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6日 星期一

2016-12-26: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檢具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


1.申報大陸地區配偶及扶養親屬應檢具居民身分證影本親屬關係與生存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大陸地區配偶及受扶養親屬的姓名、性別、籍貫、職業、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核發日期等項目


2.若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申報扶養大陸地區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係年滿20?仍在校就學、身心殘障或無謀生能力者,應檢具在學證明、身體傷殘、精神障礙、智能不足或重大疾病就醫療養尚未康復無法工作之證明文件,其內容包括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性別、就讀學校名稱及期間、殘障狀況或病名、殘障或診療期間及證明日期等項目。前述證明文件應檢具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公證書,且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

3.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若大陸配偶之父母仍居住大陸地區,年滿60?或無謀生能力,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得申報減除其免稅額,惟應檢附載明受扶養親屬的姓名、籍貫、出生年月日、住址、居民身分證編號、與申報扶養人之關係及核發日期之大陸地區公證處核發之公證書,並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提供稽徵機關核認,以維護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陳課長 (02)2718-3606分機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6-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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