後,於107年7月間出售,並於107年8月按新制申報,因乙君本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並未設戶籍於該房地,依前開規定,其交易並不屬於房地合一課稅範圍,乃註銷其申報案件,並通知乙君應於108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繼承取得的土地、房屋,如屬房地合一所得稅課稅範圍,不論盈虧或符合自住房地定額免稅而無須繳稅者,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檢具申報書、契約書及其他相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報。如仍有相關疑義,請逕洽戶籍所在地所轄分局、稽徵所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鹽埕稽徵所 董景德主任 (07)5337323
撰稿人:林素容 (07)5537257 分機6556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11-15


 


2019年11月13日 星期三

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屬未實現利益性質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未實現利益,於申報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應帳外調整減列


該局說明,公司投資取得他公司(以下簡稱被投資公司)股權,依國際會計準則第28號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6號「投資關聯企業及合資」規定,對被投資公司之可辨認資產及負債淨公允價值的份額(以下簡稱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超過投資成本,於取得投資年度認列的利益(廉價購買利益),未實現利益性質,無須計入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舉例,A公司為上櫃公司,自102年度起依規定採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公報(IFRSs)編製財務報告,嗣於107年3月以每股100元購買B公司股票,共1億元,取得B公司60%的股權,B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的份額為1.2億元,其差額於財務會計上應認列為收益(廉價購買利益),惟於所得稅申報上係屬未實現利益性質,於結算申報時應帳外全額減列。


該局呼籲,公司因投資取得他公司股權,依財務會計規定認列的廉價購買利益於稅務申報上屬未實現利益,應予帳外調整減列,嗣後處分被投資公司股權時,應以實際售價減除股權取得成本計算處分損益,依所得稅法或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課稅。倘有其他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梁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1-13


2019年11月11日 星期一

核釋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Sukuk)之買賣及收益,徵免證券交易稅及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表示,為活絡中華民國國際債券市場,今(11)日核釋外國發行人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4條之1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資產基礎租賃型(Ijarah)及資產基礎代理型(Wakalah)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下稱Sukuk),徵免證券交易稅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說明,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於108年6月14日開放具定期分配收益,收益率可為固定或浮動,及於到期時償還本金予投資人等特性之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為符合伊斯蘭律法禁止收取利息之教義,商品設計架構以分配收益取代支付利息,經該會認定其經濟實質與普通債券相同;該會並授權櫃買中心於「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第3條第4條之1第22條規定,該等證券屬國際債券範疇,其收益分配之給付結算與計算方式,準用債券利息之相關規範。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配合前開金管會規定,須明確規範Sukuk證券交易稅所得稅之徵免,俾利徵納雙方遵循及避免爭議,爰核釋相關稅捐徵免規定如下:
、證券交易稅部分,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鑑於國際間金融監理機構及國際債券市場將Sukuk視為債券,爰按其發起人為外國企業或外國政府,歸類為外幣計價之公司債及外國政府公債,買賣Sukuk,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所得稅部分
(一)固定收益
所得稅法第8條第4款及「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認定原則」(下稱認定原則)第5點第2項規定,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Sukuk給付之固定收益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投資人取得該固定收益之課稅方式如下:
1、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取得該固定收益,免納綜合所得稅;惟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取得該固定收益,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營利事業所得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3、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營利事業)取得該固定收益,無須課徵基本稅額及所得稅。


(二)證券交易所得
1、投資人買賣Sukuk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依所得稅法第8條第7款認定原則第8點第2款第1目規定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2、上開投資人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及外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其買賣Sukuk產生之證券交易所得,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所得稅組:胡科長仕賢
消費稅組:蘇科長靜娟 02-23228118、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11-11


2019年10月4日 星期五

未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應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經准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以下簡稱分配請求權)金額,繼承人應於規定期限內足額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以免稽徵機關就未給付部分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


該局指出,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分配請求權,向稽徵機關主張該請求權扣除額,並經稽徵機關核准該項扣除額之金額,納稅義務人若未於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配偶者,稽徵機關將就未給付部分依法補徵遺產稅,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加計利息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4年11月9日死亡,其配偶乙君行使分配請求權,主張該請求權價值自遺產總額中扣除,經核定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480萬元,並於105年11月18日核發遺產稅繳清證明書。嗣繼承人於106年11月14日以繼承人間因遺產繼承案涉有民事及刑事訴訟未判決,申請展延履行交付期限,經准予展延交付期限至107年11月14日。惟截至列管期限屆滿日,繼承人仍未履行交付,乃依規定否准該分配請求權扣除額1,400萬元,補徵遺產稅及加計利息合計143萬元。


該局呼籲,遺產稅案經核准分配請求權扣除額者,除有特殊原因申請展延履行交付財產期限並經核准外,應於取得稽徵機關核發稅款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之日起1年內,履行給付該請求權金額之財產予被繼承人之配偶,避免遭追繳遺產稅及加計利息,以維權益。


法務二科 謝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4


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還貨物稅,請注意發票或收據應載明家電的型號及製造號碼或機器號碼

108年6月15日110年6月14日購買符合經濟部能源效率分級第1級或第2級全新的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可在購買日次日起6個月內申請退還貨物稅


為加快退稅作業,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提醒民眾購買上述節能家電時,請先注意店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或收據上,除了廠牌品名以外,有無載明型號,以免日後申請退稅時,被國稅局要求補正


其次,填寫退稅申請書時請注意,如果是購買分離式冷暖氣機,因壓縮機是安裝在室外機而不是室內機之內,且廠商向經濟部能源局申請的機型,是以室外機為標的申請能源效率登記,所以要填寫室外機型號。至於家電之製造號碼機器號碼,可以從電器的保證書機體貼紙外箱等處得知;由於上述號碼相當於產品的身分證號,民眾申請核准退還貨物稅後,若發生退換貨情形,可從號碼驗證該家電是否已辦過退稅,有利加速退稅查核作業,請配合正確填寫。


安南稽徵所 銷售稅股黃股長 06-2467780分機3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10-04


2019年10月3日 星期四

購買節能家電,線上申請退稅快又好!

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能源效率1級或2級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可於購買日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任一國稅局申請減徵退還貨物稅,每台減徵稅額以新臺幣2,000元為限,減徵貨物稅額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購買節能家電申請退稅方式有2種,


第1種即買受人填具紙本申請書,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及載明廠牌、品名及型號的統一發票(雲端發票或電子發票證明聯免附)或收據影本,郵寄或親持至任一國稅局辦理;


第2種則是由買受人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使用憑證(包括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營利事業工商憑證、組織及團體憑證等)登錄申請,免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如係取得紙本發票或收據者,也可夾帶檔案上傳。


該局建議買受人多利用線上申辦及夾檔傳輸附件,除可享受免出門免排隊之便利外,並可即時取得收件編號,以利查詢案件進度;又為加速民眾領取退稅款項,建議申請人提供本人金融機構郵局帳戶,由稽徵機關審理核准後撥入退稅款;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付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




審查三科 翁明興科長 (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07)7256600 分機861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10-03


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而取得之收益,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取得之收益,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計入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或盈餘,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不計入所得額課稅。但營利事業如為孳息他益信託之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取得之股利或盈餘,非屬「投資」活動所獲配之孳息,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該信託孳息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未列報信託股利所得400萬餘元,經函請甲公司說明並提示信託契約,查得該信託契約係屬孳息他益信託,甲公司為孳息受益人,其因信託契約所獲配之孳息股利收入所得稅法第42條不計入所得額課稅規定之適用,甲公司應於所得發生年度併入當年度所得額,惟甲公司未列報該信託收入,該局遂核定調增其他所得400萬餘元,補稅70餘萬元,並依漏報所得額裁處罰鍰。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有因孳息他益信託契約所取得之收益,應依所得稅法規定申報,以免遭稽徵機關補稅及處罰,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孫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3


個人居住者以外僑身分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合併申報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具有外僑身分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在我國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依規定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7條規定,所稱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係指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並經常居住於中華民國境內;


2.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住所,而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合計滿183天者。又依財政部101年9月27日台財稅字第10104610410號令規定,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其認定原則為:


3.個人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且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滿31天


4.或於一課稅年度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合計在1天以上未滿31天,其生活及經濟重心在中華民國境內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得稅法所定之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並不以國籍為判斷標準,凡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在境內提供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不論該居住者是否為本國籍,亦不論給付報酬者是否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均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該境內居住之個人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份辦理上一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


該局舉例,甲君具有我國國籍及外僑身分,107年間分別以本國籍身分受聘於國內乙公司任總經理一職,另以外國籍身分擔任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顧問一職,乙公司及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分別以林君提供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居留證號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惟林君於辦理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僅申報取得乙公司之勞務報酬,卻漏未申報取自國外A公司在臺分公司之勞務報酬,致漏報所得,除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提醒,同時具有國人及外僑身分之我國境內居住者,不論係以本國籍身分外僑身分取得之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均應合併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且不可利用二種身分分別辦理申報,以免遭致補稅並涉有違章情事。


法務二科 黃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10-03


2019年10月1日 星期二

依稅法規定加計之利息及加徵之滯報金、怠報金或滯納金是否皆可以費用列支?

臺南市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日前繳納因未依規定期限報繳貨物稅而被加徵滯報金3,000元及補繳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費用嗎?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表示,由於利息屬於使用金錢成本之對價,現行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7條第17款規定: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100條之2規定,因結算申報所列報之各項成本、費用或損失超限經核定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38條規定行政救濟程序確定應補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同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以及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均得以費用列支。至於各種稅法所規定加徵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為避免抵銷處罰效果,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皆不得列為費用損失


因此,陳小姐公司補報繳暫繳稅款加計之利息512元可列報利息支出,至於貨物稅滯報金3,000元不可列報費用或損失。該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時,對於費用之申報應注意所得稅法相關規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安南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林股長 06-2467780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10-01


2019年9月30日 星期一

債權人因執行債務人財產而取得分配款項之綜合所得稅課稅規定

林小姐來電詢問,其借款給友人陳先生,陳先生開立本票擔保債權,借款期限屆至仍無法清償,其提出該本票,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陳先生財產,惟法院執行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應否將所獲償之金額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民法第323條規定,清償人所提出之給付,應抵充費用利息原本。但是實務上由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案件,債權人多已無法與債務人直接取得聯繫,對債權人而言,如所獲償金額仍不足清償本金債權,若逕以民法規定據以認定先抵充利息債權而認其有應課稅利息所得,恐損及債權人權益。


基於上述考量,財政部於108年7月1日發布台財稅字第10804537200號令釋,債權人以其未獲清償之本金利息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所獲配之款項,如果債權人主張該項清償為本金之一部分,利息不在其內,


1.經向稽徵機關提出其已與債務人約定或向法院聲明之證明者,就依其雙方約定或聲明內容認定。


2.另外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前述證明文件,放寬債權人以郵政事業之存證信函,將同意本金債權先予受償之意思表示通知債務人者,或債務人死亡,債權人除該次分配款項外,已無其他受償之可能者,鑑於其強制執行所獲款項已不足以清償全部債權,得就債權人於本金債權額度內之獲償金額,認定沒有所得發生。是林小姐經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後,如果所獲償金額不足以清償其本金,經向稽徵機關提示前述主張本金優先受償之證明文件,則該年度所獲償之未超過本金款項,無須併入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課稅。


該局特別提醒,債權人於法院強制執行程序完結後,債權分配不足額部分之後若獲償,該獲償金額加計歷次已受償金額超過本金債權部分,仍應計入其獲償年度之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請納稅人注意,不要忘記申報該項所得。


法務二科 陳美琳科長 (07)7165696
撰稿人:王柔淳 (07)7256600 分機874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9-30


2019年8月16日 星期五

善用相互協議程序消除跨境所得稅爭議,提升租稅確定性

財政部表示,我國個人及企業可透過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Mutual Agreement Procedure)機制,確保在我國及協定夥伴國享有所得稅協定效益。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104年發布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15項行動計畫成果報告,嗣將行動計畫14「提升爭議解決機制之效率」列為最低標準之一,目標係以及時、有效且具效率方式解決所得稅協定爭議。我國現行生效32個所得稅協定均訂有「相互協議之程序」條文,自97年迄今已與11個協定夥伴國(包括日本、荷蘭及英國等)之主管機關商議32件所得稅協定適用案件,類型包括關係企業間利潤分配或歸屬爭議3件、申請簽署雙邊預先訂價協議15件,及適用或解釋所得稅協定爭議14件。另為符合前述最低標準,我國於107年6月25日依OECD同儕檢視項目(terms of reference)訂定「適用所得稅協定相互協議程序作業要點」,明定處理是類案件時程、申請人應備之文據及達成決議之執行等規定。


相互協議程序不僅可提升爭議解決效率,亦有助增進租稅確定性。例如我國納稅義務人甲君赴締約他方工作,同時構成我國及締約他方之稅務居住者,雙方主管機關可透過相互協議程序判定甲君於適用協定之單一居住者身分,避免締約雙方重複課稅;又如跨國關係企業可向雙(多)方主管機關申請,就未來數年之受控交易簽署雙(多)邊預先訂價協議,皆可有效提升租稅確定性,避免所得稅重複課稅。


財政部說明,致力及時解決所得稅協定爭議已成為國際共識,籲請我國納稅義務人善加利用相互協議程序管道,財政部將積極與締約他方溝通,協助納稅義務人解決問題。相關資訊(包括法規、申請書表及流程圖)參考財政部網站相互協議程序專區(路徑:財政部首頁>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相互協議程序),請多加利用。


國際財政司 王瑀璇科長 (02)2322-8183
財政部 2019-08-16


2019年8月15日 星期四

贈與未上市(櫃)股票,如公司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現值,應調整估價計算淨值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給他人時,其贈與財產價值之計算,應以贈與日該公司資產淨值估定,且應檢視公司資產中之土地或房屋,如房地的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須依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整估價。


國稅局舉例,轄內A君108年2月將其持有未上市(櫃) 之甲公司股票贈與子女,並以每股面額1,000元辦理贈與稅申報,國稅局查得甲公司有筆土地係於60年間取得,其帳面價值遠低於108年該筆土地之公告現值,乃按土地公告現值調整估價甲公司資產淨值,核算贈與日每股淨值為3,600餘元,予以補徵贈與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29條第1項第1款規定,贈與未上市(櫃)之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於估算公司資產淨值時,如有房屋或土地帳面價值低於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納稅義務人應注意調整估價,俾利正確申報贈與總額及繳納贈與稅。


國稅局提醒民眾,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有不瞭解之稅捐法令規定,歡迎撥打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15


2019年8月14日 星期三

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領取現金補償或差額價金免徵營業稅之規定

財政部今(14)日核釋,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進行都市更新之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以權利變換方式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1項但書規定領取現金補償;或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少於應分配面積,依同條第2項規定領取差額價金,核屬土地所有權人銷售土地行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權利變換實務上透過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實施者提供資金於該土地興建房屋,興建完成後,雙方依更新前土地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即實施者提供資金興建房屋,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將更新後之部分建築物與原土地所有權人交換部分土地之互易模式。爰該部106年6月7日台財稅字第10600558700號令規定,營業人依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以權利變換方式提供資金、技術或人力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實施完成後,自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分配取得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應以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權利價值為其銷售額,依該部75年10月1日台財稅第7550122號函及84年1月14日台財稅第841601114號函有關合建分屋規定辦理。


財政部表示,考量土地所有權人於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過程中,如發生應分配房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致無法分配,或實際分配房地面積少於應分配面積情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領取之補償金或差額價金,應否課徵營業稅滋生疑義。經該部函詢內政部意見表示,權利變換後權利價值計算及差額價金找補應屬權利變換範疇,意即土地所有權人領取補償金或差額價金,非屬出售應分配房地取得代價。因此,該部依前開有關權利變換具建築物及土地互易性質及內政部就差額價金之見解,核釋首揭規定,以利徵納雙方依循。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14


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廢止財政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

財政部表示,本(108)年7月5日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土地稅法第39條第2項規定(下稱現行規定),僅就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至非都市土地經編定為交通用地,且依法核定為公共設施用地者(下稱系爭範圍),則不予免徵土地增值稅,與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不符,相關機關應於2年內,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該部90年11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200號函(下稱90年函)應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援用。


財政部說明,90年函釋非都市土地地目為道之交通用地,非屬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無免徵土地增值稅之適用。該部依司法院釋字第779號解釋,發布解釋令廢止該函,並自該解釋文發布日生效。惟現行土地稅法就移轉上開非都市土地之交通用地,仍無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該部刻就系爭範圍檢討修正土地稅法,於修法完成前,土地所有權人移轉非都市土地,按現況或依交通計畫編定為交通用地,究否均屬依法核定之公共設施用地,且為政府徵收範圍,尚須洽有關機關意見,為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其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並依法繳納土地增值稅後,得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申請復查,稽徵機關將於修法完成後,另為適法之處分。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現行規定係考量都市土地如經指定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嚴重影響土地所有人之權益且地方政府徵收常延宕等因素,倘徵收前交易仍須繳納土地增值稅,有違最後徵收免繳之原意,爰規定免徵。解釋文指出,系爭範圍土地使用受限制,因政府之政策及法令其受不利影響之情形與都市土地相似,在土地增值稅之徵免上,理應等同處理。該部將在兼顧地方財政及租稅公平原則下,依該解釋意旨,通盤檢討修正土地稅法相關規定。


洪科長妙姃 02-23228145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14


2019年8月1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69年6月12日台財稅第34657號函規定,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之加班費,如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32條第2項規定之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屬同條款規定之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得適用免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107年度與甲君約定每月薪資100,000元,及按月定額給付加班費25,000元,惟A公司僅以月薪100,000元,按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扣繳稅款。經查核發現,甲君不論未加班或加班時數多寡,A公司每月均定額給付其加班費25,000元,遂依前揭函釋規定,核定A公司未依規定扣繳稅款,除限期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按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不論員工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之加班費屬津貼性質,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分局、稽徵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3


機關團體投資境外基金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得免納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基金及各項收入之存放及運用,如不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則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不得免納所得稅。


該局說明,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所得若要免納所得稅,必須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中有關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依同條項第5款規定,除零用金外,均應存放於金融機構,或購買公債 、公司債、金融債券、國庫券、可轉讓之銀行定期存單、銀行承兌匯票、銀行或票券金融公司保證發行之商業本票、上市、上櫃公司股票或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公司發行的受益憑證,或運用於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的項目。但由營利事業捐助之基金,得部分投資該捐贈事業之股票,其比率由財政部定之。


該局查核某財團法人基金會105年度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基金會運用基金及各項收入投資於依外國法令募集與發行之境外基金,因不符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第5款規定,遭否准免稅。


該局呼籲,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其基金及各項收入之運用應符合前揭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之規定,以免因不符規定而無法免納所得稅。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6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3


2019年8月12日 星期一

申請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及股東投資抵減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向經濟部申請審定為生技新藥公司者,享有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營利事業原始認股或應募為生技新藥公司之記名股東,亦得享有股東投資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之優惠,惟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生技新藥公司有不符合資格要件者,經濟部得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再行確認後,撤銷廢止該審定函,原享有之租稅優惠將予追繳。


該局說明,依據修正後「生技新藥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 及「營利事業適用生技新藥公司股東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規定,關於資格要件必須符合:


1)生技新藥之研究或發展工作不得全程於國外進行;


2)研究發展費用占營業收入淨額達5%以上,或占實收資本額10%以上;


3)聘僱具大學以上學歷之專職研究發展人員至少5人;


4)最近3年內未重大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


該局指出,取得經濟部審定函之生技新藥公司,如經查核發現其申請時或於該審定函有效期間內有不符合前揭情形之一,而經撤銷審定函者,其已依生技新藥發展條例第5條第6條規定已抵減之稅額,或經廢止審定函者,自不符合年度起抵減之稅額,應由稅捐稽徵機關追繳之,並自各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日止,依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該局呼籲,公司108年度如欲適用生技新藥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投資抵減稅額及股東投資抵減稅額者,於經濟部審定函有效期間內仍應檢視是否符合前述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各款規定,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12


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之規定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申報案件,不適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最近有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採擴大書面審核案件方式申報,以全年營業收入淨額及非營業收入淨額按擴大書面純益率計算全年所得額,再減除免徵所得稅之出售土地增益,造成課稅所得額為負數,嗣經國稅局調帳查核,不符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擴大書面審核實施要點第9點第1項之規定,因而補稅裁罰。


該局提醒從事不動產買賣業之營利事業,若有按擴大書面審核辦理申報案件者,應即自動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更正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以免疏忽而受罰 。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竭誠為您服務。


沙鹿稽徵所 營所遺贈稅股 陳秀姿(04)26651351轉117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8-12


加水站業者記得營業前要辦稅籍登記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街頭巷尾隨處可見由消費者自行投幣購買水之加水站,該等營業人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應於開始營業前申請稅籍登記


該局說明經營加水站之營業人應於開始營業前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稅籍登記,如果加水機台放置不同處所,但另設有專責管理處所,除應就該管理處所辦理稅籍登記外,可比照自動販賣機登記方式,擇一營業處所申辦稅籍登記,並填表申報加水機之數量、種類、機器編號及放置處所,就加水機放置處所逐一辦理稅籍登記,以簡化行政程序。


該局提醒,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如經查獲有逃漏稅事實者,除追繳稅款外,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另就行為罰與漏稅罰擇一從重處罰。該局呼籲未辦稅籍登記之營業人,應儘速補辦登記;如涉有漏稅情事者,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可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林高兆(04)23051111轉7518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8-12


2019年8月9日 星期五

出口原料加工後直接運銷買受人,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國內企業為降低成本,常會將生產基地移往國外,尤其是人工成本較低之東南亞地區,國內企業接獲國外客戶訂單,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生產為成品後,直接運交國外客戶,應確實入帳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


該局說明,國內企業將原料或半成品運往國外加工時,應依海關核發出口報單所載之貨物價格,先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銷售額,等到原料加工為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再按成品銷售價格減除原料出口時已申報營業稅銷售額差額,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並確實認列相關收入及成本。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去料加工及生產完成交付國外客戶時間點分屬不同所得年度,會產生營利事業申報營業收入與申報營業稅銷售額不一致情形,所以,應該在出口原料加工年度及加工完成運交成品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分別於營業收入調節說明第98欄減除及73欄加回出口原料申報零稅率金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7年12月15日接獲德國乙公司訂購1,000套運動服,總售價為美金28,000元(完工運交時換算新臺幣為840,000元),甲公司立即向越南丙公司訂貨,雙方約定布料(成本價新臺幣250,000元)由甲公司提供,丙公司代工工繳費14,000美元(完工時換算新臺幣為420,000元),108年1月10日加工完成後,直接由丙公司運交乙公司,甲公司應分別於107年12月(期)及108年1月(期)營業稅申報零稅率銷售額250,000元及590,000元,並於108年1月10日認列銷貨收入840,000元及銷貨成本670,000元,另就申報出口原料營業稅銷售額與營業收入之差額250,000元,分別於107年及108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收入調節說明之98欄及73欄進行調節。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注意收入認列時點,於原料加工完成並將成品運交國外客戶時,確實認列收入並申報營業稅銷售額,避免因一時疏漏而有短漏報所得之情形。


審查一科 褚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09


財政部77/11/15台財稅第770665884號函


2019年8月8日 星期四

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取得貨物稅退稅款是否要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消費者自108年6月15日起至110年6月14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無退換貨者,每臺最高可退還貨物稅新臺幣2,000元


該局進一步說明,


個人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屬政府補助款性質,係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之其他所得,因該筆收入係以100%認列成本及必要費用,而無所得


倘屬營利事業購買節能電器所領取之貨物稅退稅款,應列入取得年度之收入,並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計算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國稅局特別呼籲,民眾可以使用自然人憑證、已註冊健保卡、工商憑證或組織及團體憑證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購買節能電器退還減徵貨物稅專區(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VIEW/1212) 提出申請,免再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如取得的發票為電子發票或雲端發票即完成申請,不需檢附任何文件給國稅局,歡迎多加利用。如有任何疑問,可隨時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8-08


2019年8月7日 星期三

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財政部於今(7)日發布解釋令,核釋公司(含本國外國公司)合併後存續之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交易之期貨商品部位非屬買賣行為,不課徵期貨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期貨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凡在中華民國境內期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依本條例之規定,徵收期貨交易稅。關於公司合併,由存續或新設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期貨商品部位,應否課徵期貨交易稅,尚乏規範,容有爭議。依據公司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有關概括承受,係指因合併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消滅公司權利義務,尚不得就其中一部分以特約排除,應屬該法規定公司合併之效力。按此,該部67年台財稅第38005號函及99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900371310號函釋,公司(含未經認許之境外公司)合併後由存續公司或新設立之公司概括承受因合併而消滅公司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考量現行僅規範因合併而概括承受消滅公司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惟類同首揭之期貨商品部位移轉應否課徵期貨交易稅尚乏明文,基於公司合併,包含本國、外國公司,為符公平及避免爭議,並利徵納雙方依循,爰參照上開67年函及99年函,釋明如首揭規定。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8-07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稅捐稽徵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類型不同,提起行政救濟的法律依據及程序也有所不同(如附表)。


該局說明,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有兩類


一類為稅額、罰鍰、滯怠報金、滯納金等之核定通知書、繳款書或處分書;屬核定稅捐處分,納稅義務人若對該處分不服時,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申請復查,以謀救濟。


另一類為納稅義務人申請免用統一發票、災害損失、退稅、重開行政程序等事項,經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非核定稅捐處分,應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規定,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財政部提起訴願,以資救濟。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規定,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限屆滿翌日起算30日內(若無繳款書者,則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按照規定格式,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原核定稅捐之稽徵機關申請復查。若是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之核定稅捐處分,認為有違法或不當,導致損害權利或利益,可於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30日內向其上級機關(國稅業務為財政部)提起訴願,例如: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否准退還溢繳稅款之申請或否准遺產稅應納稅額以實物抵繳有異議,這是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的非核定稅捐處分表示不服,應依訴願法規定,提起訴願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不服稅捐稽徵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務必注意區分行政處分之類型,採取相對應救濟途徑,以維護自身權益。


  核定稅捐處分與非核定稅捐處分,行政救濟程序大不同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7


逾請求權時效應付未付之帳款,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帳載應付未付之帳款、費用、損失及其他各項債務,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者,依所得稅法第24條第2項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8條之2第1項規定,應於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


國稅局進一步表示,為兼顧營利事業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致帳載債務雖逾時效但實際未逾者,即請求權可行使之日與帳載債務發生日期不同,或有時效中斷情事,致未逾請求權時效者,可由營利事業提出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據以核實認定;未能提出確實證明文件者,稽徵機關將依帳載債務發生日期及民法規定消滅時效期間認定時效消滅年度,轉列該年度之其他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轄內甲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資產負債表列報已逾請求權時效之應付帳款,因未能提示相關文件證明實際未逾時效,遂將該應付未付帳款轉列其他收入核定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逾請求權時效尚未給付之帳款,可就對其有利之事實提供證明文件,未能提示者,應於請求權時效消滅年度轉列其他收入,俟實際給付時,再以營業外支出列帳,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張雅青 (07)7256600 分機712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8-07


2019年8月5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年度中暫停營業之營利事業,仍需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填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向所轄國稅局辦理結算申報,如未於規定期限內辦理申報,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者,依所得稅法規定,將會被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08條相關規定,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結算申報,如在接到國稅局通知補報的滯報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補辦者,須按核定的應納稅額,另加徵10%滯報金(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但是若超過15日才補報,甚至未補報,國稅局將按照查得資料或依同業利潤標準核定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應納稅額另徵20%怠報金(最高不得超過9萬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若有年度中暫停營業情形,仍應依規定於每年5月31日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以免遭加徵滯報金怠報金


鼓山稽徵所 盧玲君主任 (07)5318422
撰稿人:蔡昕妤 (07)5215258 分機66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8-05


公司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股票致投資淨值減少之未分配盈餘課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因採用權益法認列被投資公司權益變動等會計處理而須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所產生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並依序沖抵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87年度及以後年度之保留盈餘,其屬依序沖抵未按持股比例認股年度之上年度及當年度稅後盈餘部分,始得分別列為上年度及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說明,甲公司10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列報因採用權益法之長期投資調整保留盈餘減除項目1,900萬餘元,經查核發現,甲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乙公司增資發行之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1,900萬餘元,甲公司86年度以前年度之保留盈餘1,000萬元、87至102年度保留盈餘1,200萬元,103年度保留盈餘為0元,甲公司未依序沖抵以前年度保留盈餘而直接沖抵104年度當年度稅後盈餘,並列報為104年度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經該局剔除後,補稅190萬餘元並處罰鍰100萬餘元。


該局指出,依財政部99年10月4日台財稅字第09900290570號令規定,公司因未按持股比例認購被投資公司增資發行新股,致投資比例發生變動,而使投資股權淨值減少,該減少數,應先沖抵同種類交易之資本公積,不足數再沖抵保留盈餘,其沖抵保留盈餘時,應先依前述會計年度順序沖抵各該年度保留盈餘,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不足沖抵,而沖抵上年度或當年度稅後盈餘時,方得列為上年度或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有申報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應注意是否符合法令規範,以免申報錯誤,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32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5


2019年8月2日 星期五

個人出售配偶贈與之房地,以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地之日為取得日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取得配偶贈與之房屋、土地,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配偶相互贈與之財產不計入贈與總額規定者,出售時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據以計算持有期間及認定應適用舊制房屋交易損益或新制房屋土地交易損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及第14條之4規定,個人自105年1月1日起交易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應按新制計算交易所得,並按持有期間長短適用不同稅率計算應納稅額。個人若出售取自配偶贈與之房地,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日台財稅字第10504632520號令規定,應以配偶間第1次相互贈與前配偶原始取得該房屋、土地之日為取得日,是配偶原始取得日將影響新、舊制之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於107年4月25日出售其於106年3月2日自配偶某乙受贈取得之房地1戶,而某乙係95年1月25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其取得日為95年1月25日,適用舊制計算房屋交易損益,並歸課當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財產交易所得;倘配偶某乙係105年4月20日自第三人買受取得,則某甲出售房地時,應認定105年4月20日為其取得日,適用新制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損益,且得合併計算配偶持有期間,則某甲持有房地期間(105年4月20日至107年4月25日)超過2年未逾10年,應以計算後之課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20%計算應納稅額,並應於房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轄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若有出售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無論經計算後有無課稅所得額或持有期間之認定有無疑義,均應申報,以免因漏報而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二科 蔡審核員 (03)3396789轉166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8-02


建設公司之建築融資專案借款利息列報方式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以出售房地為業,並採合建分售型態,其向銀行建築專案借款利息費用應分別按「工地別」歸屬列帳,再視建案已完工未完工狀態,分別列報利息費用在建工程,不可全額列報利息費用


該局進一步說明,建設公司興建建物出售,建造期間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應歸屬建物成本,即在建物完成,取得建築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前應予資本化,作為在建工程成本。


該局舉例說明,某建設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列報利息支出2仟5百餘萬元,係其向銀行建築融資專案借款之利息費用,該公司已按「工地別」歸屬列帳,惟查其中利息費用1仟5百萬元歸屬未完工建物,應予資本化,不得列為當期費用,經該局調減利息支出1千5百萬元,並予以補稅2百55萬元。


該局並提醒,建設公司依合建契約代地主繳納土地融資專案借款利息費用,非屬建設公司經營本業之費用,不得列報利息支出。如果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8-02


營利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請注意抵減上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最近3年內無違反環境保護勞工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情事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得選擇


(1)於支出金額15%限度內,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或


(2)於支出金額10%限度內,自當年度起3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上述二種方式擇一採用,一經擇定不得變更,惟仍應注意投資抵減上限,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


該局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規定投資於研究發展之支出2,160萬元,選擇按研究發展支出金額15%,申報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24萬元(2,160萬元X15%),惟該公司當年度核定之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為740萬元,依前揭條例規定,得抵減之金額以不超過其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30%為限,故其得抵減限額為222萬元(740萬元X30%),乃核定調減其投資抵減稅額102萬元(324萬元-222萬元)。


該局呼籲,符合前述資格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申報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應注意法令規定之抵減上限,以免因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孫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73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2


2019年8月1日 星期四

以遺產上市上櫃股票抵繳遺產稅者,其得抵繳限額因抵繳日之股票收盤價有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納稅義務人可於繳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在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課徵標的物屬不易變價或保管或申請抵繳日之時價較死亡日之時價為低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項財產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之比例計算。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就應納遺產稅案件,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上市或上櫃股票抵繳稅款,倘該股票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死亡日者,其得抵繳之稅額,以該檔股票核定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之應納稅額為限;該股票抵繳之單價,以核課遺產稅之價值(即死亡日之收盤價)計算。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為5,000萬元,應納稅額為300萬元,因甲君未遺留現金或存款,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A上巿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抵繳,其得抵繳限額視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高低而定:
、假設申請抵繳日之收盤價為每股11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高),可申請以該檔股票3萬股抵繳本稅300萬元(即30,000股×核定每股單價100元)。


、假設申請抵繳日收盤價為每股90元(較甲君死亡日之收盤價100元為),A公司股票得抵繳遺產稅的上限稅額則為18萬元【本稅300萬元×(A公司股票核定價值300萬元/全部遺產課徵標的物價值5,000萬元)】,即可以抵繳1800股(抵繳稅額18萬元/死亡日每股單價100元)。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申請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當無法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抵繳時,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規定,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之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該局提醒如符合實物抵繳遺產稅規定之納稅義務人,儘速提出申請實物抵繳,以免逾繳納期限,致加徵滯納金及滯納利息,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1


一年內不同期間之購屋借款利息與房屋租金支出,可同時列報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租稅公平及兼顧法定扣除額規定,在同一課稅年度之不同期間,如有發生租屋自住購屋自住之事實,則房屋租金支出購屋借款利息,可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每一申報戶以1屋為限,並以當年度實際支付的利息支出減去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餘額申報扣除,每年扣除額不得超過30萬元;另房屋租金支出列舉扣除額每戶申報上限為12萬元。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如分別符合列舉扣除額要件,且費用支出期間不重複之前提下,可按費用支出期間占全年比例計算可列報之扣除限額,分別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王君107年1月至6月租屋自住,租金支出金額9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120,000元×181天/365天=107年1月至6月扣除上限金額59,507元);107年7月至12月自用住宅購屋借款利息減除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後金額180,000元(每年扣除上限金額:300,000元×184天/365天=107年7月至12月扣除上限金額151,233元),因王君房屋租金支出及購屋借款利息均超過規定的限額,僅能就限額部分申報扣除,所以王君107年度該2項列舉扣除額之可減除金額分別為房屋租金支出金額59,507元及購屋借款利息金額151,233元。


該局提醒,房屋租金支出與購屋借款利息原則上不得同時列報扣除,惟在該二項費用支出之期間不重複之情形下,則得分別列報,民眾於申報時,請注意相關法令規定並正確申報,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文山稽徵所 鄭股長 (02)2234-3833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8-01


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財政部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下稱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租賃住宅條例施行,該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核釋包租業承租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C2B2C交易),包租業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個人住宅租金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衡酌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其所提供服務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該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爰發布新令核釋上開租金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7-30


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信義分局 李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30


營利事業認列商品報廢,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等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商品報廢共計7,000,000元,僅有內部相關核准報廢文件,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經查得該報廢品仍在倉庫的報廢區,並未實際發生商品報廢,是項報廢損失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之報廢,應依規定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30


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由符合一定比率之多數繼承人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針對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惟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財政部爰發布令釋,於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6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A、B、C、D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D(應繼分計4/5)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6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取得收益,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之○○歐洲基金,出售增益2,200萬餘元,列報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惟查該○○歐洲基金係由A證券公司在臺灣代理銷售,其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境外基金,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甲公司出售該○○歐洲基金之所得非屬免稅所得,該局除予以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收益,因屬境外所得,核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正確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依其法人性質而有不同所得稅課稅規範。


該局指出,為建構良好長期照顧服務環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依該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又分為以公益為目的非以公益為目的兩類,各類長照機構法人之所得稅課稅規範不同。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2.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且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另外提醒,長照機構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專營前揭免稅勞務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長照機構法人如有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長照機構法人在稅務申報時,應依其法人性質,適用正確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1080711


審查一科 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


1.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2.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附表)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1080711


審查四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亦不論是否符合經財政部公告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之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局以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原以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應按45%之稅率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惟考量其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乃按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並處罰鍰3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即出售系爭房地,並非故意漏未申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如適用短期高稅率(35%或45%)顯然未盡合理,如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則可改按稅率20%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甲君與他人共有之系爭房地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而出售,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由45%降為20%,惟甲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106年9月30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其未依限申報納稅,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不得以前述非自願性因素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一併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次一年度起之綜合所得稅,勿列報前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任何婚姻關係,卻列報有配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證人以上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於經法院裁判離婚者,依據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規定,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即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而非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嗣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於105年度已離婚,爰否准認列前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於105年經法院判決離婚,106年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惟該局以甲君與乙君於105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屬裁判離婚,雖106年始經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其離婚生效年度為105年,甲君與乙君106年度已無婚姻關係,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乙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次一課稅年度起,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所得稅列舉扣除及贈與稅徵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發展,培養支援運動員,個人捐贈符合一定條件運動員者,可享受租稅減免,惟將按是否捐贈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之親屬關係等而有不同之租稅效果(如附表)。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捐贈,


1.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捐贈金額可全數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且無須申報贈與稅;


2.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捐贈金額應併同申報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且超過之金額應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3.惟如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的運動員者,其捐贈金額則不可列舉扣除,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李君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指定捐贈經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顏君500萬元,李君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於綜合所得稅總額1,000萬元之20%額度200萬元限度內,列舉捐贈扣除額,超過之金額300萬元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但顏君與李君如為二親等內親屬,則捐贈金額500萬元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且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又如李君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並存入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則李君捐贈金額500萬元得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且免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與贈與稅減免規定,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有無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等而有所不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附表)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捐贈運動員之租稅效果-1080711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申請變更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及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108年12月2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屆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後,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妻為配偶,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夫為配偶)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結算申報案件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李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欲變更退稅對象為配偶,係屬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納稅義務人李君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於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日為星期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該局另外舉例,納稅義務人顏君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於申報期限後重新計算,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顏君應儘速檢具相關憑證,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倘顏君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才提出申請,則不得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須申請變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違法販售漁業用油與未辦稅籍登記逃漏稅,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務一科 劉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24


2019年7月23日 星期二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符合一定要件,准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據此,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工廠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倘屬自益信託,且其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信託前房屋稅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爰核釋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屬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以符合實際需求。


該部說明,房屋信託前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受託人兼具抵押權人為適用要件,係考量受託人為金融機構係以保障債權為主要目的,並不會以自己經營工廠為目的,工廠實質上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此類自益信託案件,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爰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江科長雅玲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7-23


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

因應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合作興起及美中貿易戰衝擊,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並關切資金匯回議題。高雄國稅局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有效為台商處理稅務疑義,期能對回台台商提供實質助益。


該局針對受理該服務之情形,特別彙整常見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及回應,供民眾參考,臚列如下表:  












































項次



問 題



回 應



1



海外資金匯回如何課稅



1.海外資金不課稅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


3)屬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者。


2.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2



海外所得之核課期間如何認定?



1.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


2.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3



個人投資大陸地區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2.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在限額內可扣抵應納稅額。



4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取自第三地公司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係屬取自其所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之營利所得,屬所得人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因屬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不得扣抵臺灣應納稅額



5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薪資所得之應申報年度為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投資收益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及薪資所得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6



1.大陸子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


如何課稅


2.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回 ,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款可否搭配虧損扣除使用



1.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大陸子公司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在限額內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如依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法令期限內之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



7



將境外生產線移回臺灣從事生產製造,是否提高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檢視臺灣母公司及其集團各子公司所執行之功能及扮演角色,如公司無不合常規之安排,在臺灣留有合理利潤,即可降低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商若有匯回資金疑義,均可向各局單一諮詢窗口諮詢;相關資訊亦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該局單一諮詢窗口為劉審核員妙瑱,服務電話為(07)7256600分機7183。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洪敏金 (07)7256600 分機71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