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閉鎖性、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合夥之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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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非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 |
閉鎖性 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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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名稱及規定 |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股份有限公司 |
公式:(地區名)+特取名稱+(業務種類、區別文字-表明營業組織通用或事業性質之文字)+有限合夥(組織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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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額 |
1.不限(公司法156條) |
1.不限(公司法156條) |
1.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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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資本)證明及簽證 |
1.需存款(資本)證明 |
1.需存款(資本)證明 |
出資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或合夥人人數達三十五人以上者,其出資額應依有限合夥法送會計師查核簽證。但出資全部為現金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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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人數 |
2人以上(1董1監)或政府、法人股東1人(1董0監)(公司法2條) |
股東人數不超過五十人 |
1人以上之普通合夥人,與1人以上之有限合夥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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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年齡 |
1.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公司法128條、216條) |
1.全部要成年(創立時) (公司法128條、216條) |
1.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充任有限合夥之有限合夥人(但要有法定代理人(父母或監護人)同意 2.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充任有限合夥之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第5條第1項第6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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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變更 |
1.不限制(公司法163條) |
公司股份轉讓之限制:1.應於章程載明;2-1.發行股票者,應於股票以明顯文字註記;2-2.不發行股票者,讓與人應於交付受讓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3.受讓人得請求公司給與章程影本(公司法356-5條) |
1.得依有限合夥契約之約定,或 2.經其他合夥人全體同意,以其出資額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有限合夥法第19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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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文件及內容 |
1.有股東會、董事會 |
1.有股東會、董事會 |
表決權數:每位普通合夥人或有限合夥人不問出資額多寡,預設均享有一表決權(一人一票);但得透過有限合夥契約改為按出資額多寡比例分配表決權(有限合夥法第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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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方式 |
視屬普通、特別(公司法174條)、假(公司法175條)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
視屬普通、特別(公司法174條)、假(公司法175條)等決議方式之不同有不同比例股權同意即可 |
業務執行決議:有限合夥日常與實質業務之執行,除合夥契約另有約定外,取決於全體普通合夥人之過半數同意。有限合夥人原則上不參與業務執行(有限合夥法第21條) 代表人選任:有限合夥對外之代表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由全體普通合夥人過半數同意互選一人擔任(有限合夥法第20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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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責任 |
以所認股份為限(公司法2條) |
以所認股份為限(公司法2條) |
1.普通合夥人負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2.有限合夥人負有限責任,以其約定的出資額為限(有限合夥法第4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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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設立登記核准 |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
有(公司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公司設立登記表) |
有(有限合夥登記證明書-另外申請、經濟部核准函、有限合夥設立登記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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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設立登記核准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有(國稅局核准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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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票使用情形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法32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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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率 |
5% |
5%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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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所得稅率 |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
112年起 12萬以下-0 12萬-200,000-(所得額-12萬)x1/2 20萬以上-20% 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有限合夥創投,免納所得稅(台財稅字第1140463869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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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配盈餘加徵稅率 |
1.盈餘要分配,並於次年股東常會開會時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170條) |
1.盈餘要分配,並於半年(或每季)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356-10條) |
1.盈餘要分配,並於半年(或每季)決議分配金額(公司法356-10條) 3.適用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1之有限合夥創投,免未分配盈餘加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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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手續及費用 |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
複雜、費用較高(委託本所記帳者-便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