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2014-12-19:您不可不知的特銷稅-簽訂售後租回暨買回不動 產契約,依法院判決移轉予原所有權人,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俗稱奢侈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2條所規定之「特種貨物」,其中不動產之房屋、土地係指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造之都市土地。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至於買賣雙方訂定售後租回暨買回不動產契約,原所有權人行使買回權,且經法院確定判決移轉房地予所有權人,如確無短期投機炒作情事,則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9月30日與乙君訂立售後租回暨買回不動產契約,以總價200萬元出售土地及其上全部農作物暨房屋予乙君,契約並載明在甲君不違約情況下,自土地買賣過戶登記完成日起5年內乙君不得拒絕甲君以206 萬元購回所出售之不動產,乙君於100年10月8日登記取得該筆土地。甲君出售後即向乙君承租土地內之農作物,每期(月)租金1萬元, 嗣後甲君於101年間欲購回該不動產,乙君則認為甲君違約在前,無須將不動產賣回給甲君,渠等2人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之民事訴訟,經所轄地方法院判決載明,甲君於101年3月15日以郵局存證信函通知乙君欲依約買回前揭土地,復於同年月31日協同訴外人丙代書等至乙君上班處向乙君提出金額206萬元之臺灣銀行本票1 紙,作為買回價金,雖未獲乙君同意,惟於乙君收受206萬元或甲君將206萬元提存時,應將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甲君,嗣乙君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取得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本件買賣係依雙方訂定售後租回暨買回不動產契約取回其標的物,經查並無涉及短期投機炒作情事,故非屬特銷稅課徵範圍。

該局進一步說明,特銷稅之立法意旨,係希望能透過課徵稅捐之方式,加重投機者短期買賣不動產之交易成本,使其獲利大幅下降,以遏止投機炒作。主要目的是藉由抑制短期移轉非自住之不動產交易行為所課徵之銷售稅,打擊不動產短期投資炒作所帶來價格不合理之攀升現象,並將合理、常態及非自願性移轉不動產之情形予以排除課稅。

該局表示,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網站http://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諮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林麗華 04-23051111轉7333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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