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日 星期一

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發生退換貨或折讓而有溢退稅款者,特定營業人應收回溢退稅款並填具繳款書代為繳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特定營業人辦理銷售與外籍旅客特定貨物退還營業稅作業,如發生外籍旅客退換貨或折讓情事且有溢退稅款時,應向外籍旅客收回溢退稅款並填寫40F繳款書代為向公庫繳納,請特定營業人多加留意。


該局說明,特定營業人銷售特定貨物與外籍旅客並辦理退稅後,發生銷貨退回、折讓或掉換貨物時,應依照以下流程處理:
一、收回原開立之統一發票及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


二、重新開立統一發票。


三、於外籍旅客退稅系統作退換貨或折讓註記。


四、重新開立退稅明細申請表或退稅明細核定單,但交易日期仍應維持原購貨日不得更改


五、如有溢退稅款者,應向外籍旅客收回該溢退稅款並填具40F繳款書,代為向公庫繳納。


該局提醒,相關外籍旅客購物退稅服務機制之詳細內容,可至外籍旅客e化退稅服務網站(http://www.taxrefund.net.tw)查詢,或撥打24小時免付費服務專線0800-880-288。


審查四科 賴股長 (02)2311-3711分機2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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