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0日 星期二

財政部核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於今(30)日發布解釋令,核釋依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下稱租賃住宅條例第19條規定許可設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營業人(下稱包租業),承租符合同條例第17條規定之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且無同條例第4條規定之情形者,包租業按收取租金開立之「租賃住宅包租業租金收據」(下稱租金收據),不課徵印花稅


財政部說明,配合租賃住宅條例施行,該部107年7月16日台財稅字第10700541050號令核釋包租業承租個人(房東)住宅轉租供自然人(次承租人)居住使用(C2B2C交易),包租業應於收款時,按收取之租金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並以向次承租人收取租金收入,減除支付個人住宅租金後之正數差額,核認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自行留存備查。衡酌包租業僅為轉租媒介,其所提供服務已依規定就服務費收入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並開立租金收據交付次承租人,該收據係代替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認屬印花稅法第5條第2款但書規定兼具營業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爰發布新令核釋上開租金收據無須貼用印花稅票,俾資明確並利徵納雙方依循。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7-30


營業人員工出差購買之車票屬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業人之員工因出差購買車票,可憑票根影本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者,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或其他經財政部核定載有營業稅額之憑證。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員工出差購買火車票客運票高鐵票船舶票飛機票等,應憑運輸事業開立之火(汽)車、高鐵、船舶、飛機等收據或票根之影本以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第3款規定,計程車業其他交通運輸事業客票收入得開立統一發票。營業人如因員工出差搭乘大眾運輸工具,可按票根上之定價,自行依下列公式計算營業稅額:營業稅額=票價金額÷(1+5﹪)×5﹪,尾數不滿1元者,按4捨5入計算,併入該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進項之「載有稅額之其他憑證」項目計算得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提醒,營業人取得車票票根作為進項憑證,應確屬員工因業務出差性質始得申報扣抵;如有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各款情事者(例如:補助員工旅遊等),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如因一時不察將不得扣抵進項憑證申報扣抵者,於經人檢舉、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免予處罰。


信義分局 李課長 (02)2720-1599分機7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30


營利事業認列商品報廢,應依規定取具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商品報廢,應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及事業主管機關監毀等證明文件,並檢附相關資料,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101條之1規定,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等因過期變質破損或因呆滯而無法出售、加工製造等因素而報廢者,除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並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外,應於事實發生後30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該局查核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其原料、在製品及製成品等商品報廢共計7,000,000元,僅有內部相關核准報廢文件,未能提供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經查得該報廢品仍在倉庫的報廢區,並未實際發生商品報廢,是項報廢損失不予認列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列報商品或原料、物料、在製品之報廢,應依規定取具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稽徵機關派員勘查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之證明文件,且檢附相關資料核實認定,以免遭剔除補稅。


審查一科 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9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30


2019年7月26日 星期五

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可由符合一定比率之多數繼承人提出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存放於金融機構之存款繳納遺產稅,得由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繼承人應繼分合計逾2/3之同意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遺產中之存款應優先用以繳納遺產稅,為兼顧納稅義務人權益並利稅款徵起,針對未能取具全體繼承人同意致無法以繼承存款繳納,經移送強制執行時,行政執行分署仍可就遺產中存款扣押取償,惟繼承人須額外負擔加徵之滯納金及滯納利息。財政部爰發布令釋,於繼承人申請以被繼承人之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多數決規定時,稽徵機關可予受理。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應納稅額新臺幣(下同)500萬元,遺產中之銀行存款600萬元,甲君之繼承人為配偶乙君及子A、B、C、D計5人,其中繼承人A、B、C、D(應繼分計4/5)申請以甲君遺產中存款繳納遺產稅,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7項繼承人過半數及其應繼分合計過半數同意之情形,稽徵機關於應納遺產稅額(500萬元)之範圍內,可核發遺產稅同意移轉證明書,供繼承人向金融機構辦理遺產存款轉帳繳稅事宜。


該局呼籲,遺產稅如逾繳納期限未繳,除每逾2天加徵應納稅額1%滯納金外,逾期30天國稅局就會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並就應納稅款依郵政儲金匯業局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滯納利息;請納稅義務人務必如期繳納稅款,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6


2019年7月24日 星期三

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取得收益,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不得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於當年度贖回以前年度委託金融機構購買之○○歐洲基金,出售增益2,200萬餘元,列報為證券、期貨交易所得,並以該所得係屬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之適用範圍,逕按免稅所得自課稅所得額中列報減除。惟查該○○歐洲基金係由A證券公司在臺灣代理銷售,其註冊地為盧森堡,屬境外基金,依財政部83年1月12日台財稅第821506281號函規定,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所取得之收益,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之規定,甲公司出售該○○歐洲基金之所得非屬免稅所得,該局除予以補稅外,並處以罰鍰。


該局強調,營利事業出售外國政府或外國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或期貨交易,如有取得出售或贖回之收益,因屬境外所得,核屬應稅所得,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併計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之1有關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之規定,營利事業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請注意正確列報,以免遭補稅及處罰。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1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以下稱長照機構法人),依其法人性質而有不同所得稅課稅規範。


該局指出,為建構良好長期照顧服務環境,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條例107年1月31日總統令公布,依該條例設立之長照機構法人,分為長照機構財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長照機構社團法人又分為以公益為目的非以公益為目的兩類,各類長照機構法人之所得稅課稅規範不同。


1.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規定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依同法第4條第1項第13款規定,如符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第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其本身之所得及其附屬作業組織之所得,除銷售貨物或勞務之所得外,免納所得稅。


2.至於非以公益為目的之長照機構社團法人,社員得按其出資額保有對法人之財產權利,並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分轉讓於第三人,且結餘可按出資比例分配予其社員,具有營利之性質,係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以其他組織方式成立之營利事業,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課徵所得稅。


該局另外提醒,長照機構法人依長期照顧服務法提供之長期照顧服務,屬社會福利勞務範疇,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如專營前揭免稅勞務者,依同法第29條規定,並得免辦稅籍登記。惟長照機構法人如有銷售社會福利勞務以外之貨物或勞務,則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該局呼籲,長照機構法人在稅務申報時,應依其法人性質,適用正確之課稅規定,以維護自身權益。


  (附表)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報稅注意事項-1080711


審查一科 羅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應依法報繳營業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國內營業人、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6條之1免稅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報繳營業稅。


該局說明,境外電商銷售電子勞務的對象


1.如為境內「自然人」,應由境外電商依營業稅法第2條之1第6條第4款第35條第36條第3項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2.倘若銷售對象是境內營業人或機關團體時,除符合同法第36條之1銷售供教育、研究或實驗使用之勞務予公私立各級學校、教育或研究機關得適用免稅規定者外,仍應由境內買受國外勞務之營業人或機關團體依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向境外電商購買國外電子勞務,買受人除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且購買之勞務係供應稅貨物或勞務使用,免予繳納營業稅外;買受人如屬適用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專營免稅營業人或是兼營營業人(即兼營應稅及免稅或兼依本法第4章第1節及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者),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將支付之價款填列於營業稅申報書之購買國外勞務欄位,併同當期營業稅額申報繳納。至於免辦稅籍登記之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依同法第36條規定申報時,則應於給付報酬之次期15日內(即每單月之15日前),填具「購買國外勞務營業稅繳款書(408)」向代收稅款機構繳納營業稅。(報繳方式彙整如附表)


該局提醒,我國營業人及機關團體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除符合營業稅法第36條之1者外,應依同法第36條規定,於給付報酬之次期開始15日內,申報繳納營業稅,請自行檢視營業稅申報是否符合規定,倘有未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遭補稅處罰。


  (附表)向境外電商購買電子勞務報繳營業稅-1080711


審查四科 楊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共有之房地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出售,不同意處分之共有人仍應申報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採自行申報制,納稅義務人交易合於所得稅法第4條之4規定應按房地合一新制課稅之房屋、土地,不論有無應納稅額,亦不論是否符合經財政部公告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於房屋、土地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據實繳納,以免受罰。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與其他共有人106年3月27日取得房地之所有權,而其他共有人未經甲君之同意,即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將該房地出售,並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局以該房地係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核屬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之課稅範疇,甲君未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5規定之期限申報納稅,原以持有期間在1年以內應按45%之稅率補徵應納稅額並處罰鍰,惟考量其符合財政部106年11月17日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乃按稅率20%核定補徵稅額60餘萬元,並處罰鍰30餘萬元。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他共有人未經其同意即出售系爭房地,並非故意漏未申報,請准予免罰云云。


該局說明,考量個人因調職、非自願性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致須交易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土地,如適用短期高稅率(35%或45%)顯然未盡合理,如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則可改按稅率20%課徵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甲君與他人共有之系爭房地於106年8月31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係其他共有人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處分而出售,符合財政部公告之非自願性交易事由,稅率可由45%降為20%,惟甲君仍應於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30日內(即106年9月30日)前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並繳納稅款,其未依限申報納稅,核有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之過失,自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16條第1項不予處罰規定之適用,甲君尚不得以前述非自願性因素為由而得免罰。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交易於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屋、土地,均應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如有應納稅額並應一併據實繳納,未依規定辦理申報且有漏稅情事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並按補徵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請納稅義務人依相關規定申報納稅,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劉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3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次一年度起之綜合所得稅,勿列報前配偶之免稅額及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綜合所得稅係採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受扶養親屬合併申報制度,納稅義務人於年度中結婚或離婚者始可選擇和配偶分開或合併辦理結算申報,倘納稅義務人全年度均無任何婚姻關係,卻列報有配偶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者,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指出,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人證人以上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登記。依此規定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為兩願離婚生效要件之一,故兩願離婚生效年度之認定,應以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之年度為準。至於經法院裁判離婚者,依據財政部74年8月14日台財稅第20553號函規定,應以判決確定時為離婚效力之發生時期,即判決離婚確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而非以向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年度為離婚生效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配偶乙君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嗣該局查得甲君與乙君兩人於105年度已離婚,爰否准認列前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除核定補稅外並處罰鍰。甲君不服,復查主張其於105年經法院判決離婚,106年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應以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日為離婚生效日。惟該局以甲君與乙君於105年經法院判決離婚確定,屬裁判離婚,雖106年始經戶政機關登記離婚,其離婚生效年度為105年,甲君與乙君106年度已無婚姻關係,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即不得將乙君列為配偶,減除乙君之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課稅年度有離婚之情形,可選擇與前配偶合併或分別申報綜合所得稅,惟離婚生效年度後之次一課稅年度起,則不得再列報前配偶之免稅額及相關扣除額,以免遭補稅處罰。


法務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所得稅列舉扣除及贈與稅徵免之相關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促進國內運動產業發展,培養支援運動員,個人捐贈符合一定條件運動員者,可享受租稅減免,惟將按是否捐贈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之親屬關係等而有不同之租稅效果(如附表)。


該局說明,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個人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對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捐贈,


1.未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者,為對政府之捐贈,捐贈金額可全數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額,且無須申報贈與稅;


2.指定捐贈特定之運動員,捐贈金額應併同申報戶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1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20%額度內,作為列舉扣除額,且超過之金額應依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第8條第2項規定,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


3.惟如指定捐贈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的運動員者,其捐贈金額則不可列舉扣除,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


該局舉例,李君透過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指定捐贈經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顏君500萬元,李君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捐贈扣除額時,於綜合所得稅總額1,000萬元之20%額度200萬元限度內,列舉捐贈扣除額,超過之金額300萬元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30日內申報贈與稅。但顏君與李君如為二親等內親屬,則捐贈金額500萬元不得作為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額,且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30日內申報贈與稅。又如李君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500萬元並存入教育部設置之捐贈專戶,則李君捐贈金額500萬元得全額列報捐贈扣除額且免申報贈與稅。


該局提醒,透過教育部設置專戶捐贈教育部認可之運動員,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與贈與稅減免規定,將因捐贈是否指定特定運動員,及該特定運動員與捐贈者有無具配偶或二親等內親屬關係等而有所不同。民眾如有任何疑問,請於上班時間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附表)個人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26條之1規定捐贈運動員之租稅效果-1080711


審查二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7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申請變更綜所稅納稅義務人主體及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於108年12月2日前申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已於108年5月31日屆滿,納稅義務人於申報期限後,如欲申請變更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申報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請注意申請期限。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應由納稅義務人合併申報及計算稅額;納稅義務人主體(以夫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妻為配偶,或以妻為納稅義務人本人、夫為配偶)一經選定,得於該申報年度結算申報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6個月內申請變更。另依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選定適用標準扣除額,經稽徵機關核定其結算申報案件後,不得要求變更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舉例,納稅義務人李君申報107年度綜合所得稅後,欲變更退稅對象為配偶,係屬課稅主體之變更,應由原納稅義務人李君與配偶同時具名簽章,於108年12月2日(108年12月1日為星期日,因遇例假日順延至12月2日)前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變更。


該局另外舉例,納稅義務人顏君原採用標準扣除額完成10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嗣於申報期限後重新計算,發現改採列舉扣除額較為有利,顏君應儘速檢具相關憑證,併同更正後結算申報書,向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申請改採列舉扣除額。倘顏君經稽徵機關核定應納稅額後才提出申請,則不得改適用列舉扣除額。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須申請變更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主體或原採標準扣除額欲改採列舉扣除額者,應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24


違法販售漁業用油與未辦稅籍登記逃漏稅,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違法販售漁業用油遭法院判處刑罰,其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逃漏稅捐部分,仍應依法處行政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販賣漁業用油,銷售額合計3千餘萬元,遭該局補稅並裁處漏稅罰行為罰。甲君不服,主張其向加油站購入非法漁業用油轉售之行為,業經法院刑事判決認屬故買贓物罪並判處徒刑,國稅局不應再處行政上之稅捐處罰,否則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乃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其立法理由「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時,由於刑罰行政罰同屬對不法行為之制裁,而刑罰之懲罰作用較強,故依刑事法律處罰,即足資警惕時,實無一事二罰再處行政罰之必要。」係為避免對同一違反刑事法律及行政法上義務規定之行為雙重處罰,惟甲君係因故買贓物罪之行為經法院判決有罪,與國稅局就甲君未依規定申請稅籍登記銷售貨物之行為予以處罰,二者核屬不同之行為態樣,無行政罰法一事不二罰規定之適用,故判決甲君敗訴,並告確定在案。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如違法行為樣態不同,尚無一行為不二罰及刑事罰優先原則之適用,國稅局仍會依稅法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法務一科 劉稽核 06-229806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24


2019年7月23日 星期二

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自益信託財產,符合一定要件,准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為維護納稅義務人權益,財政部今(23)日發布解釋令,對於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委託人(原房屋所有權人)與受益人為同一人(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與其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財政部表示,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其房屋稅減半徵收。同條例第4條第5項規定,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存續中,以受託人為納稅義務人。據此,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房屋,無減半徵收房屋稅之適用。考量實務上部分工廠房屋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倘屬自益信託,且其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僅因辦理信託致納稅義務人變更而無法適用信託前房屋稅減半課徵之租稅優惠,將有損納稅義務人權益,爰核釋以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為信託財產,於信託關係成立前,該房屋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抵押權人兼具受託人,且屬自益信託,該房屋使用情形未變更,受託人可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以符合實際需求。


該部說明,房屋信託前已辦妥設定抵押權予金融機構,以受託人兼具抵押權人為適用要件,係考量受託人為金融機構係以保障債權為主要目的,並不會以自己經營工廠為目的,工廠實質上仍由委託人作原來工廠直接使用,此類自益信託案件,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爰准受託人申請適用房屋稅減半徵收。


江科長雅玲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7-23


2019年7月22日 星期一

台商回台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分享

因應國際稅務資訊透明,反避稅合作興起及美中貿易戰衝擊,不少長期在海外發展的台商開始調整全球投資營運布局,並關切資金匯回議題。高雄國稅局配合行政院「歡迎台商回台投資行動方案」提供稅務專屬服務窗口,有效為台商處理稅務疑義,期能對回台台商提供實質助益。


該局針對受理該服務之情形,特別彙整常見稅務諮詢服務問題及回應,供民眾參考,臚列如下表:  












































項次



問 題



回 應



1



海外資金匯回如何課稅



1.海外資金不課稅態樣:


1)非屬海外所得之資金


2屬海外所得但已申報課稅者


3)屬海外所得但已逾核課期間者。


2.屬核課期間內尚未申報課稅之所得,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免予處罰。



2



海外所得之核課期間如何認定?



1.納稅義務人依法申報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5年。


2.未依規定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核課期間為7年。



3



個人投資大陸地區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自大陸地區將資金匯回,涉及大陸地區來源所得者,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2.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在限額內可扣抵應納稅額。



4



個人透過第三地投資大陸地區公司所獲配之盈餘如何課稅



1.個人取自第三地公司源自轉投資大陸地區公司分配的投資收益部分,係屬取自其所投資海外公司所分配之營利所得,屬所得人之海外所得,應計入所得人之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2.因屬海外所得,於大陸地區已納稅額不得扣抵臺灣應納稅額



5



個人取得大陸地區投資收益及薪資所得之應申報年度為何?



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個人在大陸地區有投資收益應於實際分配日所屬年度及薪資所得應於所得給付日所屬年度,併入綜合所得稅所得總額課稅



6



1.大陸子公司透過控股公司將盈餘分配


如何課稅


2.大陸子公司盈餘匯回 ,於大陸地區繳納之稅款可否搭配虧損扣除使用



1.列報第三地公司投資收益時,源自大陸子公司投資收益應併同臺灣地區來源所得課徵所得稅,已在大陸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在限額內得自應納稅額中扣抵。


2.如依規定順序申請扣除虧損,再適用抵減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規定,致損失其抵減權益者,得保留於法令期限內之以後年度申請扣除虧損



7



將境外生產線移回臺灣從事生產製造,是否提高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檢視臺灣母公司及其集團各子公司所執行之功能及扮演角色,如公司無不合常規之安排,在臺灣留有合理利潤,即可降低移轉訂價的查核風險



該局進一步表示,台商若有匯回資金疑義,均可向各局單一諮詢窗口諮詢;相關資訊亦可至「台商回台投資稅務諮詢服務專區」(https://www.ntbs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2360/6148286175136719793)查詢。該局單一諮詢窗口為劉審核員妙瑱,服務電話為(07)7256600分機7183。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洪敏金 (07)7256600 分機715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申請退休後死亡,所領取的退休金應否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向雇主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的退休金,死亡後才發放給繼承人受領,就死亡時點來看,被繼承人死亡前即已具領取退休金的權利,該退休金自屬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有財產價值的權利,即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的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


該局說明,遺產稅是人生最終財產的結算,被繼承人遺產應依其死亡時點為界來判斷,是否屬被繼承人的債權財產,除了退休金外,尚包括死亡前應該領取或收取之薪資、利息、股利、租金等,都屬於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具有領取權利的債權,所以債權的發生時點不同,自然產生的法律效果就不同。


該局進一步說明,有關被繼承人死亡與退休在同一年度,其退休金應如何申報的態樣大致有3種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申請核准,但尚未領取之退休金,屬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債權,應併同遺產稅申報,至於繼承人日後取得該退休金,可適用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領取退休金,如已轉換成遺產項目中之現金、銀行存款或其他資產型態,無須再另外於遺產稅中申報該筆退休金,惟需依所得稅法第71條之1規定,按扣繳義務人開立的退職所得扣繳憑單,申報綜合所得稅。


、被繼承人於辦理退休前死亡,被繼承人生前雇主給付因死亡而退職之員工退(離)職金、慰問金、撫卹金等,非屬遺產,無須申報遺產稅,而係屬於繼承人之所得,應由繼承人參照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提醒,民眾若有類此死亡退休金申報問題,應審慎判斷究應辦理何種申報,以免因誤報造成漏報,經稽徵機關查獲後,遭補稅論罰。


法務二科 陳美琳科長 (07)7165696
撰稿人:謝錦華 (07)7256600 分機870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計入個人執行業務所得;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而給付檢驗費者,應依法辦理扣繳

記帳業者陳小姐來電詢問,其客戶為個人設立之醫療院所,因配合政府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應否申報所得?另如有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檢業務所支付之檢驗費,是否須辦理扣繳?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配合執行地方政府衛生局辦理長照十年計畫2.0受領之補助款1.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開立所得類別為其他所得(格式代號:95A實報實銷之政府補助款)之免扣繳憑單;2.非採檢附費用憑證核實報銷者,衛生局會按執行業務所得(格式代號:9A)依其業別開立扣(免)繳憑單,不論其受領之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該院、所之業務收入,依其業務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據以併計個人執行業務所得。


該局進一步說明,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如因執行前述長照十年計畫2.0,或因其他業務所需,將病患檢體委託其他檢驗診所代為檢驗,其支付之檢驗費屬受託檢驗診所之執行業務所得,因該醫院、診所為稅法上之扣繳單位,扣繳義務人(即負責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即負有扣繳及申報義務,故扣繳義務人於支付前述檢驗費時,應依規定扣取稅款並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


該局特別提醒,個人設立之醫院、診所,不論其受領之長照十年計畫2.0補助款是否屬檢據核銷性質,均應申報執行業務收入;如有給付受託代檢診所之檢驗費,則應注意辦理扣繳及申報所得人扣(免)繳憑單,以免因違反稅法規定而受罰。


審查二科 陳燕凌科長 (07)7115305
撰稿人:周靜資 (07)7256600 分機725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營利事業申報自當年度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中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時,應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計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列為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得先減除同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惟應注意要按損失發生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2項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減除,係指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得先減除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證券及期貨交易損失,再將減除後之餘額列為計算基本所得額之加計項目;另減除須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依序減除,當年度如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可供減除,或減除後尚有未減除餘額者,始得遞延至以後年度依序減除。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假設甲公司104年度至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損失)分別為(3,000)萬元、(3,500)萬元、4,000萬元及5,000萬元;106年度及107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萬元及2,000萬元。則甲公司106年度及107年度申報計算基本所得額時,其104年度及105年度證券交易損失應依序自106年度及107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計算基本所得額加計項目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時,如有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前5年損失可供減除,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減除,且可減除金額以當年度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為限,尚不得自行選擇減除年度及金額。


審查一科 劉德慶 (07)7257500
撰稿人:蔡旭海 (07)7256600 分機713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22


2019年7月18日 星期四

營業事業透過小三通銷售貨物,應記得要申報收入,以免遭補稅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該轄區甲公司105年度經查獲漏報營業收入新臺幣500餘萬元,依所得稅法及相關規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並處罰鍰合計近10萬元。


甲公司不服,主張其銷售貨物至大陸地區,大部分經由小三通運送至客戶端,因為外銷免開立發票未經報關程序 ,因此沒有任何憑證可供申報云云,申請復查,經該局以外銷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包括有出口報單(報經海關出口者)、郵政機關快遞業者製發之執據影本(國際包裹執據、快捷郵件執據、陸空聯運包裹執據)等憑證可供申報 。營業人對於營業收入及所得若干,應根據交易事實及金額入帳及申報,無法諉為不知或不知如何申報等理由,而可推卸依法誠實申報課稅之注意義務,原核定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處罰鍰並無不合,予以維持。該案嗣經訴願行政訴訟上訴均遭駁回確定。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銷售貨物,不論是透過何種方式,均應依規定誠實入帳並申報該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被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法務一科 劉審核員 (03)3396789轉163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18


人民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查對更正,如其申請內容係對課稅處分之實體事項為爭執時,稅捐稽徵機關得改依同法第35條復查程序處理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如發現繳納通知文書有記載計算錯誤重複時,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得要求稅捐稽徵機關,查對更正;另同法第35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處分如有不服,得於法定救濟期間內,申請復查。兩者適用之要件及情形有所不同。


該局指出,轄內甲君對遺產稅重核復查決定不服,循序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駁回確定,其仍不服,以該局對其更正申請視為復查係違法為由,對該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最高行政法院裁定駁回在案。


該局進一步說明,稅捐稽徵法第17條規定所稱「記載、計算錯誤或重複」係指繳納通知文書所表示之意思有與掣發繳納通知文書之稅捐稽徵機關原來意思不符之誤記、誤算或其他顯著之錯誤;或對同一課稅事實重複發單通知繳納之情形。若納稅義務人形式上雖為更正之申請,惟如其申請內容係對稅捐核課處分之實體事項為爭執,則非屬前揭第17條關於通知文書之更正範圍,稅捐稽徵機關應按其實質內容,依同法第35條復查程序處理,以避免人民因不諳法令規定,錯失行政救濟期間。


法務一科 田股長 (03)3396789轉160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18


繼承免稅農地轉贈子女,小心補徵遺產稅!

王先生來電詢問,其繼承取自父親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給自己子女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是否需要追繳遺產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王先生繼承取得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如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縱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惟其子女受贈的農業用地已不符合免徵遺產稅的規定。


該局進一步表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可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免徵遺產稅,故繼承人於繼承之日起5年內,移轉予「其他同順序」之繼承人並繼續經營農業生產者,因該農業用地仍屬同一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所有且繼續經營農業生產,無追繳遺產稅之情事,惟仍應自繼承日起列管5年。至於王先生如將繼承之免稅農地於5年列管期間內贈與自己子女,因其子女對祖父的遺產並繼承權,不適用前揭農地免稅規定,縱然於該土地上繼續經營農業生產,國稅局仍將依法追繳遺產稅。


審查二科 郭股長 (03)3396789 轉144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18


以保稅區營業人簽署之電子發票明細表申報零稅率,省時又便利請多加利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開立電子發票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只要取得該保稅區營業人於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列印及簽署「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電子發票明細表」,即可作為申報營業稅零稅率退稅之證明文件。


該局說明,營業人銷售與保稅區營業人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依規定適用營業稅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之貨物,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由賣方營業人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或勞務確係本事業(工廠、倉庫)購買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1第2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申報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簡化使用電子發票之賣方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作業,買受之保稅區營業人得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選擇「營業人」角色並輸入帳號密碼登入,點選「營業人功能選單」/「查詢與下載」/「第7條零稅率進項發票」,選擇時間區間可查得該期間開立零稅率發票的供應商(即賣方營業人),點選供應商之「公司名稱」,列出該供應商所有零稅率電子發票供勾選,再點選「下載PDF檔」列印明細表並在該明細表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後,即可免在逐張電子發票證明聯上簽署,交由賣方營業人作為申報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賣方營業人而言,免列印及郵寄電子發票證明聯予買受人;


買方營業人而言,免分類、整理發票,免在電子發票證明聯上逐一蓋章簽署,省時又便利,歡迎多加利用。


該局呼籲,使用電子發票有助於買賣雙方營業人節省帳務處理及申報等時間成本並落實節能減碳,若想進一步瞭解相關訊息或對於操作方式有疑問,可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 (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521-988洽詢。


中南稽徵所 陳股長 (02)2506-3050分機42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8


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應備妥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相關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境內之外國分公司分攤國外總公司之管理費用者,應於辦理當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並經我國駐外使領館或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


該局指出,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稱查核準則第70條規定,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之計算,應以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營業收入百分比為計算分攤標準,並提供國外總公司所在地合格會計師簽證,載有國外總公司全部營業收入及管理費用金額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且經我國駐在地使領館或我國政府認許機構之驗證,或外國稅務當局之證明。倘經稽徵機關核准採用營業收入百分比以外之計算分攤標準者,其所提供之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應另載明分攤標準內容、分攤計算方式及總公司所屬各營業部門與各分支營業機構之分攤金額等資料。


該局於查核某外國分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時,發現該外國分公司列報分攤國外總公司管理費用達1,900萬餘元,經函請該外國分公司提示分攤管理費用之內容、分攤基礎及國外總公司財務報告等資料供核,該外國分公司並未提供,所列報分攤管理費用核與查核準則規定不符,乃予以剔除,補徵稅額300萬餘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分攤總公司管理費用,應依據查核準則規定辦理,以免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 劉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8


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如該申請案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者,該部分因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不得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1.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或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提供技術服務之申請案件,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含有軟體權利之授權使用,該部分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非屬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該局指出,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軟體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及非使用權利之收入,該使用權利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時,可參考財政部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先行審視合約內容並排除權利金收入後,再就技術服務報酬收入,申請適用。


審查一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7


2019年7月16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非當年度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之營利事業,應依權責基礎處理會計事項,如因特殊情形,於年度決算時,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始得於確知年度以過期帳費用處理。


該局說明,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費用或損失,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就估列數字予以列帳,但年度決算時,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換言之,營利事業之費用或損失如非屬當年度無法確知者,即應於權責發生時帳(估)列相關損費,尚不得於以後年度以過期帳列支。


該局查核某公司10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發現有列報過期帳費用,經查係該公司於90年間因未依規定期限繳納承購土地款,遭取消承購資格,原繳納之保證金被沒收及相關費用等計600萬餘元,未於當年度申報相關損費,遲至105年發現時,始列報為105年度其他損失,因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權責發生制,而此一損費於90年度權責已發生,其性質並非90年度無法確知,核與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但書所規定,因特殊情形無法確知之費用或損失,得於確知之年度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處理之條件不合,爰予以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應正確記帳及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以免遭剔除費用或損失。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6


祭祀公業派下員協助處理派下權之訴所獲報酬,應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處理派下員確認之訴所獲得之報酬,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


該局說明,依財政部80年1月18日台財稅第790687388號函規定,未辦財團法人登記之祭祀公業處分公業之土地,將其所得價款分配予各派下員所有時,准免納綜合所得稅。該函釋係針對派下員獲配之處分土地款,為公同共有人對公同共有土地之處分,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6款規定,該出售土地之交易所得免稅。但如其派下員為處理派下權確認之訴,而取得之報酬,則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0類規定,以其收入額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列報其他所得,課徵綜合所得稅。


該局表示,某祭祀公業派下員甲君委託同為派下員乙君提起派下權確認之訴,雙方協議甲君勝訴取得派下權後,甲君再以其獲配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之土地款之10%給予乙君作為謝酬,乙君誤以為取自甲君之謝酬,係屬財政部80年1月18日函釋規定祭祀公業處分公業土地所獲配之土地款,而未將該筆所得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該局遂依查得該筆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提醒,民眾倘對於所得應否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計算有任何疑問,歡迎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逕洽轄區稅捐稽徵機關,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6


大樓管理顧問公司收取保全費用要開立發票嗎?

甲公司承攬社區大樓保全業務,每月收取服務費用新臺幣(下同)35萬元〔含人事薪資費用30萬元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甲公司僅就行政管銷費用5萬元開立發票,經國稅局查獲認定承攬期間短開發票約800萬元,補徵稅額40萬元,並處罰鍰60萬元。甲公司不服,主張所承攬社區大樓服務型態為顧問方式,合約書明確記載工作人員薪資費用每月30萬元,該公司僅代收轉付大樓保全人員薪資費用,不應列為收入。


國稅局指出,大樓管理顧問公司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費用,支付與大樓保全人員之薪資,是否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的課稅範圍?可就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無僱傭關係來判斷,例如,簽訂合約內容之權利義務關係、大樓保全人員參加勞工保險或全民健康保險之投保單位等相關資料。如大樓管理顧問公司與保全人員間有僱傭關係,則其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收取之人事薪資費用,非屬代收代付性質,係屬大樓管理顧問公司銷售額一部分,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局提醒納稅人,營業稅法所定之銷售額,為營業人銷售貨物或勞務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營業人在貨物或勞務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開立發票時應予注意,避免漏開遭補稅處罰。


法務一科 陳妍伶科長 (07)7115349
撰稿人:陳尤芬 (07)7256600 分機7508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16


2019年7月15日 星期一

伙食費免稅限額之計算應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自104年1月1日起,非屬航運業漁撈業之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實際供給膳食或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每人每月伙食費,包括加班誤餐費,在新臺幣2,400元內,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其超過部分,如屬按月定額發給員工伙食代金者,應轉列員工之薪資所得;如屬實際供給膳食者,除已自行轉列員工薪資所得者外,不予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查獲申報伙食費1,440,000元,又於其他費用項下申報員工加班誤餐費200,000元,因該伙食費已達每人每月2,400元之限額,故甲公司另列報之加班誤餐費200,000元應轉列為員工薪資所得,併計薪資所得扣繳憑單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及執行業務者如係實際供應膳食,其伙食費之列支應取具統一發票或普通收據作為憑證,如委由已依職工福利金條例成立之職工福利委員會辦理者,則為職工福利委員會出具之收據以供查核。


新興稽徵所 鄭宏仁主任 (07)2388515
撰稿人:黃淑敏 (07)7256600 分機643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15


總機構在境內之營利事業於所得來源國繳納之所得稅,應自該境外所得歸屬年度之應納稅額扣抵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應就其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申報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境外所得如有繳納所得來源國或地區之所得稅,得提出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於計算境外所得扣抵稅額時,該境外所得係以境外收入總額減除相關成本費用為所得額,非僅指收入總額。又所稱「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係指營利事業按權責基礎併計之境外所得所屬年度之同一年度,倘營利事業於結算申報時,未能及時提出同一年度納稅憑證,可依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自溢繳稅款之日起5年內檢附具體證明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該局舉例,甲公司107年10月承接一筆訂價100萬元之國外技術服務合約,同年12月完成該技術服務,於108年5月辦理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權責發生基礎列報該筆國外技術服務收入100萬元及相關成本費用30萬元,境外所得70萬元(100萬元-30萬元)加計境內所得200萬元,合計全部營利事業所得額為270萬元,應納稅額54萬元(270萬元×適用稅率20%)。嗣於108年7月收取該筆境外技術服務報酬,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所得稅25萬元並取得納稅憑證,則甲公司可按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還10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溢繳稅款。又該筆境外所得繳納之所得稅25萬元已超過其因加計境外所得所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14萬元(54萬元-境內所得200萬元×適用稅率20%),故僅得退還14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扣抵境外所得於所得來源國或地區繳納之所得稅,僅能扣抵該筆納稅憑證相關之境外所得歸屬年度之應納稅額,且其扣抵金額不得超過因加計境外所得而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請營利事業留意相關規定,以維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王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5


保稅貨物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保稅貨物盤虧補稅案件,其補徵之營業稅額,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請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特別注意。


該局說明,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營業人得於繳納後,以海關代徵營業稅繳納證扣抵聯申報扣抵銷項稅額。惟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30條第2項第2款規定,保稅區營業人或海關管理之免稅商店、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不可列入扣抵銷項稅額。海關核發之「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第二聯扣抵聯,亦加註提醒營業人不得列入扣抵。營業人若疏忽將不得扣抵進項申報扣抵銷項稅額,致有漏稅額,除追繳稅款外,將按漏稅額處5倍以下罰鍰。


該局提醒,為維護自身權益,營業人於申報營業稅時,應特別留意取具之憑證是否為不得扣抵之進項憑證。如因一時疏忽,作為進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在未經他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並加計利息者,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


審查四科 徐股長 06-229805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15


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不適用攤折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未取得專利權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60條第3項第3款規定,專利權以取得後法定享有之年數為計算攤折標準。所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作為計算攤折的依據,也就沒有前述有關攤折規定的適用。


該局查核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發現該公司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金額1億多元,其中屬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認列無形資產計提攤折金額4,850萬元,公司主張已申請專利權在案,惟查甲公司雖提出專利權申請,但尚未經審查核准,並無取得專利權的保護,亦無法定享有年數可計算攤折,依前開規定,該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無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之依據,經該局重新計算,核定調增課稅所得額4,85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以未取得專利權之專門技術作價投資者,不適用所得稅法第60條有關無形資產計提攤折之規定,營利事業應注意依相關規定辦理申報,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陳審核員 (03)3396789轉1367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9-07-15


2019年7月12日 星期五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親屬關係消滅,免併入遺產課稅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如其與受贈人間之親屬或配偶關係,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消滅者,該項贈與之財產,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核課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其配偶、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如子女、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 、祖父母,及上述親屬之配偶的財產,併入遺產總額課稅,但在被繼承人死亡前親屬或配偶關係已消滅,則該贈與財產,併入遺產課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前2年內贈與媳婦乙君土地,乙君於受贈1年後與甲君之子離婚,親屬關係在甲君死亡前已因離婚而消滅,乙君已不具有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繼承人之配偶身分,故該贈與之土地,免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國稅局提醒納稅義務人,遺產稅申報若有疑義或不諳稅法規定者,可電洽各地區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以維護自身權益。


審查二科 侯股長 06-2223111分機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9-07-12


2019年7月10日 星期三

欠稅得由第三人提供財產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滯欠稅捐致財產遭禁止處分,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名下相當於應納稅捐之財產作為擔保,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經稅捐稽徵機關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其不動產通知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後,得提供第三人與欠稅額相當之不動產,檢具申請書並取得第三人填寫之擔保具結書第三人擔保同意書後,連同擔保品清單證明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作為擔保,以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該局舉例說明,王君收到國稅局寄發的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繳款通知書,因逾繳納日期仍未繳納應納稅捐,經國稅局依法將其名下僅有的一筆不動產禁止處分。但王君因資金需求急需出售該筆不動產,經向國稅局詢問後,王君提供第三人相當於欠稅金額之定期存單做為擔保,國稅局即函請地政機關塗銷王君不動產之禁止處分登記,因而王君順利出售該筆不動產,並繳清稅款、取回擔保品。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因逾期未繳納應納稅捐而遭禁止財產處分,如該財產有移轉或貸款需要時,可提供本人或第三人相當於應納稅捐之擔保品,申請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徵收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0


2019年7月9日 星期二

供營業使用之不動產因故閒置,可續提列折舊列報成本費用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原供營業上使用不動產廠房設備等固定資產因故閒置,除其折舊方法採用工作時間法生產數量法者外,應依其性質,按實際成本之未折減餘額,採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列報為當期營業費用或營業成本。


該局說明,參照財務會計規定,原供營利事業營業上使用,非以出售為目的,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之固定資產,因目前未供營業上使用而閒置,仍須續提折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規定,倘營利事業之固定資產因未供營業上使用閒置,得依原折舊方法續提折舊,惟自始閒置未供營業使用者,並不適用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房屋之折舊費用,經查得該房屋自購置後即未供營業使用,甲公司雖主張房屋縱自始閒置,依據財務會計及稅法相關規定,應可列報折舊費用,惟甲公司自購買日起,該房屋即空置未使用,該房屋之性質顯與財務會計所定之不動產廠房設備定義不符,自無法援引因閒置可繼續攤提折舊之規定,且因該房屋「未供營業使用」,亦無得依稅法相關規定減除折舊之適用。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須依據商業會計法、相關會計準則、解釋及解釋公告等據實記載並編製其財務報表,惟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帳載事項倘與相關稅法規定未符者,應於申報書內自行調整,以免遭調整補稅。


法務一科 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82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9


房屋增額貸款之利息支出,非屬「購屋」借款利息,不得列報綜所稅購屋借款利息扣除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如向原貸款銀行償還購屋借款,轉向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轉貸之同時,另增加貸款金額,由於增貸金額支付之利息非屬原始購屋貸款所衍生,爰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增貸借款部分之利息扣除額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徵稅款。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5有關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之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自用住宅房屋貸款利息申報列舉扣除額,該貸款目的應以「購屋」為限。是以,如因貸款銀行變動或換約者,僅得就原始購屋貸款未償還額度內支付之利息列報為限。


該局舉例,甲君100年因購屋需要向A銀行辦理房屋抵押借款1200萬元,106年1月底該貸款未償還本金為800萬元,甲君因投資資金需求改向B銀行轉貸並增加貸款額度200萬元共貸款1000萬元,其中新增貸款200萬元即非屬用於最初「購屋」之貸款,增額貸款200萬元所生之利息支出,不得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購屋借款利息列舉扣除額,應妥善保存向金融機構辦理貸款或轉貸等之相關單據文件,供稽徵機關釐清事實,以保障自身權益。


中正分局 王課長 (02)2396-5062分機3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9


國外旅遊購買或快遞、郵包進口自用食品及特定用途化粧品,切勿超量逾值

基隆關提醒,近年國人出國旅遊海外網購的風氣漸盛,各國零食保健產品藥粧品等皆是常見採買物品,惟此類物品如供自用須符合免申請輸入查驗許可限額,若超量超值攜入,後續恐將面臨通關申報或遭責令退運、銷毀情形,不可不慎。


該關進一步說明,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4月16日衛授食字第1081300310號公告,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者,得免申請輸入查驗:
1.供個人自用之食品及相關產品(不含錠狀、膠囊狀食品):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以單一項次之價格及數量計),而錠狀、膠囊狀食品,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


2.供個人自用之食品容器具,以報單單一項次之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


上述物品倘超過限制額度,必須依照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查驗辦法規定,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輸入查驗。


另針對特定用途化粧品(原含藥化粧品),如染、燙髮劑、防曬、美白等產品,衛生福利部訂定「輸入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免申請查驗登記之限量」公告,並自108年7月1日起施行,倘民眾欲輸入應申請查驗登記之特定用途化粧品供個人自用,每種至多12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合計不超過36瓶(盒、罐、包、袋,以原包裝為限)者,得免申請查驗登記,但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而輸入超出限量之部分,將依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5條第4項規定,由海關責令限期退運或銷毀。


基隆關特別呼籲,時值暑期國外旅遊旺季,如不清楚攜帶入境之物品是否有輸入管制或限量規定,請走紅線檯向海關主動詢問及申報,另切勿將上述未經輸入查驗許可之產品販賣銷售,以免不慎觸法。


五堵分關 王宥蓁小姐 (02)86486220分機2413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諮詢服務專線:(02)27878200
財政部關務署 2019-07-09


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取具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員工出差列報差旅費支出,


1.除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


2.尚應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常有營利事業提示之出差報告單


1.並未「逐日」詳載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


2.提示之文件僅為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未能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與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74條之規定不符,爰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負責人私人旅遊相關費用核屬個人或家庭費用支出,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旅費支出,列報差旅費支出應有出差事實,並應具備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洪審核員 (02)2718-3606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8


被繼承人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應計入遺產總額,繼承人辦理遺產稅申報,若有漏報,尚不得以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財產致漏報,主張免罰。


該局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05年死亡,繼承人乙君於期限內申報遺產稅,嗣經該局查得,甲君生前借用他人名義購買土地,死亡時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甲君之繼承人乙君未將該土地登記請求權列入申報,有漏報遺產總額情事,除併計遺產補徵應納稅額外,並處罰鍰400,000元。乙君申請復查,主張已按稽徵機關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如實申報,該清單並無記載上開土地登記請求權,並無短報或漏報之意圖,應免予處罰。


該局說明,甲君生前將所有之土地借名登記他人名下,甲君死亡後,經其全體繼承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該土地,嗣兩造達成和解,甲君之全體繼承人取得該土地所有權,地政機關乃通知乙君等全體繼承人辦理繼承登記,乙君自應知悉甲君遺有土地登記請求權,尚不得以該局所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無記載該土地登記請求權,或甲君名下無該土地,而主張免罰,乃駁回乙君之復查申請。


該局提醒,稽徵機關提供之「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係基於便民而就所掌握之課稅資料提供參考,納稅義務人應就被繼承人所遺財產,依規定據實申報或補報遺產稅,以免遭查獲後補徵稅款並處罰鍰。


法務二科 張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8


營利事業被查獲有短漏報所得及稅額超過一定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10年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營利事業如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年度均使用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及「如期申報」等要件,可將國稅局核定的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提醒,若營利事業短漏報所得額及稅額超過「情節輕微」之標準,將不符合「會計帳冊簿據完備」之要件,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前述「情節輕微」標準,依財政部函釋,是指營利事業經稽徵機關查獲短漏所得稅稅額不超過新臺幣(下同)10萬元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比率不超過5%,且非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


該局進一步舉例說明,甲公司10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經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全年所得額200萬元,扣除102年度虧損數150萬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50萬元。但後來被稽徵機關查獲106年度短漏報所得額100萬元,占全年所得額比率33.33%(100萬元/200萬+100萬元),短漏稅額17萬元,因不符合前述短漏報情節輕微之標準,無法適用盈虧互抵之規定,故核定課稅所得額為300萬元。


審查一科 劉德慶科長 (07)7257500
撰稿人:周惠茹 (07)7256600 分機7191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9-07-08


2019年7月5日 星期五

納稅義務人基本所得額若超過規定限額者,請儘快補報個人基本所得額,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若有應計入基本所得額之金額達新臺幣(下同)67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600萬元)以上者,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申報及繳納基本稅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並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為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之金額:


1.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受扶養親屬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地區來源所得(以下簡稱海外所得),全年度合計數達100萬元以上者。


2.受益人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3,330萬元(102年度以前為3,000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


3.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之交易所得。


4.綜合所得稅申報減除之非現金捐贈金額。又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基本稅額,為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


該局舉例,甲君辦理10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其申報之綜合所得淨額為300萬元,嗣經查得甲君漏報其本人及配偶106年度受領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計900萬元,因該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即甲君106年度基本所得額為1,200萬元(300萬元+900萬元),已達670萬元應申報門檻,甲君雖已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惟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核算基本稅額為106萬元[(1,200萬元-670萬元)×20%],除補徵稅額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以未申報案件處罰鍰28餘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如有未將海外所得併同綜合所得淨額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者,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以免受罰。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6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