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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8月14日 星期一

訂定發布「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

 財政部於今(14)日訂定發布「權證避險專戶股票交易適用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二條之三第一項本文規定稅率辦法」(下稱本辦法)。

財政部表示,依112年5月10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稅條例(下稱本條例)第2條之3第1項本文及第16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發行認購(售)權證,於該權證上市或上櫃日至到期日期間,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自112年11月10日起至117年11月9日止,出賣認購(售)權證避險專戶內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可之標的股票者,其每日交易成交總金額在避險必要範圍內之部分,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1‰稅率(下稱優惠稅率)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為確保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之必要性及合宜性,該部依本條例第2條之3第2項規定,會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發布本辦法,定明上開基於履行報價責任規定及風險管理目的之條件、範圍、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與內部控管及其他相關事項,並自112年11月10日施行,其要點如下:

一、避險必要範圍之認定基準:依權證發行人各類避險需求態樣[認購權證交易、認售權證交易及避險比率(Delta值)變動],依各該態樣之預計避險股數及權證標的股票當日收盤價,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之金額,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每日相同標的股票之各檔權證交易資料」(附表一)「合計」欄位所列「預計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金額」認定之。但融券賣出標的股票避險部分,按該金額細項項目「賣出認售權證」及「避險比率變動賣出股票–認售權證」總數認定之。

二、權證發行人應訂定適當之控管機制及查核程序,並落實執行及留存紀錄之相關事項。

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清單之格式(如附表一至附表四)。

財政部提醒,權證發行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出賣標的股票與權證持有人(即權證履約)及出賣權證避險專戶內標的股票超出避險必要範圍部分,應依本條例第2條第1款或第2條之2所定稅率(非當沖交易為3‰;當沖交易為1.5‰)課徵證券交易稅,如經查獲有短(漏)徵或短(漏)繳稅額情形者,將補徵稅額並裁處罰鍰。該部籲請權證發行人應確實計算每日避險必要範圍,確保權證避險股票交易適用優惠稅率金額符合本辦法規定基準,俾維護自身權益。

附件下載:權證避險專戶交易明細表

梁科長瑋峻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23-08-14

2020年4月30日 星期四

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課徵1‰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使具證券性質虛擬通貨交易之證券交易稅有明確規範,財政部於109年4月16日核釋,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募集發行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且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經營自行買賣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業務管理辦法」(下稱「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辦理者,其買賣課徵1‰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虛擬通貨管理辦法」規定,買賣募集發行金額3,000萬元以下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應於取得證券自營商特許證照業者所設立之交易平台進行交易,並以該業者為交易的相對方,據此,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買進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係屬具證券自營商資格之交易平台業者自行出賣,應由證券自營商自行繳納證券交易稅;投資人於上述交易平台賣出具證券性質之虛擬通貨時,應由交易平台業者代徵證券交易稅。如有任何疑問,亦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郭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20-04-30


2019年1月24日 星期四

核釋買賣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為促進我國債券市場競爭力,今(24)日核釋買賣經主管機關核定於中華民國境內公開募集及發行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自107年4月3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按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規定,為活絡債券市場,協助企業籌資及促進資本市場之發展,自99年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之證券交易稅。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107年4月3日發布令釋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日修正發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則,明定證券交易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包括外國發行人在中華民國境內募集與發行僅銷售予專業投資人之外幣計價政府債券;鑑於前開債券性質與公司債及金融債券類同,在維持租稅公平基礎下,停徵其證券交易稅,可增進外國政府來臺發行國際債券意願,活絡債券市場,對促進資本市場發展有所助益,並擴大我國債券市場之規模與種類,增加我國金融市場之深度及廣度,契合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之1第1項暫停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證券交易稅,係為活絡債券市場及促進資本市場發展之立法目的。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考量前開外幣計價外國政府債券業經金管會開放自107 年4月3日發行,為利依循及避免爭議,爰發布解釋令明確規範比照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自該日至115年12月31日暫停徵證券交易稅。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24


2019年1月2日 星期三

指數投資證券轉讓時課徵證券交易稅,賣(贖)回不課徵

財政部表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訂定「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開放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xchange Traded Note),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下稱櫃買中心)並已公告指數投資證券上市(櫃)、交易等相關規定,該部將於明(3)日發布令釋規範該種有價證券交易之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轉讓時課徵1‰證券交易稅;投資人賣回及其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該有價證券,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說明,依「證券商發行指數投資證券處理準則」第2條第2項規定,指數投資證券係證券商發行於到期時支付與所追蹤標的指數表現連結之報酬,並在證券交易市場交易,且投資人之申購、賣回採現金支付之有價證券。金管會於107年7月2日發布令釋核定指數投資證券為證券交易法第6條所稱之有價證券,是該種證券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之「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於證券集中市場及櫃檯買賣市場買賣應課徵1?證券交易稅。另投資人賣回及發行人提前或屆期贖回指數投資證券部分,依證交所及櫃買中心規範,該等經賣回(贖回)之指數投資證券應即註銷,不得再於證券市場流通,故非屬有價證券之買賣,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指出,指數投資證券與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受益憑證二者雖性質不同,惟流通型態相同,允應適用相同證券交易稅課稅原則,該部乃發布令釋明確規範,俾利徵納雙方依循。


蘇科長靜娟 (02)23228146
財政部賦稅署 2019-01-02


2018年10月16日 星期二

不同公司股票之交換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本國公司股票與外國公司股票交換,或本國公司股票與另一本國公司股票交換,本國公司股票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1項規定所謂「買賣」有價證券,並不以實際有買賣行為或訂有買賣契約為限,尚包括交換或其他有償移轉有價證券之行為類型。股票交換亦屬買賣行為之態樣,只是其對價為股票而非現金,但不影響其實質交易行為。


該局舉例,甲君以其所持有之外商A公司股票移轉與乙公司,並取得乙公司所有之B公司股票,就乙公司將B公司股票移轉登記與甲君,因其所交換之標的為我國公司法第162條規定簽證發行之股票,依財政部90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00451026號函釋,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呼籲,現行股票交易型態多樣化,民眾對於買賣有價證券應否課徵證券交易稅若持有疑義,歡迎來電洽詢。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8-10-16


2018年7月10日 星期二

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謝小姐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誤以股票面額計算成交總價額,致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由代徵人(即買方)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稅額,代徵並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歩說明,本案謝小姐誤按股票面額計價向出賣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因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面額,致有短徵證券交易稅的情形,應於國稅局查獲前,重行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應代徵證券交易稅,就差額部分向公庫補繳稅款,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補繳○年○月○日稅款差額(交割日期○年○月○日)」字樣。


該局提醒民眾,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審查三科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0


2017年11月2日 星期四

2017-11-02: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受讓人依法代徵並繳納證券交易稅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股票,應由證券買受人於買賣交割當日依成交總價額按稅率千分之3代徵證券交易稅,並於代徵次日,填具繳款書向代收稅款金融機構逕行繳納。

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應正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並務必檢視相關欄位資料是否正確無誤後,再持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受讓證券人於買賣交割之次日,依規定稅率繳納稅款後,不得申請變更代徵人。民眾買賣未上市(櫃)股票務必在繳納證券交易稅前再次檢視,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7-11-02


2017年8月21日 星期一

2017-08-21:私人間買賣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若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陳先生來電詢問,購買未上市(櫃)公司股票,誤以股票面額計算成交總價額,致短代徵證券交易稅,如何辦理補繳?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按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證券交易稅係向出賣有價證券人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依規定稅率課徵,由代徵人(即買方)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按稅率千分之三計算稅額,代徵並填報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向公庫繳納稅款。

該局進一歩說明,本案陳先生誤按股票面額計價向出賣人代徵並報繳證券交易稅,因股票實際成交價格大於面額,致有短徵證券交易稅的情形,應於國稅局查獲前,重行按實際成交價格計算應代徵證券交易稅差額,並在繳款書上註明:「補繳○年○月○日繳納(交割日○年○月○日)稅款差額」字樣。

該局提醒民眾,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代徵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而受罰。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7-08-21


2017年8月11日 星期五

2017-08-11:外國公司分割移轉原持有我國公司股票之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外國公司進行分割移轉原持有我國公司股票,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企業併購法主管機關經濟部91年4月16日經商字第09102072930號函釋,兩家以上外國公司間併購(包括合併、收購及分割)無企業併購法第39條規定之適用,例如,日商A公司於國外分割設立日商 B公司,將其原持有我國公司甲公司股份移轉予日商B公司,則日商A公司移轉原持有我國公司甲公司股票之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指出,日商A公司於國外分割設立日商 B公司,將其原持有甲公司股票分割移轉予日商B公司,應由投資代理人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再持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存證聯向股票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過戶手續。

該局呼籲,代理人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若外國法人沒有營利事業統一編號或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者,身分證統一編號欄位則請空白,並於下方適當位置填寫代理人之姓名(括弧註明代理人)、電話、地址,如有不明瞭之處,請先向國稅局洽詢。

審查三科 張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7-08-11


2016年12月27日 星期二

2016-12-27:贈與股票誤繳之證券交易稅 如何申請退稅

陳君來電詢問,將手中持有的股票贈與子女,誤繳納證券交易稅,可否退還誤繳的稅款?要如何辦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徵證券交易稅。但是,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本案陳君贈與子女股票誤繳證券交易稅,應於辦理贈與稅申報後,由子女(代徵人)


1.填具退稅申請書,檢附


2.誤繳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代徵人收執聯、出賣人收據聯及存證聯正本


3.暨贈與稅繳(免)稅證明,向代徵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

該局呼籲,證券交易稅係對買賣有價證券之行為課徵,繼承或贈與股票免繳納證券交易稅,請民眾要特別注意,避免增加困擾。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9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12-27


2016年10月27日 星期四

2016-10-27:有價證券因贈與取得者免繳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常詢問因贈與取得有價證券,應否報繳證券交易稅之相關問題。

北區國稅局說明,民眾因贈與而取得有價證券,非屬買賣行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不必繳納證券交易稅,但仍應依法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證券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證券發行公司辦理股東申請轉讓登記時,買賣案件應檢視有無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如為贈與案件應提示國稅局核發之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稅款之責或受罰,民眾如對相關規定有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就近向所轄國稅局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洽詢。

審查三科 蘇股長 (03)3396789轉147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10-27


2016年6月1日 星期三

2016-06-01:公司收回股票,是否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每邇來常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辦理註銷,是否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而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的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的股份,再將買回的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即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或代徵人,如有稅務疑義可逕向所在地國稅局洽詢,以免漏未報繳,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廖股長 06-2223111轉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6-06-01


2016年5月25日 星期三

2016-05-25:買賣雙幣交易機制指數股票型基金之證券交易稅計算

財政部表示,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證交所)業報經金融主管機關核准,開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適用雙幣交易機制。其為我國證券集中市場首項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商品,該部爰就該等受益憑證買賣應如何計算證券交易稅,發布令釋規範。

財政部說明,依據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規定,證券交易稅由代徵人於每次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於代徵之次日填具繳款書向國庫繳納;證券自營商自行出賣其所持有之有價證券者,亦應於每次買賣交割之次日向國庫繳納證券交易稅。考量證交所初期規劃之雙幣型受益憑證交易之結算交割規範,交割時間為交易日後第2個營業日,該部爰參照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現有之外幣計價商品交易期貨交易稅計算繳納方式,規定證券交易稅代徵人或證券自營商應彙整交割當日該等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外國貨幣應納稅額,並以交割日或次一營業日實際結售新臺幣金額,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進一步指出,買賣以外國貨幣為計價單位之有價證券,證券自營商或代徵人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3條第4項規定應送該管稽徵機關之交易資料,仍應以新臺幣表示,並保留結匯資料,以供查核。

葉科長慧娟 (02)2322-8133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5-25


2016年4月11日 星期一

2016-04-11: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計算繳納證券交易稅

近來常有民眾詢問私人間買賣未上市、上櫃及非屬興櫃公司股票,在填寫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其「每股成交價格」欄位如何填寫,是否可依「面額」或「公司淨值」填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有關「每股成交價格」,既不是按面額,也不是按公司淨值填寫,而是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2條規定「按每次交易成交價格」向出賣有價證券人依規定稅率課徵,也就是以雙方議定的實際成交價格填報。

該局進一步指出,股票實際成交價格若大於面額或公司淨值,倘買賣雙方仍按面額或公司淨值報繳證券交易稅,即有短徵、漏徵證券交易稅情事,依同條例第9條之1規定,代徵人(即買方)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應賠繳該短徵、漏徵之稅款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1倍至10倍之罰鍰,請代徵人在填報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時,一定要按實際成交價格填報,以免因一時疏忽或心存僥倖而遭受處罰。

審查三科 李股長 (03)3396789轉1481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4-11


2015年1月16日 星期五

2015-01-16:買回公司股票轉讓與員工,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最近某公司王小姐來電詢問,公司將已依法發行之股票買回再轉售予員工,是否要課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規定公司得經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於不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之範圍內,收買其股份;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又公司所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

該局進一步說明,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自己公司之股份及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依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規定課徵證券交易稅。最近該局查獲轄內某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0年度依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股票並繳納證券交易稅,惟嗣於101年將該買回之庫藏股轉讓售與員工時,卻未依規定繳納證券交易稅而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漏未申報,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5/1/16


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2014-12-09:公司收回股票,是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註銷,是否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而不再轉讓者,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行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2/9


2014年10月30日 星期四

2014-10-30:假借股票信託規避證券交易稅,當心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近來查獲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假借股票信託方式移轉名下股票,未依規定完成股票信託登記及塗銷登記,遭國稅局補稅處罰。

該局說明,依信託法第4條第2項規定:「以有價證券為信託者,非依目的主管機關規定於證券上或其他表彰權利之文件上載明為信託財產者,不得對抗第三人。」所以股東信託移轉非公開發行公司股票,應按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規定,檢附信託契約或遺囑,以及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如贈與稅繳清或核定免稅證明),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分別載明「信託財產」及加註日期。至於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依法歸屬委託人者,應檢附足資證明信託關係消滅文件,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倘若信託財產歸屬非委託人者,則應加附稅務機關有關證明文件,經公司核對文件齊備後,辦理塗銷信託登記,且於股東名簿及股票背面載明日期並加蓋「信託歸屬登記」章。

該局進一步表示,近來透過股東轉讓通報表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檔交查發現,A公司股東甲君將名下公司股票4,917,000股移轉予乙君,乙君未依規定代徵證券交易稅147,510元,該公司雖主張甲君與乙君股權移轉係因終止信託契約,由受託人甲君返還股票4,917,000股予信託人乙君,但是受託人甲君並未依信託法第4條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第2條規定,檢附前揭信託契約及贈與稅繳清(或免稅核定)證明文件辦理信託登記,該局乃以該信託行為未成立,股票轉讓屬於買賣行為,依法補徵證券買受人(代徵人)乙君證券交易稅147,510元外,並處以罰鍰147,510元。

該局特別呼籲,未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東,辦理股票信託移轉時,應依信託法及非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票信託登記準則規定,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辦理信託過戶登記,以免因不諳相關作業規定,未合法完成信託過戶登記,而誤以為免繳證券交易稅,一經查獲除依法補稅外還要被處罰,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程志萍 04-23051111轉731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10/30


2013年12月6日 星期五

2013-12-06:贈與股票免課證券交易稅

隨著贈與稅免稅額調高為220萬元,納稅義務人於財產規劃上,每年運用不超過免稅額度將名下股票贈與子女,這類股票因贈與移轉,非屬交易行為,免課證券交易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最近常接獲納稅義務人將股票贈與子女,繳納證券交易稅,嗣後申請退稅之案件。該局說明,證券交易稅係就有價證券買賣行為課徵,而贈與股票非屬買賣,免課證券交易稅。納稅義務人應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並持國稅局核發的贈與稅繳清證明書、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向股票發行公司辦理移轉登記。至股票發行公司受理投資人申請股票轉讓登記時,須有投資人提示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或稽徵機關核發的贈與稅相關證明書,未檢附者不得逕為移轉登記,以免負賠繳之責或受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12/6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2013-09-18:收回或收買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者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表示將於近日發布令釋,核釋公司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60條之1(以下簡稱募發準則)規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辦理註銷不再轉讓,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公司法第267條第8項規定,發給員工附有服務條件或績效條件等既得條件,於既得條件達成前,其股份權利(如股票轉讓、投票權、參與股利分配權、取得之配股配息...等)受有限制之新股,如員工未達成既得條件時,依募發準則第60條之1規定,公司得依發行辦法之約定,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又依財政部86年3月5日台財稅第861886344號函及98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804566980號令規定,發行公司將股票收回註銷不再於市場流通,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有價證券買賣行為,不發生課徵證券交易稅問題。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因收回或收買已發行之限制員工權利新股辦理註銷股本登記之程序,屬法定減資事由,參照上開該部函令規定,發行公司如確係收回或收買後依規定辦理註銷不再轉讓,屬返還股東投資額行為,非屬證券交易稅條例規定之課徵範圍,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林科長美慧 (02)23228138
財政部賦稅署 2013/9/18


2013年8月16日 星期五

2013-08-16: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報核聯應送回國稅局建檔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近日經常接獲民眾電話詢問,其至金融機構繳納證券交易稅時,收到證券交易稅繳款書報核聯應如何處置?

該局表示:目前私人間買賣股票之代徵人(即買受人),可使用手寫版(無條碼)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或透過網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www.etax.gov.tw)列印三段式條碼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並向各金融機構代收稅款處(簡稱公庫)繳納稅款。該繳款書(492)1式5聯,公庫於收款蓋章後,會將


1.代徵人收執聯、


2.出賣人收據聯及


3.存證聯等3聯正本交付代徵人,餘2聯分別為


4.報核聯及


5.存查聯,其中報核聯由公庫於收款蓋章後,連同經收各項(代收外縣市)國稅稅款日報表送代徵人地址所轄稽徵機關辦理稅款劃解事宜,存查聯則由公庫存查。

該局進一步說明,民眾如收到公庫誤交付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492)報核聯,請將報核聯退還該公庫,或郵寄至代徵人所在地之國稅局。

審查三科 葉淑芬 03-3396789轉146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