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9日 星期一

92年12月31日前以專門技術取得公司股票,於轉讓時要課財產交易所得

高雄市楠梓區黃先生詢問:股東於91年度以專門技術取得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嗣該公司96年度因彌補虧損減資而收回股票,為何股東96年度被核課一筆財產交易所得有所不解?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說明,依財政部75年9月12日台財稅字第7564235號函釋規定,公司股東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其所取得之股票,係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代表,尚無所得發生,應不生課徵所得稅問題。惟股東於取得該股票後以之轉讓時,應就其面額部分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8月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9080號令規定,公司辦理減資以彌補虧損,收回公司股東於92年12月31日以前以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之股票,核屬股票轉讓性質,應就股票面額減除原專門技術之取得成本後,以其差額為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另復依財政部94年10月6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1980號令明規定,該專門技術之成本及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未能提出成本、費用之証明文件者,得按股票面額之30%計算。黃君因無法提出成本、費用之證明文件供核,故由稽徵機關按股票面額之30%為成本、費用,逕行核定其財產交易所得【股票面額×股數×(1-30%)】,並無違誤。

楠梓稽徵所 股長 張天輝(07)3522491分機5050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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