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31日 星期六

2016-12-31:營利事業私下和解免除債務之和解書,難以作為呆帳損失認定之證明

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第7款第1項規定債務人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者,應檢具下列憑證憑以認定:(一)屬和解者,如為法院之和解,包括破產前法院之和解或訴訟上之和解,應有法院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如為商業會、工業會之和解,應有和解筆錄。

該局於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呆帳損失500萬元,公司主張係對乙公司之應收帳款600萬元,因乙公司財務困難,雙方私下和解免除乙公司500萬元之應收帳款,業已書立和解協議書並請律師證明。惟所提供之和解協議書非屬前揭查核準則規定之和解筆錄,或裁定書,該局乃依前揭查核準則規定,核定剔除呆帳損失500萬元,補徵稅額85萬元。

該局指出,如果有任何申報呆帳損失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楊審核 (03)3396789轉1373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31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2016-12-27: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如何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頒訂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為43%,即可減除租金收入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過,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即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仍均可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分別與企業訂定租賃契約,每年土地租金50萬元、房屋租金100萬元,甲土地之地價稅為10萬元,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收入時,可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43%,以50萬元扣除21.5萬元(5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28.5萬元;而非以租金收入50萬元扣除地價稅10萬元,列報租賃所得40萬元。乙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收入時,得以100萬元扣除43萬元(10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該土地是否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若是,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綜合規劃科 黃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27


2016-12-27:贈與股票誤繳之證券交易稅 如何申請退稅

陳君來電詢問,將手中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誤繳納證券交易稅,可否退還誤繳的稅款?要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是,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本案陳君贈與子女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應於辦理贈與稅申報後,由子女(代徵人)


1.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


2.誤繳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


3.暨贈與稅繳(免)稅證明,向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課徵,繼承或贈與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請民眾要特別注意,避免增加困擾。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27


2016-12-27: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可否選擇仍用舊制申報綜合所得稅,或僅能適房地合一?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以下簡稱新制)已自105年1月1日起開始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4年8月19日核釋,個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屬被繼承人在104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者,得免適用新制,仍按現行課稅規定(以下簡稱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交易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於次年5月底前辦理結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交易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而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之房屋、土地,若符合所得稅法第4條之5第1項第1款(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者,納稅義務人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即放寬適用舊制者,若有符合新制自住條件,亦可選擇採用新制。

該局提醒,如採用新制者,納稅義務人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但於房屋、土地交易日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前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4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並自動補報及補繳稅款,稽徵機關仍會受理,惟應認屬逾期申報案件,依同法第108條之2第1項有關未依期限申報規定處罰,個人依前項規定計算之房屋、土地課稅所得不論為0或有虧損情形,皆應於完成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填具申報書,檢附契約書影本及其他有關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以免因漏未申報或逾期申報而受罰。

中北稽徵所 程股長 (02)2502-4181分機2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27


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2016-12-26: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與生存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係年滿20?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在學證明、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性別、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殘障狀況或病名、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前述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大陸配偶之父母仍居住大陸地區,年滿60?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惟應檢附載明受扶養親屬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及核發日期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護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陳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26


2016-12-26:贈與農地或公共設施保留地予媳婦應課徵 贈與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電話詢問贈與農地公共設施保留地媳婦是否可免徵贈與稅?

該局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1規定,贈與公共設施保留地予配偶直系血親之親屬關係者,可免徵贈與稅;至於公婆贈與媳婦公共設施保留地,因媳婦依民法規定係屬直系姻親,而非直系血親,無法適用免徵贈與稅之規定。另贈與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的條件,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第2項規定,需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且贈與對象為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之親屬關係始可免稅;至於媳婦並非上述民法第1138條所定之親屬關係,所以無法適用農業用地免課徵贈與稅之規定。

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洪素玉 04-23051111轉2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26


2016年12月24日 星期六

2016-12-24:再轉繼承的財產可減免遺產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筆財產如因短時期內連續繼承,其遺產稅有減免的規定,以免因一再課稅而加重納稅義務人的負擔。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0款第17條第1項第7款規定,被繼承人再轉繼承的財產且在死亡前5年內該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20﹪的遺產價額。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95年10月1日死亡,遺有土地價值3,000萬元、房屋價值350萬元、存款100萬元,遺產稅經核定並繳清後,其土地及房屋由配偶乙君繼承。若乙君於98年3月15日死亡,則繼承自甲君的財產,係死亡前5年內繼承且已繳納過遺產稅的財產,全數不計入乙君之遺產總額;若乙君於104年3月15日死亡,則前開財產屬死亡前9年內繼承的財產,乙君死亡時該等再轉繼承之土地價值3,200萬元、房屋價值300萬元,遺產價值合計為3,500萬元,則於計算被繼承人乙君的遺產稅時,得依規定扣除20﹪之價額700萬元(3,500萬元×扣除比率20%)。

該局提醒,再轉繼承的財產如於當初繼承時未繳納遺產稅,則無減免遺產稅規定的適用。納稅義務人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王亦宏 04-23051111轉22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24


2016年12月21日 星期三

2016-12-21: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不可開立三聯式發票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餐廳業者承接結婚喜宴,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不可依顧客要求開立買受人為營業人之三聯式發票。

該分局進一步說明,結婚為自然人之法律行為,舉辦婚宴當然屬自然人之消費行為,餐廳依規定應開立二聯式發票予消費的自然人,若應消費者要求改開立三聯式發票予營業人,雖未逃漏營業稅,但已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4條未依規定給與他人憑證之行為,應處以營業額5%罰鍰。

該分局呼籲,餐廳提供結婚喜宴服務,應開立發票交付與實際消費對象,切勿開立三聯式發票給營業人,以違反法令規定,遭受處罰。以上如有任何稅務上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銷售稅課 許孟書 04-7274325轉3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21


2016年12月19日 星期一

2016-12-19:以個人名義大量從國外進口貨物轉售,小心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網路產業蓬勃發展,行動裝置支付系統多元普及,民眾透過各網路平台購物消費習慣的改變,讓許多民眾看到無限商機而直接以個人名義從國外進口貨物,並透過Facebook或粉絲團專頁行銷,這種未辦理營業登記卻從事銷售商品的行為,國稅局已開始啓動調查。

該局說明,網路交易是近年來營業稅查核重點之一,針對以個人名義大量進口貨物將加強查核。日前查獲案例發現,甲君自104年起迄今,多次以其個人名義從德國大量進口知名品牌鍋具及廚房用品等貨物,因進口物件規格及數量眾多,顯已超過供自用程度,經該局深入調查後,予以補稅及處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該民眾原旅居德國後返臺定居,因愛好烹煮而於Facebook成立粉絲團,共同分享德國知名品牌鑄鐵鍋具使用心得,並透過德國親友協助代購進口鍋具等廚房用品,主張其並非從事進口營利行為。惟經研析,甲君自104年迄今,報關進口貨物達20餘次,品項達1,000多筆,金額高達700萬餘元,且登入其Facebook粉絲專頁貼有現貨供應、預購收單及結團等訊息,甲君顯然涉有營業行為,卻未辦理營業登記,按銷售額700萬餘元,核定補徵營業稅額30萬餘元,並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擇一從重處以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民眾倘有進口貨物轉售行為,即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28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並據實申報繳納營業稅,切莫心存僥倖,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行補辦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及加計利息者,即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周錦瑩(04)23051111轉753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19


2016-12-19:國稅局開發智慧型選案利器,加強查緝營業人逃漏稅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現今資訊技術相當發達,為提升稽徵行政效率,遏止逃漏防杜不法,國稅局已開發智慧型選案系統,就營業人行業特性與各項申報異常風險指標,找出潛在逃漏稅營業人,並透過實地勘查瞭解營業人經營規模,加強查核有無短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情事。

該局最近利用該選案系統分析轄內某知名人氣店家營業稅申報情形,發現該知名人氣店家申報開立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每張平均銷售額與販售商品單價比較明顯偏低,不符合一般民眾平常的消費經驗,經實地勘查該店家門庭若市,民眾消費時,該店家都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但每期申報銷售額不如其營業榮景,乃調閱其二聯式收銀機統一發票逐張比對加總後,查得該店家以不實收銀機日結單,短漏報近7成銷售額,查獲104年間短漏報銷售額達4千242萬餘元,逃漏營業稅212萬餘元,除補徵本稅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規定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的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國稅局將加強利用資訊分析來查緝是類逃漏稅的營業人,營業人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否則一旦被查獲,除補稅外,還要處以罰鍰,不可不慎。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黃顯倧(04)23051111轉752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6-12-19


2016年12月18日 星期日

2016-12-18: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接獲納稅義務人詢問遺產稅繳清前,可否向稽徵機關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死亡當年度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據財政部94年4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27450號令規定,遺產稅繳清前,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於結算申報期限內,以繳稅取款委託書方式,申請以被繼承人所遺定期存款繳納被繼承人死亡當年度之綜合所得稅,稽徵機關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並免依遺產及贈稅法第41條規定,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確切納稅保證。但同意移轉之金額,不得大於按被繼承人所得總額比例計算之被繼承人死亡前應納未納綜合所得稅額。因此,納稅義務人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應納之綜合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被繼承人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亦可參照財政部前揭令釋辦理,即納稅義務人亦可申請以被繼承人銀行存款繳納其生前贈與應納之贈與稅。

徵收科 劉股長 (03)3396789轉15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18


2016年12月16日 星期五

2016-12-16: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或日租套房網等,將空置房間出租,倘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年來外籍旅客來台自由行人數增加及國內旅遊風氣盛行,致使「日租套房」的興起,目前經查發現部分個人透過訂房網站日租套房網等,以自有或二房東型態將空置房間出租,從事營利行為,涉嫌逃漏營業稅

該局說明,個人出租自有建物或承租他人建物再出租予第三人,除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6條規定,客房數在5間以下且客房總面積不超過150平方公尺以下者,免辦營業登記免徵營業稅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


(一)設有固定營業場所(含設置有形之營業場所或設置網站)。


(二)具備「營業牌號」(不論是否已依法辦理登記)。


)僱用人員協助處理房屋出租事宜。


惟未符合上述情形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按租賃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國人經營的旅館業或飯店業者都必須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倘個人將空置的房屋對外出租,並透過網路刊登住宿訊息攬客,卻無需向我國政府依法納稅,將使合法經營依法納稅的業者處於不公平競爭的環境中,除違反租稅公平與社會正義外,亦造成社會觀感不佳。

該局提醒,個人以營利為目的透過「網路」銷售貨物或「勞務」者,如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銷售勞務為新臺幣4萬元)或符合一定要件者,應辦理營業登記,課徵營業稅,該局呼籲從事出租日租套房業者之個人,在未經檢舉及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請儘速向所轄分局或稽徵所辦理營業登記並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除加計利息外,將可免除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之罰鍰。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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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9日 星期五

2016-12-09:營業人購入債權,應就債權受償金額與購入價格之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折價向他人購入債權,嗣後債權受償金額如高於購入價格,應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統一發票

該局指出,部分債權人遇債務人遲未履行債務時,會選擇低價出售債權以轉嫁風險。營業人如購入前述無追索權之債權,嗣經法院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據以分配債權人應得款項,且該款項於原購入債權之價格,營業人即應於該獲配年度按差額認列利息收入,並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收執聯自行留存備查。

該局說明,A公司於100年1月10日以4,100萬元向甲君購入無追索權1億2,000萬元之債權,嗣後A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並於103年7月20日獲配8,300萬元,卻未就分配款與購入價格之差額4,200萬元開立統一發票及認列利息收入,經該局查獲補徵當期營業稅額200萬元及按所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連帶就漏報利息收入部分補徵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並予處罰。

該局呼籲,營業人如有上述購入債權嗣經受償之情形,應於受償年度依受償金額購入價格差額認列利息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如未認列利息收入或未開立發票經查獲將予以補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並加處罰鍰。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所轄稅捐稽徵機關,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簡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73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09


2016-12-09:立法院三讀通過跨境電商「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

今(9)日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賦予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業者銷售電子勞務自然人者應辦理稅籍登記及為營業稅納稅義務人之法據。

財政部表示,本次計增訂3條,修正9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納稅義務人營業人

二、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應自行委託報稅之代理人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及按期申報繳納營業稅

三、增訂跨境銷售電子勞務之營業人委託之報稅代理人未依規定代理申報繳納營業稅罰則

四、將營業登記修正為稅籍登記,以符實際。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上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係為順應國際趨勢,掌握稅源及符合實際,俾使境內外營業人公平競爭。該部將配合儘速修訂相關子法規與建置簡易登記及報繳稅平台,俾利法案推動與實施。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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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8日 星期四

2016-12-08:應雇主要求於颱風假配合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是否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接獲民眾詢問,個人因政府宣布颱風停止上班,而應雇主要求配合於颱風日加班所支領之加班費時數,是否受「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制?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74年11月13日台財稅第24778號函,機關、團體、公、私營事業員工為雇主之目的,於發生颱風及其他天然災害,經主管機關公布該地區為放假日,仍照常執行職務而支領之加班費,其金額符合規定標準範圍以內者,免納所得稅,其加班時數,不計入「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之內。

該局指出,上揭所稱「規定標準」係指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規定「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及第32條規定「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限度內(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支領之加班費,可免納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員工甲君在一個月之正常工作天已加班52小時,46小時部分的加班費依規定可以免稅,超過的6小時加班費則要併入薪資所得課稅,如果在颱風假日又加班了8小時,只要其所領的加班費符合勞基法的標準,這8小時的加班費仍然免稅

該局提醒有上述情形之民眾,可自行檢視是否符合上開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信義分局 楊課長 (02)2720-1599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08


2016年12月7日 星期三

2016-12-07:營利事業代關係企業支付進行併購之相關費用,應歸屬關係企業長期投資成本,不得認列自身費用

集團母公司未來營運規模、通路擴充提升產銷效率等因素,於進行水平或垂直整合之併購規畫時,常會委託國內外專家對被收購公司進行各方面評估及媒合對價等事宜,其間因併購交易所支付會計師律師鑑價信託登記等境內外相關費用,如該被收購公司之股權係由集團內之子公司所承受,則母公司因該併購交易所代支付之收購費用,因與公司業務無關,不得列為母公司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查核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該公司當年度列報鉅額其他費用,經蒐集該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相關資料並調閱外匯交易資料,查得甲公司(母公司)係經由境內孫公司收購國外營利事業,並代支付孫公司因收購所產生之國內外會計師律師鑑價信託登記及甲公司派專人實地查核等相關費用計1億餘元,該收購費用係屬孫公司因收購國外公司股權所生之一切必需費用,應計入孫公司帳上長期投資成本,國稅局乃剔除甲公司前開代支付之費用1億餘元,甲公司須補繳稅款1,660餘萬元。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對營業費用之認列,須以營利事業為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之費用或損失為要件,以免不符規定遭稽徵機關剔除補稅,影響自身之權益。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3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07


2016年12月5日 星期一

2016-12-05:個人承購不良債權後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取得抵押物,損益差額應申報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舉例說明:甲君於101年11月間籌資6,000萬元向資產管理公司購買一批不良債權9,000萬元,由資產管理公司將不動產他項權利登記讓與甲君,嗣甲君於103年1月間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並以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承受該不良債權之抵押物,再以購入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則甲君依所得稅法及財政部96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函令規定,按法院拍定價格7,200萬元減除購入債權成本6,000萬元,其利益1,200萬元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

該局再次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前述之財產交易所得,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審查二科 徐股長 (03)3396789轉142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05


2016-12-05:所得人因住所異動致短扣股利所得,公司應於次年度補扣

桃園林先生詢問,公司就已分配之股利或盈餘填具股利憑單予居住者個人股東,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居住者,應如何辦理憑單更正。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說明,公司配發股利時,如依股東名簿記載之國內住所,已填發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所得所屬年度之股利憑單,因股東未將其住所異動情形通知公司,嗣經稽徵機關發現該股東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致發生應扣繳稅款大於已扣繳稅款情事者,尚不能扣繳義務人短扣稅款之責任。惟公司應通知納稅義務人補繳差額之扣繳稅款,如該納稅義務人未為補繳,該公司應於發放次一年度股利時自其應分配之股利,補扣其短繳之稅款。如所得人行蹤不明或已非該公司股東,致公司無法補扣短繳之稅款,得由稽徵機關逕向納稅義務人徵收。如有任何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二科 邱股長 (03)3396789轉14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05


2016-12-05:個人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其課徵所得稅之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僅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併入交易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納稅,土地部分則免納所得稅。
一、交易之房屋、土地係納稅義務人於103年1月2日104年12月31日繼承取得,且納稅義務人及被繼承人持有期間合計在2年以內。

二、交易之房屋、土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且納稅義務人於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   

該局說明,上述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如符合


1.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


2.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之情形,


納稅義務人亦得選擇依房地合一新制課稅,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繳納所得稅。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本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05


2016年12月3日 星期六

2016-12-03:納稅義務人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不論盈虧,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次日起算30天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辦理申報作業,避免申報錯誤,該局特別整理報稅常見錯誤情形,提醒民眾注意。
一、申報地點: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誤填為立契日)。

三、成本部分
(一)實際為贈與取得者,應以受贈與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土地公告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買賣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高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列入可減除成本。

四、費用部分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可減除費用扣除成交價額5%。

(二)誤將水電瓦斯費、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之成本或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不齊全致無法認定。

五、自住房地租稅優惠:所有權人出售繼承持分之房屋土地,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一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亦可至該局網站(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規定及資訊。

審查二科 廖股長 (03)3396789轉143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2-03


2016年12月2日 星期五

2016-12-02:營利事業承造建築物工程不得任意選擇工程損益認列年度

營利事業承包工程應於完工時計算工程損益,而完工日期之認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已有明確規定,不得自行任意選擇列報的年度。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說明,按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4條第4項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實際完工日期之認定:


1.應以承造工程實際完成交由委建人受領之日期為準


2.如上揭日期無法查考時,其屬承造建築物工程者,應以主管機關核發使用執照日期為準


3.其屬承造非建築物工程者,應以委建人驗收日期為準。

該局最近查核轄內甲公司10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承造乙公司之旅館新建工程(屬建築物工程)收入餘款9百萬餘元漏未申報,甲公司說明係因於104年6月才取得工程驗收證明,因此103年度未申報該工程收入餘款,經國稅局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建築物於103年5月5日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並經乙公司受領,乙公司於同年10月正式營運,認定承造建築物工程實際完工日期為103年5月5日,而非委建人驗收之日期,因此,遭國稅局追認工程收入9百萬餘元,除發單補徵稅額153萬餘元外,並處罰鍰91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承包建築物工程之「完工」,係指實際完工而言,與委建人之驗收證明無關,營利事業應依工程實際完工日期列報工程收入,以免因認列年度錯誤,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 莊審核員 06-2298033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