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獨資及合夥組織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配合現行兩稅合一制度,並為簡化徵納雙方作業,財政部於98年5月2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1條第2項及第75條第4項規定,將大店戶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申報或決算、清算申報時,免計算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納稅額,其營利事業所得額直接歸課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獨資及合夥組織營利事業所得額所含之扣繳稅額應如何申報減除之相關配套措施,財政部亦於98年11月18日修正同法施行細則第65條之1規定,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辦理結算、決算或清算申報,如有當期各類所得之扣繳稅額,得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按出資比例計算,於辦理同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應納稅額中減除。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為期租稅中立性,亦於同法第88條第2項明定,獨資、合夥組織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有應分配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獨資資本主合夥組織合夥人之盈餘總額,雖未實際分配,惟仍應於該年度法定申報截止日前,依規定之扣繳率(99年1月1日起為20%)扣取稅款,故營利事業於辦理申報時,應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俾維護納稅權利。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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