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31日 星期三

2014-12-31:依約給付外國營利事業利息權利金淨額者仍應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我國營利事業與外國營利事業簽訂借貸或技術合作契約,依約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技術服務報酬,應依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按給付總額扣繳稅款。

該局說明,納稅義務人有所得稅法第88條所列之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規定,扣取稅款。其扣繳稅款之計算,係以包括扣繳稅款在內之給付總額為基礎。

該局舉例,我國營利事業甲公司與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簽訂技術合作契約,合約總價500萬元,約定外國營利事業A公司取得技術服務報酬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甲公司負擔;則甲公司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應以外國營利事業實際取得之技術服務報酬,加計其應負擔之扣繳稅款後之給付總額625萬元〔合約總價500萬元÷(1-扣繳率20%)〕,作為計算扣繳稅款之基礎,故甲公司扣繳稅額應為125萬元(625萬*20%),給付淨額為500萬元(625萬-125萬)。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注意,給付予外國營利事業之利息、權利金或技術服務報酬,如應納之所得稅由我國公司負擔,於計算扣繳稅額時,應依前開規定辦理,以免因短扣稅款遭稽徵機關補稅處罰。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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