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5日 星期五

營利事業購買書報雜誌之支出須與業務有關,且應取具合法憑證,始可列支

(桃園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組織學習的風氣普及與終身學習觀念的落實,許多公司行號常會訂購各類書報雜誌供全體主管或員工研讀,以增進專業知識。但該類用途的支出,除必須取得合法之原始憑證外,也必須與業務有直接關係,始得列報為書報雜誌費,而負責人高階主管家用之書刊與業務無關之讀物,則不可列報

北區國稅局指出,書報雜誌費一般係指營利事業為提升員工專業知識及掌握財經資訊等需要,用於購置與業務有關之專業參考書籍、雜誌及日常報紙等方面的支出。政府為防杜營利事業浮濫取具憑證報銷,除上開用途的限制外,尚規定購置書報雜誌之原始憑證為書寫有抬頭之統一發票及國外發票憑證或報社雜誌之收據,始得於當年度認列按年攤提

該局同時表示,近來發現有少數營利事業單位,擅自將負責人高階主管家用之休閒刊物,乃至於與業務無關之影音娛樂商品,列報為營利事業本身之書報雜誌費,以致在查核時遭剔除補稅,特別提醒營利事業留意該項規定。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20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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