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以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汽車,給付租賃業之租金、利息、手續費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營業人所租用乘人小汽車之進項稅額是否得予扣抵,端視該車輛租用方式屬「營業租賃」或「融資租賃」,「營業租賃」係屬購買供本業或附屬業務使用之勞務,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惟「融資租賃」(即資本租賃)實質上屬分期付款買賣性質,當租賃期間屆滿時,車輛所有權會移轉予承租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營業人購買自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指出,近年來營業人大量採取「企業長租」小客車方式以規避稅負,造成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而營業稅進項稅額以「營業租賃」之方式認定,全額提出扣抵,涉嫌虛報進項稅額逃漏營業稅。
該局籲請,營業人應自行檢視如有實質為融資租賃方式租用乘人小客車之進項憑證而已申報扣抵,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以免受罰。
士林稽徵所 曾股長 (02)28315171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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