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因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的發票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銷項稅額及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成本費用,致遭補稅裁罰之案件,常常發生,而被補稅處罰之營業人,往往表示確實有交易及付款事實,主張其並不知道統一發票並非實際交易對象所開立。
為避免營業人因不小心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開立之統一發票,該局特別提供下列防範之措施,供營業人參考:
(一)事前徵信:
1、不購買來路不明之貨物及勞務:應確認銷貨人之身分,避免向來路不明之營業人或外務員進貨,對接洽業務人員之名片妥為保存或提示之資料加以影印備查。
2、善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nat.gov.tw)「公示資料查詢」:查詢交易對象之營業登記資料(如負責人姓名、營業地址、資本額、設立日期及營業項目等資訊),確認是否與交易內容相符。
3、加強與稽徵機關之聯繫與互動:對非經常往來之交易對象如有疑義,可向稽徵機關查明交易對象之設立情形是否正常,以確保自身權益。
(二)自我檢視:
1、確認取得之統一發票確為實際銷貨人所開立:如交易對象與取得發票所載營業人不符時,應暫緩付款,經查對並取得與實際銷貨人名稱相符之統一發票後,再行付款。
2、對委託代理記帳業者善盡查證及監督之責:少數不肖代理記帳業者,拿虛設行號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當營業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營業稅及列報成本費用,藉以侵占營業人委託其繳納之稅款。營業人除應慎選代理記帳業者外,並應隨時查證及監督。
(三)保存事證:
1、交易過程相關憑證文據:估價單、工程合約、簽約人身分資料、運送貨物之託運單、送貨單、過磅單、收貨之驗收單等,均應妥為保存,以便事後相關單位查證時,作為進貨事實之佐證。
2、付(匯)款資料:進貨付款時,最好均能以劃線並書有抬頭之支票付款,尤其鉅額付款更應以簽發支票付款,支票上抬頭與開立統一發票之廠商名稱必須相符(最好簽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如貨款係以現金支付者,應請領款人在現金付款簽收單上簽名蓋章,並註明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等資料。付(匯)款資料應妥善保管以利事後稽徵機關調查時,作為交易之佐證。
3、仲介人資料:若有中間人仲介交易,除保留付(匯)款資料外,並應留存仲介人相關資料,以供事後相關單位查核時之佐證。
該局呼籲,營業人倘有因不小心取得非實際交易對象發票,並持以申報扣抵營業稅或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之成本或費用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前,儘速向所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依法可以免予處罰。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
審查四科 高明裕 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28
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掌握防範取具非實際交易對象統一發票之措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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