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1日 星期三

給付非健保特約醫院之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扣除額

(桃園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給付非健保特約醫療機構非財政部認定之會計紀錄完備的醫院醫藥費不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納稅義務人A君9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舉醫藥及生育扣除額9萬餘元,經該局以其中75,000元係○○診所開立之收據,而該診所與全民健康保險不具特約關係,予以剔除補徵稅款。A君主張同樣是就醫支付醫療費用,卻因為該診所未加入健保體系而無法申報列舉扣除,實有違「租稅公平」原則云云,申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遭行政法院判決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指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第3小目條文之立法意旨,旨在針對個體因病痛接受醫療而支付之醫療費用,屬生活中之必要支出,故於計算所得淨額時予以扣除;且因個人醫藥費支出,查證不易,為使稅捐稽徵機關正確把握醫療費用支出,不致浮濫,乃明定以該等醫藥費用係支付予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為限。稽徵機關依法行政,判定非屬得予認列扣除之醫療收據,與法並無不合,自無違反所謂租稅公平原則,乃判決A君敗訴。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申報本人其配偶受扶養親屬醫藥費及生育費,以付與公立醫院公務人員保險特約醫院勞工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經財政部認定其會計紀錄完備正確之醫院者,始准予列舉扣除,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免遭剔除補稅。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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