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4日 星期四

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規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價值之計算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納遺產稅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繳納現金確有困難時,得於規定納稅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免徵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款,抵繳價值之計算,以申請日該土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該局說明,依據99年1月13日修正發布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44條規定,申請抵繳遺產稅公共設施保留地


1.如該土地經都市計畫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前即為被繼承人所有,或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因繼承移轉予被繼承人所有,且於劃設後至該次移轉前未曾以繼承以外原因移轉者,不受抵繳限額之限制,得以該公共設施保留地全數抵繳遺產稅


2.否則應依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公共設施保留地得抵繳遺產稅之限額=依本法計算之應納遺產稅額 ×(申請抵繳之公共設施保留地財產價值 ÷ 全部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如核定全部遺產總額為4,000萬元,遺產稅應納稅額為200萬元,納稅義務人因繳納現金確有因難,申請以遺產中核定價值為100萬元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抵繳遺產稅,如該土地係經劃設為公共設施保留地後,由被繼承人於生前以買賣方式取得者,依前項規定計算,得以該筆土地抵繳遺產稅的限額為5萬元【200萬元×(100萬元÷4,000萬元)】。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4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