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問:我爸爸今年1月間過世,他生前服務的公司給我們一筆錢,包括退職金20萬元、慰勞金10萬元、撫恤金30萬元及喪葬費45萬元,請問申報遺產稅時,都要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嗎?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答覆:營利事業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職金、慰勞金及撫恤金,係屬死亡人遺族之所得,免予計入死亡人之遺產總額,至於營利事業另外給付喪葬費部分則應併入遺產總額計課,所以,張先生雖然領了其先父生前服務公司近百萬元,實際上只有喪葬費45萬元部分係屬死亡人之遺產,須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審查二科 曾科長 06-2223111#8037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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