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0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加班費未逾標準-依法免納所得稅

臺南市東區林小姐問:加班費是否要計入員工薪資所得課稅?

南區國稅局臺南市分局答覆:公司雇用的員工因業務需要,於平時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支領的加班費,如未超過規定標準者,可適用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第2款但書規定,免納所得稅,並免予辦理扣繳。惟如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一律按月定額給付者,則性質上屬同條款規定的津貼,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不適用免稅規定。

所謂「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支領之加班費而言。

【2010/03/10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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