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清算程序未合法終結,欠稅不得註銷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清算程序合法終結,縱經法院准予清算完結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清算人應就未繳清之稅捐負納稅義務。

該局指出,依據司法院秘書長84年3月22日(84)秘臺廳民三字第04686號函釋規定,公司於清算完結,將表冊提請股東會承認後,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第331條第4項之規定,尚須向法院聲報備查,惟向法院聲報,僅為備案之性質,法院所為准予備案之處分,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若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縱經法院為准予清算完結備查,仍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欠繳營業稅營利事業所得稅合計3百餘萬元,清算人以公司業已核准解散登記,公司法人人格已消滅,並經地方法院清算完結准予備查為由,向該局申請註銷欠稅。經查A公司為法人組織,其人格之存續,自應於合法清算終結時始行消滅;另按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A公司自始未就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資產負債表各科目流向及沖轉依據提出說明,亦未提示相關憑證、資料及證明文件供核,且明知尚有違章漏稅情事,卻未在相關清算財務報表上表達,尚難認定清算人已完成合法清算程序,故不生清算完結效果,公司法人人格並未消滅,清算人自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3條規定就未繳清之稅款負繳納義務,否准A公司欠繳稅款註銷之申請。

該局呼籲,公司組織之清算人應確實依公司法稅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清算程序,以維護自身權益。

大同稽徵所 廖股長 (02)25853833分機100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30


參:公司清算未通知稽徵機關申報債權屬清算不合法公司人格自不消滅(財政部84/07/12台財稅第841634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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