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24日 星期三

稅務問答/96年部分債券利息-依規補稅

水上鄉周女士問:個人購買公債多年,沒有繳過稅,最近為何接獲要補繳9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書?

南區國稅局嘉義縣分局答覆:96年7月11日增訂公布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自9611日起個人取得的公債公司債債券利息,改採分離課稅,本次補稅案件係針對中華民國境內居住個人於96年1月1日至96年7月12日間取得債券利息,因提示「儲蓄免扣證」或應扣繳稅額未超過2,000元致未扣繳稅款者,依規定補徵扣繳稅款。

【2010/03/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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