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9日 星期二

2014-12-09:公司收回股票,是否課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常接獲股票發行公司來電詢問,該公司減資收回股票並註銷,是否需要繳納證券交易稅?


該局說明,股票發行公司因辦理減資,以現金收回股票(包括原始現金認股,盈餘轉增資及資本公積轉增資配發之股票),或以所持有其他公司股票抵充現金收回股票,該項股票收回後確係辦理註銷不再轉讓者,不屬證券交易稅條例所稱有價證券之買賣行為,不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進一歩說明,如果公司是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規定買回公司已發行之行股票,再將買回之股份按約定價格轉讓與員工,該項轉讓則屬買賣有價證券行為,應課徵證券交易稅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對稅捐法令規定有疑義時,可逕向當地稽徵機關洽詢,以免申報錯誤,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三科 黃股長 06-222804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4/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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