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3月12日 星期五

稅務問答/調整書審所得-稽徵機關仍抽查

旗山陳小姐詢問:其公司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已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的純益率調整課稅所得額並於申報期限內繳清稅款,會不會再被調帳查核?

南區國稅局旗山稽徵所答覆:依97年度擴大書面審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實施要點(12)規定,對於營利事業自行依擴大書面審核要點規定純益率調整所得額的結算申報案件,稽徵機關仍得依規定辦理抽查

經列入抽查的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負提示各種證明所得額帳簿文據之協力義務。經抽查如未能提示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83條規定,按查得資料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呼籲營利事業結算申報雖已自行調整達擴大書審純益率者,仍應依規定備妥各項帳簿文據供稽徵機關查核。

【2010/03/12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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