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 星期三

外國營利事業取得權利金收入不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依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者,如該申請案內容包含權利金性質者,該部分因與前揭法條規定不符,不得適用。


該局說明,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1.國際運輸、2.承包營建工程、3.提供技術服務或4.出租機器設備等業務,其成本費用分攤計算困難者,得向財政部申請核准,國際運輸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0﹪,其餘業務按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業收入之15﹪為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部分提供技術服務之申請案件,雙方所簽訂之合約含有軟體權利之授權使用,該部分相關報酬屬權利金範疇,非屬技術服務,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該局指出,權利金通常透過如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秘密方法軟體無形資產之授權使用,不需提供勞務施作,即可向使用者收取對價,其性質與技術服務不同;技術服務的範圍,包括規劃設計安裝檢測維修試車諮詢顧問審核監督認證人員訓練等服務型態,需透過人員提供專業技能始得取得報酬,而非以既有權利授權即可收取對價。故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之案件,如合約內容涉有權利授權使用之性質,應將合約價款劃分使用權利之收入及非使用權利之收入,該使用權利之收入不得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


該局籲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時,可參考財政部訂定之「外國營利事業申請適用所得稅法第25條第1項規定計算所得額案件審查原則」,先行審視合約內容並排除權利金收入後,再就技術服務報酬收入,申請適用。


審查一科 許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22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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