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8日 星期一

營利事業列報旅費支出應取具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員工出差列報差旅費支出,


1.除應提示詳載「逐日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內容等之出差報告單


2.尚應提示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始得認列。


該局說明,該局查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時,發現常有營利事業提示之出差報告單


1.並未「逐日」詳載前往地點、訪洽對象及內容,


2.提示之文件僅為機票、登機證、住宿憑證及旅行社代收代付收據等支出憑證,未能提示與營業有關之證明文件,與所得稅法第38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第74條之規定不符,爰遭剔除補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營利事業負責人私人旅遊相關費用核屬個人或家庭費用支出,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旅費支出,列報差旅費支出應有出差事實,並應具備與業務有關之證明文件,以免查核時遭剔除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松山分局 洪審核員 (02)2718-3606分機30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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