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公司欠繳稅款及罰鍰經限制公司負責人出境,倘有不服限制出境處分,應以個人名義提起訴願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公司因欠稅新台幣200萬元以上,已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之限制出境金額標準,陳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移民署限制該公司之負責人出境,該公司負責人不服,以公司名義提起訴願,其實這是錯誤的。

依照稅法的規定,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計,在新臺幣2百萬元以上者;如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在新臺幣3百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負責人出境。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因公司具法律上之獨立人格,而自然人雖擔任公司之負責人,惟公司與該負責人係不同之權利義務主體,從而公司負責人倘對前開限制出境之處分不服,負責人自已的名義提起訴願不可以用公司的名義提起,否則會有當事人不適格的問題喔。

該局特別呼籲,個人或營利事業如有欠稅應儘速繳納,尤其有安排出國旅遊或洽商者,以免因欠稅遭限制出境,除持續加計滯納金及滯納息外,若影響出國行程,實在不划算。如有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 0800-000321洽詢。

徵收科 曾瑞玲 04-23051111轉8331
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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