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6日 星期二

稅務問答/使用自售電器-業務所需免發票

臺南市某電氣公司陳小姐問:最近天氣漸趨悶熱,我們公司想將原本預備銷售之冷氣機轉供辦公室使用,算不算銷售貨物,要不要開立統一發票?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營業人將自己產製、進口、購買供銷售之貨物,轉供營業人自用,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1款規定視為銷售貨物開立統一發票,該貨物之領用如為業務上所需,為簡化作業,除設帳記載外,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發票,惟如營業或辦公場所等使用,則必須依規定開立發票給自己,其進項稅額並依同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提出扣抵。該電器公司因供銷售之冷氣機轉供辦公室使用,係業務上所需,故可免按自我銷售規定開立發票。

【2010/03/1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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