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2日 星期一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子女,應以書面協議,如協議未果,再由雙方個別舉證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夫妻已辦理離婚,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列報扶養未成年雖已成年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免稅額者,雙方應先就如何列報子女免稅額進行協議並做成書面,提供稽徵機關核認,如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者,則應由雙方個別提出實際扶養事實證據作為核認標準。

該局指出,離婚夫妻關於扶養子女免稅額,得協議由一方申報或分由雙方申報(不重複申報扶養),未經協議者,由離婚後實際扶養之一方申報。又所謂扶養,係包括「扶助」與「養育」在內,非僅單純給予生活費用,尚包括子女之教育培養倫理道德觀念身心健全發展等習性而言,故雙方未就減除扶養子女免稅額為協議,應以受扶養子女究係與其父或母同居一家,並實際照顧其日常生活起居負擔扶養費等事實加以審認。

該局呼籲,離婚夫妻雙方對列報扶養子女免稅額應先自行協議並作成書面記載,若未能協議或協議不成,則應妥善留存各項實際扶養事證單據,以證明其確有實際扶養之事實。

士林稽徵所 葉股長 (02)28315171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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