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3日 星期二

須同戶申報的保險費始可扣除

今年5月的所得稅申報季節又快到了!臺南市民陳先生的母親已經滿60歲了,陳先生打算在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將陳媽媽列為受扶養親屬,可是,陳爸爸還在工作,而且陳媽媽的健保費是由陳爸爸繳納的,陳先生想事先瞭解自己可不可以申報扣除陳媽媽的健保費?

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的人身保險(包括人壽保險、健康保險、傷害保險及年金保險)的保險費(含勞保、就業保險、軍公教保險、農保、學生平安保險、國民年金保險),被保險人要保人應在同一申報戶內,每人每年扣除24,000元,實際發生的保險費未達24,000元者,就其實際發生額全數扣除。但納稅義務人配偶申報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的配偶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得不受金額限制,換句話說,保險費得以扣除的基本條件要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在同一申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以陳先生的例子來說,陳媽媽健保費的要保人陳爸爸被保險人陳媽媽,由於陳先生並未列報撫養陳爸爸,因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並不在同一申報戶,陳先生就不能列報扣除陳媽媽健保費

國稅局最後提醒民眾注意相關稅法規定,以免申報錯誤,影響扣稅權益。

服務科 鄭科長 06-229800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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