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5日 星期一

營業人將商品暫借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如將商品暫借交付銷售商展售者,原則上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該局說明,依據「營業人開立銷售憑證時限表」規定,買賣業開立發票的時點有二,其一為於發貨時開立,另一是當買賣雙方以書面約定所銷售之貨物,必須經買受人承認,買賣契約才發生效力者,則在買受人承認時開立。前述第二種情形,係指「試驗買賣」。至暫借交付展售之交易模式,買賣雙方並未協訂相關試驗內容,尚非屬「試驗買賣」,所以營業人仍應比照一般買賣業之規定,於發貨時,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5條之1規定,營業人具備左列條件者,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就其對其他營業人銷售之貨物或勞務,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一、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營利事業所得稅及罰鍰者。二、最近二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係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或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者。營業人經核准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後,如有違反第一項之條件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停止其按月彙總開立統一發票,改按逐筆交易開立統一發票。是以,營業人除符合前開規定得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按月彙總於當月月底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外,均應於發貨時開立發票。

該局籲請營業人注意,營業人如有將商品交付銷售商展售之交易型態,應注意於發貨時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

審查三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27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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