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2016-12-27: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分屬不同所有權人而共同出租,如何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土地及房屋的所有權分別屬於不同人,若各自訂定租賃契約而共同出租,土地租金收入可否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財政部頒訂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為43%,即可減除租金收入43%;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過,當土地及其地上建築物一起出租時,即使土地與房屋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土地租賃收入與房屋租賃收入,仍均可減除各該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

國稅局進一步舉例,土地所有權人與其地上房屋所有權人分別與企業訂定租賃契約,每年土地租金50萬元、房屋租金100萬元,甲土地之地價稅為10萬元,甲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土地租金收入時,可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43%,以50萬元扣除21.5萬元(5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28.5萬元;而非以租金收入50萬元扣除地價稅10萬元,列報租賃所得40萬元。乙於申報綜合所得稅的房屋租金收入時,得以100萬元扣除43萬元(100萬元×43%),列報租賃所得57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注意該土地是否與其地上之房屋一起出租,若是,即得減除43%之必要損耗及費用。

綜合規劃科 黃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16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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