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7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取得非交易發票-無進貨恐負刑責

佳里鎮陳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取得非實際交易人開立之進項發票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該怎麼辦?

南區國稅局佳里稽徵所答覆:依財政部98年12月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77370號令釋規定,將以有無進貨事實來認定。營業人如經查明有進貨事實者,應依營業稅法第19條取得不得扣抵進項發票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取得合法憑證規定,除補徵本稅外,尚依上述規定漏稅罰及行為罰擇一從重處罰。如經查明無進貨事實者,除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5款虛報進項稅額規定補徵本稅及處罰外,倘查獲有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的事證,將按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偵辦刑責。

【2010/03/17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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