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予非營業人,應如何開立統一發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部分製造業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開予非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因未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而被處罰。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按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製造業或經營進口貿易之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與非營業人開立之統一發票,應載明買受人名稱及地址,或身分證統一編號,係因製造業或進口商原屬以批發交易為主,買受人如非營業人或政府機構、團體,而為個人時,為免取巧、逃漏,乃有規定須載明地址、姓名與身分證統一編號,以利查證,至於陳設有門市部兼營零售業務者,其買受人如屬個人,自得上開規定辦理。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規定,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如未依規定記載或記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應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0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則連續處罰之。因此,該局特別呼籲是類營業人務必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以免受罰,相關規定如尚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 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稽核科 盧宗祺 04-23051111轉6210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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