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岡山方先生問:受託人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是否應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南區國稅局岡山稽徵所答覆: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如有銷售貨物或勞務應依法辦理營業登記或設立稅籍,其銷售額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之1規定,免徵營業稅外,應由受託人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及報繳營業稅。至於受託人依信託本旨,將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的收益交付受益人,核非屬受益人銷售貨物或勞務的代價,受益人免開立統一發票並免課徵營業稅。2010/03/2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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