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日 星期一

未成年子女因打工有所得可否單獨申報綜合所得稅?

高雄市陳先生來電詢問:我的子女去年(98年度)剛滿18歲,因打工有收入,在今年5月份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可否單獨辦理申報

高雄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而有所得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列為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課稅,不能單獨申報。但是子女如果在當年度中年滿20歲已結婚者,在辦理該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可以自己選擇單獨申報與父母合併申報

國稅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注意,未成年子女有所得而未與其合併申報或有合併申報卻漏報所得,致違反所得稅法110條規定,仍應以該未成年子女之父母為違章主體,除了補繳稅款之外,並裁處罰鍰,那將是得不償失。

三民分局 助理員 李開宏 07-3228838轉6872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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