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會計師:接軌IFRS 速修法配合

金管會正積極推動企業導入國際會計處理準則(IFRS),未來將影響保留盈餘的稅務處理,以及股東的盈餘分派。會計師建議,主管機關應配合修改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等,以免企業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負,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將跟著增加。


經濟日報/提供

依金管會在去年底邀請有關主管機關討論的結論,企業首次適用IFRS,依規定追溯調整,導致開帳的保留盈餘增加時,不會影響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損益,未分配盈餘的計算也不受影響,也就是說,並沒有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問題;而公司在以往年度分派出去的盈餘,也無超額分配的問題。

不過,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郭雨萍提醒,企業導入IFRS導致保留盈餘變動,還是會影響稅額扣抵比率的計算,以及投資人的可扣抵稅額

根據我國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自87年起,公司若當年度有未分配盈餘,應加徵1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而所謂的「未分配盈餘」,指的是「公司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扣除得減除項目後之餘額」。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商業會計法規定的稅後純益,不等於依IFRS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若法令不配合修改,企業導入IFRS時,會計系統就必須為申報未分配盈餘稅,多維持一套報表,成本也會跟著增加。郭雨萍指出,根據IFRS規定,特定交易會計處理原則,直接調整保留盈餘即可,而非入帳於當期損益科目,因此企業在導入IFRS過程中,將會衍生保留盈餘稅務面盈餘分派議題,是企業必須關注的焦點。

郭雨萍建議,為因應IFRS導入,現行相關的所得稅法商業會計法公司法證管法令,應一併考量修正或說明適用的範圍,否則企業導入IFRS後,可能會產生額外成本及租稅負擔。

此外,若按照IFRS規定,公司要追溯調整增加以前年度保留盈餘,但現行營業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11條規定,前期損益調整收入或損失,直接列入資本公積累積盈虧科目者,應作帳外調整,分別列入本期營業外收入損失。不過,企業導入IFRS開帳時的保留盈餘若有增加,必須評估該年度所增加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然而保留盈餘的調整後,到底是應課稅性質或非課稅性質,如何區分仍有疑義。

【2010/03/15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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