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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違法販售漁業用油與未辦稅籍登記逃漏稅,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及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務一科 劉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24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2017-08-21:利用境外公司假外銷真退稅並漏報營業收入,遭鉅額補稅及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發現有營利事業利用境外公司,操控買賣價格並短漏報所得之情形,甚至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實質上屬境內銷售之交易行為,轉換為假外銷之交易模式,再辦理零稅率退稅,藉此逃漏稅捐。

該局轄內甲公司於洽定銷售貨物(銷售額1億4,000萬元)與境內乙公司後,甲公司為規避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乃安排設籍於免稅天堂地區之境外A公司(主要股東成員與甲公司完全相同)先與乙公司簽訂銷售合約,數日後甲公司再與境外A公司簽訂銷售合約,由甲公司以6,000萬元報運出口貨物至香港地區給A公司,並辦理出口退稅,A公司復於短期內,將上開貨物從香港地區以1億4,000萬元出口至臺灣給乙公司。惟查,上開甲公司出口與乙公司進口貨櫃之貨櫃內容、重量皆相同,再深入查核發現,該批貨物在香港地區僅卸櫃及貨物搬運,並未作加工、組裝等事宜,實質上,該批貨物係由境內甲公司銷售與境內乙公司,應為甲公司之國內銷售額1億4,000萬元,卻透過虛偽之安排,除短漏報銷售額8,000萬元外,又虛增零稅率銷售額,且將甲公司之營業收入及利潤移轉為境外A公司之收入及利潤,規避所得稅。

該局表示,本案是境內公司透過與境外公司之虛偽交易,將國內銷售行為迂迴轉換為外銷出口模式,使原應課徵5%營業稅稅率之應稅銷售額轉換為零稅率銷售額,並短漏報銷貨收入,使甲公司之應稅所得轉換境外A公司之所得。該局查獲後除追回該公司上開貨物之出口退稅款外,並就短漏報之營業收入依營業稅法及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強調,現行財稅資訊系統之建構已漸趨綿密,並結合內地稅與關稅之資料,使稽徵機關能更精確掌握營業人相關資料,營業人勿心存僥倖,假藉合於法律形式外觀,隱匿實質經濟事實之交易行為,如經查獲涉有以詐術或不正當方式逃漏稅捐者,除補稅處罰外,將移送檢調機關依法偵辦。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鄭博仁(04)23051111轉223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7-08-21


2017年5月17日 星期三

2017-05-17:跳開統一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將連帶補稅受罰

營業人銷售或購買貨物或勞務,應依規定給予直接買受人憑證或向直接進貨廠商取得憑證,若營業人有跳開統一發票之情事,將導致其上、中、下游營業人連帶補稅受罰。

南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公司銷售貨物予乙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卻配合乙公司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下游廠商丙公司,導致跳開統一發票情事,經查核後


甲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乙公司,應就未依規定給與乙公司憑證金額裁處5%行為罰;


乙公司未依規定取得甲公司之統一發票部分,應就進貨金額裁處5%行為罰,另銷貨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給丙公司及短漏報銷售額部分,除補徵營業稅外,並就漏稅罰及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至於


丙公司依規定應自乙公司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公司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之漏稅罰及未依規定取得憑證之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法在未被檢舉或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法務一科 謝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5-17


2017年4月18日 星期二

2017-04-18:營業人切勿心存僥倖,短漏報二聯式收銀機發票銷售額逃漏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使用收銀機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於每期申報營業稅銷售額所檢附之收銀機統一發票明細表,應載明每部收銀機每日開立統一發票起訖號碼、應稅發票總金額、免稅銷售額及作廢發票號碼,彙總計算當期銷售總額,並應詳細核對收銀機日報表及月報表,覈實申報銷售額及稅額,以免因短漏報銷售額而受罰。

該局近來發現轄內某知名商號,不論在平面媒體、電視媒體或網路部落客的介紹,都是熱門火紅的排隊店家,經現場實地消費,排隊人潮亦如網路所言大排長龍,營業人雖都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惟經運用營業稅資料庫分析,發現該營業人申報銷售額與實際營業狀況明顯不符,嗣經調查查獲該營業人104年度涉有短漏報銷售額1,860萬餘元,依規定補徵營業稅額及處罰鍰合計達140萬餘元。

該局進一步呼籲,營業人勿抱持著僥倖心態,以為二聯式發票不易勾稽,故意短漏報銷售額及稅額,為遏止不法逃漏,該局將針對此類案件運用電腦系統分析加強列選查核;營業人如有前開違漏情事,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王股長 (03)3396789轉124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04-18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2016-12-19: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小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網路產業蓬勃發展,行動裝置與支付系統多元普及,民眾透過各網路平台購物消費習慣的改變,讓許多民眾看到無限商機而直接以個人名義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或粉絲團專頁行銷,這種未辦理營業登記卻從事銷售商品的行為,國稅局已開始啓動調查。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將加強查核。日前查獲案例發現,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經該局深入調查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原旅居德國後返臺定居,因愛好烹煮而於Facebook成立粉絲團,共同分享德國知名品牌鑄鐵鍋具使用心得,並透過德國親友協助代購進口鍋具等廚房用品,主張其並非從事進口營利行為。惟經研析,甲君自104年迄今,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倘有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周錦瑩(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19


2015年7月16日 星期四

2015-07-16:跳開發票之上、中、下游營業人均應補稅處罰

財政部賦稅署稽核單位最近查核國內水電材料批發業者甲營業人99年度銷貨予乙營業人等,除漏開統一發票並漏報營業收入共5,754萬餘元外,亦配合乙營業人等要求直接將統一發票開給渠等之下游廠商丙營業人等,跳開統一發票金額共2,446萬餘元,前揭涉案之營業人需補繳稅款及罰鍰金額高達2,581萬餘元。

賦稅署表示,原本依貨物交易流程應由甲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乙營業人,再由乙營業人開立銷貨發票給丙營業人,結果甲營業人卻直接開給丙營業人,此種跳開發票手法為業界所常見的逃漏稅型態,其中


甲營業人未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予乙營業人,應按未依規定給與憑證規定處罰;


丙營業人應自乙營業人取得統一發票,卻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甲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作為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除應就其不得扣抵憑證而扣抵銷項稅額部分,追補營業稅款外,並應依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處罰,惟經查明其確有進貨事實及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免予處罰;至


乙營業人涉及漏進漏銷,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憑證部分,應處以行為罰,另銷貨漏開統一發票及短報銷售額部分,應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賦稅署呼籲,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時,應依法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交付實際買受人,切勿跳開統一發票,而買進貨物或勞務時,應取得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勿抱持「有取得發票就好」的錯誤想法,以免違反相關稅法規定,如有短、漏報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未經調查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以免被查獲而受罰。

許科長文和 02-27642296分機710
財政部賦稅署 2015-07-16


2014年8月19日 星期二

2014-08-19:汽車旅館業者所收取營業收入應誠實申報,免遭補稅及處罰

近年來國內旅遊風氣盛行,遇連續假期,飯店或旅館更是一房難求,使得許多具便利性及隱密性之汽車旅館大受歡迎,惟部分業者提供顧客住宿或休息,未能主動開立發票,若消費者未索取,業者即漏未開立,以達逃漏稅目的。

南區國稅局表示,日前查核南部某家汽車旅館業者發現,消費者以信用卡方式付款,業者均如實開立統一發票,而以現金方式付款時,業者大部分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並將漏報之營業收入存放於公司或負責人以外之他人銀行帳戶,藉以規避稽徵機關之查核,經該局查獲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補稅390餘萬元並予以裁罰。該局提醒業者,國稅局仍可透過追查銀行存款資金,並配合當期使用之礦泉水耗用瓶數、牙刷等日用備品及被單洗滌件數等方式,交叉勾稽有無涉及短漏報之情事,所以提供消費者住宿或休息時,應誠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被補稅處罰。

該局呼籲,汽車旅館業者如有短漏開統一發票情事,應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在未被檢舉或查獲前,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及利息。民眾如發現不法逃漏稅事證,可向國稅局舉發,以遏止逃漏,維護租稅公平與正義。

審查三科 許股長 06-22981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8/19


2014年6月4日 星期三

2014-06-04:合夥未辦營業登記,應對全體合夥人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者,為合夥組織,如未申請營業登記即對外營業致逃漏稅者,因合夥事業屬合夥人全體的共同事業,所以應對全體合夥人補稅處罰。

該局查獲轄內甲君與乙君、丙君、丁君及戊君等5人合夥經營砂石場,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即擅自從事砂石買賣業務,致逃漏營業稅,乃依規定補徵稅款,並按所漏稅額處1倍罰鍰。甲君不服,主張應以合夥組織的實際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其未參與執行業務,不應對其課稅裁罰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因合夥事務而涉訟者,其由執行業務的合夥人代表合夥商號為爭訟程序的當事人,或由全體合夥人為當事人,均無不可。甲君雖稱其未實際參與合夥事業的執行,惟依甲君與乙君等人簽訂的合夥契約書及合夥比例確認書,並無法證明渠等已達成由乙君及丙君擔任執行業務合夥人的決議,且民法第679條規定,被委任執行合夥事務的合夥人,於依委任本旨執行合夥事務的範圍內,代表合夥與第三人所為的行為,直接對於合夥人全體發生效力,並非以參與執行業務與否,作為判斷是否為合夥人的依據,所以即使甲君未實際執行業務,也不影響其為系爭砂石場合夥人的事實,因此判決甲君敗訴。

國稅局補充說明,合夥事業若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即已有一定的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並有一定的目的及獨立的財產,且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才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得以合夥商號名稱為課稅主體,對代表人發單,以資簡便;但若未辦妥營業登記,無從認定其已具備非法人團體的當事人能力要件者,則以全體合夥人名稱予以發單。

法務一科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6/4


2014年5月5日 星期一

2014-05-05:拿到不實發票抵稅,不只補稅還要被罰 得不償失

(臺中訊)營業人進貨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非「依法取得」,除要補徵營業稅外還要處罰。

有部分營業人在進貨或支付各項費用時,僅要求供應廠商提供統一發票,並未察看是否確為實際供應商所開立之統一發票,致使部分不肖供應商認有機可乘,而交付其他營業人之統一發票,該等不肖之供應商已涉及逃漏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除侵蝕國家稅收並觸犯稅捐稽徵法及刑法,連帶使取得不實統一發票之買受人,亦因違反稅法規定一併受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指出,營業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就是虛報進項稅額之行為;進項稅額為營業人計算實際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應行扣減之項目,故進項稅額是否真實存在,應由「主張扣抵之營業人」負舉證責任。在稽徵實務上,稅捐稽徵機關查獲此類案件,營業人大多主張有進貨事實,且該項憑證係由實際銷貨之營業人所交付,不應對其處罰;依現行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2項暨稅捐稽徵法第44條第1項但書規定,納稅義務人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之憑證,除經查明


1.確有進貨事實及


2.該項憑證確由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所交付,且


3.實際銷貨之營利事業已依法補稅處罰者,始免予處罰,否則仍須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除應確認交易對象外,並注意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確為該銷貨之營業人所開立,如因一時不察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應配合稽徵機關查核指出實際交易對象,如經查證符合前述免罰之要件者,可免予處罰。另外,若納稅義務人涉及前揭違反法令情事,惟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向轄區分局、稽徵所補報補繳所漏稅款者,亦可免予處罰。納稅義務人對於前述相關規定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何幸蓉(04)23051111轉7532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5/5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2013-10-03:何謂刑事優先?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行政罰法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亦即納稅義務人如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與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此乃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之規定。惟如非屬同一行為態樣違反刑罰及行政罰,仍應分別受罰。

該局說明,甲君於97年間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販售油品,銷售額合計3,000萬餘元,經國稅局查獲,除補徵營業稅額150萬餘元外,並按所漏稅額裁處罰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A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並予轉售,經○○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認定故買贓物判處徒刑在案,本件再對其處以行政上稅捐處罰,有違一事不二罰規定為由,循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判決甲君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查營業稅係針對貨物或勞務在移轉過程中,就其交易金額所課徵之租稅,故有銷售貨物或勞務之事實,除有稅法規定減免事由外,均應課徵。又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係為避免對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為雙重處罰所制定。本件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處以徒刑,而國稅局係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銷售貨物,違反行政法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分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一行為不二罰規定之適用,乃判決甲君敗訴。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觸犯法律非屬同一行為態樣,並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0/3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2013-09-26:取得資源回收業者不實進項憑證,將遭補徵營業稅並處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查核發現營業人甲公司未取得實際進貨對象之進項憑證,而透過資源回收業者取得發票,充當進項憑證,並製作不實資金流程,藉以逃漏稅捐。

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向資源回收業者取得進項憑證金額約有2億多元,卻提不出進貨相關憑證,雖有付款資料,但資源回收業者收到款項旋即匯至乙君帳戶,經查乙君帳戶係由甲公司實際負責人所使用,顯然是刻意安排之資金流程,以應付國稅局之查核。甲公司實際並未向資源回收業者進貨,卻取得其開立統一發票,充當進項憑證,扣抵銷項稅額,爰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補徵稅額六百多萬元,並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營業交易一定要依法取具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憑證,切勿心存僥倖,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 股長 沈亘惠(07)7256600 分機86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9/26


2012年7月10日 星期二

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業務,應按其業別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關於小規模營業人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未依規定辦理營業項目變更登記被查獲者,稅捐稽徵機關將就其違反營業稅法第46條第1款(未依規定申請營業項目變更登記)之「行為罰」及有關該項被查獲未包括於原查定銷售額內之其他銷售額應按同法第51條第7款規定之「漏稅罰」部分,擇一從重處罰;但應按何稅率補稅處罰?依財政部90年6月21日台財稅第0900454039號令規定,其增加之「其他業務銷售額」,應按其業別或規模,分別適用營業稅法第10條至第13條規定之稅率補稅處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舉例說明如下:
假設小規模營業人101年6月份經稽徵機關查定之銷售額為8萬元,嗣後被查獲該月份經營登記項目以外之其他業務銷售務銷售額10萬元,因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與原查定之銷售額合計未達20萬元,故查獲之其他業務銷售額10萬元部分,仍按1%稅率補稅處罰。

新興稽徵所 稅務員 黃素勤(07)2367261分機6477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2/7/10


2011年9月16日 星期五

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移用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否則經查獲短、漏報繳營業稅款者應依規定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財政部已將營業人提供信用卡刷卡機供其他營業人使用或使用其他營業人的信用卡刷卡機逃漏稅案件列為今年度的重點查核項目,如有上述情形的營業人,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的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的稅款,就可免受處罰。一旦短、漏開統一發票銷售額被查獲,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除追繳稅款外,還要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並得停止其營業。

該局呼籲,營業人受讓信用卡刷卡機,應依規定向發卡及收單機構申請變更,並於固定營業場所辦理營業登記,及覈實開立統一發票,以免經查獲後,補稅受罰。若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向所轄分局、稽徵所、服務處洽詢。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1/9/16


2011年7月18日 星期一

作帳太細「有鬼」逮逃漏稅大戶

【A08版+沈婉玉/台北報導】會計帳務資料周全,是否就可避稅官追查?答案正好相反。財政部日前選案抽查桃園一家砂石業者帳冊,發現所有付款支票都影印留存,十分仔細周全,反而引起稽查人員懷疑「此地無銀三百兩」。一查之下,追出上億元不實發票、虛報費用,逃漏營業稅、營所稅,結果連補帶罰近八千萬元。  

賦稅署官員表示,經電腦統整,發現桃園一家大型砂石業者旗下八間貨運行,有進銷項金額不合理狀況,因此進行稽查。稽查人員發現,砂石業者帳載資料異常仔細,所有付款支票都逐一影印留存,如此欲蓋彌彰,讓稽查人員直覺「其中必然有鬼」。  

果然從砂石業者資金流向中發現,所有付款支票兌現後雖先存入旗下八家貨運行,但不久後九○.七%的錢就回流母公司股東戶頭,虛報支出一億多。在罪證確鑿下,賦稅署核定砂石業者漏報營業所得九千四百萬元,逃漏營業稅、營所稅,要連補帶罰七千九百五十萬元。。

【2011/07/18 中國時報】


2011年3月2日 星期三

營業人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得減輕裁罰倍數

財政部表示,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以下簡稱裁罰參考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係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認定標準。

財政部說明,納稅義務人違反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情形者,按其所漏稅額處以一定倍數之罰鍰。依該部89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90457254號函規定,上開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者,以經主管稽徵機關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又漏稅額之計算,應扣減營業人自違章行為發生日起至查獲日止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各期累積留抵稅額之最低金額為漏稅額。另裁罰參考表關於上開違章情形,係規定按所漏稅額處2.5倍之罰鍰,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者,得減輕裁罰倍數為1.5倍。

稽徵實務上,當營業人無進貨事實而虛報進項稅額,於扣除違章行為發生日至查獲日以前各期之期末最低累積留抵稅額後,有應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處罰之漏稅額。營業人申請以現有之累積留抵稅額抵繳部分應補徵之營業稅,但未繳清賸餘應補繳稅額,則有已抵繳部分可否適用上開較輕裁罰倍數規定之疑義,該部基於營業人既未繳清全部稅款,無法達到減輕處罰目的,又對同一違章行為不宜割裂適用不同裁罰基準,爰於近日發布釋令,明確規範裁罰參考表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部分所稱「已補繳稅款」,應以「所漏稅款已全部補繳完竣」為適用減輕裁罰倍數之認定標準,俾資徵納雙方遵循。

財政部賦稅署 2011/3/2


2010年5月21日 星期五

未辦登記營業之收入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其進銷貨未依法取得或給予憑證均應依法處罰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本法稱小規模營業人,指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營業人。

該局指出,轄內A君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向家福股份有限公司等營業人進貨合計一百六十三萬餘元,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並於銷貨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漏報銷售額合計一百六十三萬餘元,經該局查獲,核定補徵營業稅額八萬餘元,並按所漏稅額八萬餘元處2倍漏稅罰十六萬餘元,另其進貨未依規定取得進項憑證,按查明認定之總額一百六十三萬餘元處5﹪行為罰八萬餘元,合計處罰鍰二十四萬餘元。A君不服,主張其受託代購商品,將取得之賣場統一發票交付00公司作為進項憑證,並無營業意思;又其代購金額並非每個月均超過二十萬元,請以小規模營業人認定云云,申經復查及提起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略以,本件進貨及銷貨款項均由A君收受並交付,其行為達數十次,時間長達數月,已經具備持續性並移轉所有權,所為非一次性偶發交易,自屬營業稅法規範之對象,又經核算其平均每月銷售金額逾二十萬元,每月交易次數並非零星,自難認定係規模狹小,交易零星,每月銷售額未達二十萬元之營業人,無小規模營業人規定之適用,予以駁回A君之主張。

該局進一步指出,未申請營業登記而營業,其每月銷售額已達使用統一發票標準者,除有未依規定給與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及漏報銷售額之行為,並有未依規定向進貨對象取得進項憑證之行為,其進銷貨未依規定取得或給與憑證均應依法處罰,尚不因該未辦營業登記之營利事業係經營何種行業,其取得或給與他人憑證有無困難而受影響。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5/21


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掌握防範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措施,確保自身權益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致遭補稅裁罰之案件,常常發生,而被補稅處罰之營業人,往往表示確實有交易及付款事實,主張其並不知道統一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

為避免營業人因不小心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供下列防範之措施,供營業人參考:

(一)事前徵信:

1、不購買來路不明之貨物及勞務: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

2、善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查詢交易對象之營業登記資料(如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資本額、設立日期及營業項目等資訊),確認是否與交易內容相符。

3、加強與稽徵機關之聯繫與互動:對非經常往來之交易對象如有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明交易對象之設立情形是否正常,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自我檢視:

1、確認取得之統一發票確為實際銷貨人所開立:如交易對象與取得發票所載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經查對並取得與實際銷貨人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後,再行付款。

2、對委託代理記帳業者善盡查證及監督之責:少數不肖代理記帳業者,拿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藉以侵占營業人委託其繳納之稅款。營業人除應慎選代理記帳業者外,並應隨時查證及監督。

(三)保存事證:

1、交易過程相關憑證文據:估價單、工程合約、簽約人身分資料、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過磅單、收貨之驗收單等,均應妥為保存,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2、付(匯)款資料: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係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付(匯)款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利事後稽徵機關調查時,作為交易之佐證。

3、仲介人資料:若有中間人仲介交易,除保留付(匯)款資料外,並應留存仲介人相關資料,以供事後相關單位查核時之佐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有因不小心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或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成本或費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法可以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審查四科 高明裕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28


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被查獲漏稅時未申報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漏稅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計算營業人短漏報銷售額之漏稅額所應扣減之進項稅額,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營業人已申報的金額。所以營業人被查獲有漏報銷售額後,再提出的進項稅額,不得扣抵其漏報之銷項稅額。

甲企業於97年2月間銷售貨物,逾規定期限未申報銷售額及統一發票明細表,亦未按應納稅額繳納營業稅,經國稅局查獲,除追繳營業稅外,同時處1倍漏稅罰。甲企業不服,主張依「查得之資料」核定應補徵之應納稅額為漏稅額,自應包括查得之銷項資料及進項資料,核算漏稅額時,應扣除進項稅額等理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按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依營業稅法第35條第1項關於營業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論有無銷售額,應以每2月為1期,於次期開始15日內填具規定格式之申報書,檢附退抵稅款及其他有關文件、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稅額之規定,基於是否有應扣抵之進項稅額,係最接近納稅義務人之事實,所為由納稅義務人負協力義務內涵之規定,亦即納稅義務人進項稅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權利係由納稅義務人負舉證責任,故計算同法第51條漏稅額時所得扣減者,限於稽徵機關查獲時已申報之進項稅額,此漏稅額之計算亦經司法院釋字第660號解釋與租稅法律主義尚無牴觸,且符合首揭最高行政法院96年度判字第1403號之判例意旨。國稅局補徵所漏稅額及裁處1倍罰鍰,並沒有錯誤,因此判決甲企業敗訴。

該局提醒營業人,有應申報之進、銷項憑證,應按期向國稅局申報,否則於被查獲有漏稅額後,無法再扣減未申報的進項稅額。

法務一科 封稽核 06-223111分機806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25


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無進貨恐負刑責

佳里鎮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人開立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釋規定,將以有無進貨事實來認定。營業人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取得不得扣抵進項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取得合法憑證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尚依上述規定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徵本稅及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事證,將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2010/03/17 經濟日報】


2010年1月28日 星期四

偷渡營業-減罰機會變大

未辦營業登記即「偷渡」開張營業者,被稅捐機關查獲違規的減罰機會變大。財政部規定,稅捐機關追查未辦營業登記營業者,不再以「查獲日」做為計次處罰的基準日,將改以處罰確定日做為裁罰標準。


經濟日報/提供

由於違規行為「查獲日」與稅捐機關確定業者違規,並做成處罰通知的「處罰確定日」往往有落差,查獲日在前,處罰確定日在後的結果,財政部說,現行違規營業按次加重處罰鍰,且違規次數達三次即停業的做法,依「查獲日」為處罰基準日,對業者明顯不利。

舉例來說,甲在99年1月1日被查獲未辦登記即營業,99年2月1日又被查獲同樣的違規行為,依據過去稅捐機關按查獲日計次處罰的做法,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已經違章二次,漏稅罰鍰倍數會從二倍跳升為四倍。

但依據新規定,同樣以甲為例,甲在99年1月1日的違章行為雖被查獲,稅捐機關直到99年2月5日才做成違章通知,確定甲的行為需要處罰,其處罰確定日為99年2月5日,因此甲在99年2月1日被查獲同樣違規營業的行為,不會被計入違章次數,等於甲在99年2月1日以前,只有一次違規紀錄,罰鍰倍數降為二倍。

財政部說,這是為了統一稅捐機關對營業人查獲業者違規營業的處罰標準,也為使業者獲得較為合理的處罰待遇。

除了未辦營業登記違規營業的裁罰基準日改變外,財政部指出,營業人申請營業登記事項有變更,但卻未依營業稅法第30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者,與未依規定申請營業登記的違章情形類同,其處罰次數的基準日也比照調整,改按「處罰日」做為計次裁罰的標準。

依財政部規定,未辦登記違規營業者,確定其違章行為後,如有漏稅額的罰鍰裁罰倍數最高可達漏稅額的六倍。

財政部已經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有關營業稅法第51條的處罰修正規定,自即日起實施,未確定案件均適用新規定。

【2010/01/28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