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1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承造非建築物工程,完工日期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依規定採完工比例法全部完工法計算工程損益完工日期之認定,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受領日期無法查考時,如承造建築物工程,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如承造非建築物工程,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查核A營利事業承造道路工程,工期未滿一年,依規定採全部完工法於實際完工年度認列工程損益。查核發現,工程係於95年度完工,並取有委建人完工驗收證明書,A公司卻將工程利益列報於96年度,理由是96年度始完成估驗,並提示估驗計價表佐證。惟工程業之估驗計價表係委建人查驗工程進度計價付款之依據,估驗日期並非完工日期,該局遂依驗收證明書所載竣工日期將工程利益轉正於95年度認列並調整補稅。

該局籲請營利事業注意稅法相關規定,避免誤列損益歸屬年度,遭調整補稅,徒增困擾。

內湖稽徵所 李股長 (02)27928671分機521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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