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公司未完成合法清算,查有漏稅仍應補稅及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若有清算所得而未依法辦理申報及繳稅,逕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備查,清算人即有公司法第92條但書第331條第3項但書規定之不法行為,自亦不生清算完結之效果。

甲公司於90至91年間銷售皮革予乙公司,均未開立統一發票及申報繳納營業稅,被國稅局查獲,除補稅之外,同時處3倍罰鍰。甲公司不服,主張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當地地方法院准予備查,國稅局不得對法人人格已消滅之公司課徵稅款及處罰等由,提起行政救濟,但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確有漏報上開營業收入,且南區國稅局已依法向甲公司之清算人申報債權在案。依相關規定,甲公司向法院聲報清算完結,僅為備案性質,並無實質上之確定力,其是否發生清算完結之效果,仍應視是否完成合法清算而定,雖甲公司報經管轄法院准予清算完結備查,惟因甲公司仍有多項清算事務未了,而未完成合法清算,則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國稅局對甲公司補稅處罰,並没有錯誤,因此判決甲公司敗訴。

國稅局提醒解散公司之清算人,應注意依公司法所得税法之相關規定,完成合法清算,否則稽徵機關仍可就其漏稅照章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封稽核 06-2298088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20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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