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5日 星期四

兼營營業人於95年12月22日以後申報營業稅且尚未核課確定案件,可適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財政部表示,該部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針對兼營營業人於951222日以後,依「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規定已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申報營業稅且於該新令發布日以前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可適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

財政部說明,該部95年12月21日修正「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8條之1、第8條之2及第8條之3規定,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經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採用直接扣抵法,即可自行選用直接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且為避免影響營業人申報扣抵稅額權益,爰參照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規定之精神,同時於上開辦法修正施行之日,一併發布解釋函規定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各年度案件,均可適用前揭修正辦法。惟據營業人反映,上開函釋未敍明各年度案件之適用期限,致該辦法修正後自行選用比例扣抵法申報案件,得否改採直接扣抵法調整計算稅額,產生適用疑義。

財政部指出,前揭辦法修正施行以後,營業人本可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即得自行選用直接扣抵法比例扣抵法計算調整稅額,因此,上開財政部函所稱之各年度案件,係指95年12月21日前已申報營業稅之案件。鑑於上開財政部函規定所稱「各年度案件」定義未明,產生適用爭議,將於近日發布解釋令予以明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至95年12月22日以後採用比例扣抵法之申報案件,於該令發布日以前,業經營業人申請更正或已提起行政救濟尚未核課確定者,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仍准改採直接扣抵法更正。

財政部賦稅署 201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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