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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3月7日 星期四

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支出所為之支出可專案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所進一步說明,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納稅義務人對於上述說明如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民權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 邱淑惠 (04)23051116轉110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9-03-07


2018年12月17日 星期一

中小企業與大專校院「產學聯盟」,研發支出可申請適用投資抵減

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資源支持產學聯盟,並將學研單位研發能量導入產業,強化中小企業研發能力提升國際競爭力,行政院於107年10月3日修正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增訂中小企業與國內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究發展之費用符合規定者,亦可認列為研究發展支出。


該局說明,依修正後投資抵減辦法第6條第3項規定,中小企業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認定申請後,其共同研發對象由國內外公司擴大至國內外大專校院及研究機構;惟中小企業與國外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共同研發者,應比照與國外公司共同研發之規範,提供其在國內無適當共同研發對象之說明資料。此外,為使研發活動之產業升級外溢效果發生於臺灣境內,乃增訂第5條之1明確規範,除個別研究發展計畫部分有委外必要者及共同研究發展約定由國外公司、大專校院或研究機構執行部分者外,研究發展支出以在臺灣地區從事者為始得認列。


該局另提醒,欲使用本項租稅優惠之中小企業請注意,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三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就其資格條件及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投抵規定提供審查意見;並於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及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審查一科 歐審核員 06-2223111分機8025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12-17


2018年2月26日 星期一

中小企業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者,請於規定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發活動支出之認定

中區國稅局表示:依據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中小企業從事研究發展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下簡稱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認定。


該局表示,依抵減辦法第4條規定,可適用之主體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最近三年未違反環境保護、勞工或食品安全衛生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並合於中小企業認定標準第2條所訂基準之事業。研究發展活動須經主管機關認定符合本辦法第2條、第3條及第4條規定,始得適用投資抵減之獎勵,故會計年度屬曆年制之中小企業,應於107年2月起至5月31日止,檢具辦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之相關資料,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並應於辦理當(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相關資料,送請公司登記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核定其投資抵減稅額。


該局呼籲,中小企業106年度如欲適用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之研究發展投資抵減,請於規定期限內,向主管機關提出研究發展活動及專案支出認定之申請,以免影響適用投資抵減之權益。


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請多採用網路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申報軟體請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下載使用。


中區國稅局 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廖純純 (04)7274325轉10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8-02-26


2015年2月24日 星期二

2015-02-24:為鼓勵中小企業投入研發,放寬適用研發投資抵減之條件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激勵中小企業投入自主研發創新以提升產業競爭力,帶動國內經濟成長,行政院依據中小企業發展條例第35條第3項之授權規定,業於104年2月9日訂定發布「中小企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施行期間自103年5月20日起10年,期能有效達成促進中小企業積極從事研發創新之政策目標。

產業創新條例子法訂定企業研發門檻,須具備前瞻性、風險性及開創性之「高度創新」,對中小企業而言難度太高,考量中小企業公司組織及規模之特性,爰修正為僅須具備「一定創新程度」之研發創新活動,即可適用租稅優惠,並明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其研究發展活動,稅捐稽徵機關則負責支出項目、金額及憑證審查之作業機制 ;其次,中小企業得按自身需求選擇研究發展支出抵減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方式,就「抵減率15%,抵減年限1年」或「抵減率10%,抵減年限3年」二者擇一適用,期促使中小企業在適用租稅獎勵措施上更具彈性。

該局進一步表示,中小企業申請研發投資抵減優惠之程序,原則上同產業創新條例子法現行之審查機制,惟適用門檻及抵減方式已較為放寬,茲就二者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比較如下:如附件

該局特別提醒,中小企業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當年度欲申請適用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應注意須於期限內檢附抵減辦法規定所列之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事實認定,並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抵減稅額,以免因疏忽使權益受損。

相關專案認定及創新研究發展事實認定,如有疑義,請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洽詢(例如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之主管機關:經濟部工業局電話:02-27541255)。

相關附件:

    二者適用租稅優惠相關規定比較如下:

審查一科 稅務員 洪淑敏(07)7256600 分機7152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5/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