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日 星期一

2014-12-01:國稅局提醒,三角移轉不動產如經查獲將補稅送罰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父母將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不動產直接返還登記於子女名下,應依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遭補課贈與稅及處罰。

該局指出,最近查獲納稅義務人甲君於97年間投資購置不動產,後因擔任其所經營公司之借款保證人,為避免財產遭強制執行,甲君於99年間將該不動產以買賣名義登記移轉予第三人乙君,而後乙君於102年再以買賣名義登記移轉予甲之子丙君。

該局查核後發現,兩段交易均無價款支付流程,是以甲君將土地移轉予乙君及乙君移轉予甲君之子丙君之兩次買賣行為係屬虛偽,與甲君將財產直接贈與丙君並無不同,經該局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補徵贈與稅100餘萬元並依同法第44規定處一倍罰鍰。

該局進一步說明,甲君為避免名下財產遭強制執行而以買賣名義,借名登記在乙君名下,就該不動產,甲君對乙君有「土地返還登記請求權」,係屬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甲君以買賣之外觀形式,使其子丙君取得土地所有權,即甲君贈與「土地返還登記請求權」予兒子丙君。

該局呼籲,贈與前最好先了解相關法令規定,方可達到節稅目的並維護自身權益,避免遭補稅送罰。

審查二科 康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595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12/1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