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康李小姐詢問:公司刊登徵才廣告取得報社所開立的收據,可否作為申報營業稅的進項扣抵憑證?
南區國稅局新化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75年5月14日臺財稅字第7522603號函規定,報社的廣告費收入,依據現行報業刊登廣告性質劃分為營業廣告及分類廣告兩大類,報社得以收據代替統一發票,「營業廣告費」收入採用三聯式收據,其第二聯扣抵聯,由廣告客戶作為進項扣抵憑證,「分類廣告費」收入採用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進項之扣抵憑證,但可作為營業人之費用支出憑證。該所進一步表示,營業人向報社刊登徵才廣告,因歸類屬報社的分類廣告,故所取得報社給予的兩聯式收據,不得作為營業稅申報的進項扣抵憑證,即不能申報於營業稅的進項稅額,但仍可列為當年度廣告費支出的費用憑證。
【2010/03/04 經濟日報】
參:財政部97/09/01台財稅字第097040775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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