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生前未償債務,須有確實證明,才可自遺產總額扣除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未償之債務,必須具有確實證明者,才可以自遺產總額扣除

該局說明,轄內被繼承人甲君於97年間死亡,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列報扣除甲君生前未償債務1,500萬元,經查核發現,甲君過世前3年以其土地設定抵押向乙銀行貸款1,200萬元,土地登記謄本雖設定乙銀行最高限額抵押權1,500萬元,但向乙銀行查證結果,甲君已於生前償還500萬元,乃核定未償債務應為7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所稱「未償債務」,須該債務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業已發生、且確定、未償,始可自遺產總額扣除。故土地登記謄本中登載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並不表示確實有該債務存在,繼承人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仍應向銀行查詢被繼承人生前是否確有借貸事實以及至繼承日時之借款未償餘額等相關資料,才可自遺產總額中申報扣除

法務一科 李科長 06-2298066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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