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1.營所稅B-732.非居住者原則上無稅額扣抵之適用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顯示具有 精勤會計記帳-11.營所稅B-732.非居住者原則上無稅額扣抵之適用 標籤的文章。 顯示所有文章

2019年2月14日 星期四

自108年1月1日起取消外資股東獲配未分配盈餘稅之抵繳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08年1月1日起,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取消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說明,為促進課稅公平,107年2月7日所得稅法修正公布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外國股東股利所得自107年1月1日起扣繳率為21%。另刪除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不得再適用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08年1月分配100萬元之股利予外國股東A君,應按給付額依扣繳率21%,就源扣繳所得稅21萬元,該股利所含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所稅之金額不得抵繳應扣繳稅額。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給付股利予外國股東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應注意自今年度起不須計算抵繳稅額,以免短漏扣繳稅額致依違章論處。


審查二科 呂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9-02-14


 


2018年7月19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前分配股利或盈餘予外國股東,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

南區國稅局恆春稽徵所表示,107年2月7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刪除第73條之2規定,自108年1月1日施行,營利事業於107年12月31日以前分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或盈餘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下稱外國股東)時,仍得適用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以該股利或盈餘所含實際繳納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額之半數,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


該所舉例,甲公司於107年6月1日決議分配103至104年度股利500萬元,外國股東A持股40%,獲配股利新臺幣200萬元,按其持股比率依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公式計算,屬已實際繳納加徵10%所得稅部分之稅額為10萬元,甲公司給付時按A獲配股利扣繳稅款,得以該稅額半數5萬元(10萬元×50%)抵繳應扣繳稅額42萬元(200萬元×21%)。


該所提醒,自107年1月1日起,外國股東獲配之股利或盈餘應按21%扣繳率扣繳稅款,另所得稅法修正刪除第73條之2規定,係自108年1月1日起始適用,故營利事業於107年分配盈餘予外國股東時,仍得依修正前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計算抵繳應扣繳稅額,請扣繳義務人多加留意,以免因不諳法令未依規定正確計算抵繳稅額,致違反同法第114條規定,而遭受處罰。


工商稅股吳股長 08-8892484轉100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8-07-19


2016年9月22日 星期四

2016-09-22:核釋營利事業以89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之加回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規定

財政部近日發布解釋令,核釋自該令發布日起,營利事業首次以89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其原依該部99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7560號令第2點規定,自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7-1頁「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以下簡稱餘額計算明細表)計算減除之該等公積所含各年度已繳納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合計數,得一次全數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據以計算抵繳其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股東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之應扣繳稅額。(附釋例)

財政部表示,所得稅法第73條之2修正前,不論營利事業是否實際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例如適用投資抵減),均一律按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之10%計算抵繳稅額,致產生超額抵繳情形,爰98年4月22日修正該條規定,改按「已實際繳納」之未分配盈餘稅為計算抵繳基礎。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乃配合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核實填報截至98年底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復考量部分營利事業無法核實填報,上開該部99年令爰核釋餘額計算明細表相關計算規定。由於營利事業89至98年度有提列上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者,應自餘額計算明細表合理計算減除該等公積所含之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因此,倘營利事業將該等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為合理反映已繳納之稅額,參考所得稅法第66條之3第1項第4款有關公積撥充資本應加回股東可扣抵稅額之規定,允宜加回該等公積原減除之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以資衡平。此外,基於稽徵簡化考量,加回方式係採一次全數加回,以避免增加營利事業嗣後逐年管控該等公積轉回明細之作業負擔。

財政部指出,營利事業於本案解釋前,曾以89至98年度提列之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並已自行設算加回部分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且尚有餘額未加回者,基於稽徵安定與簡化考量,不予變更前已自行設算加回之金額;其尚未加回之餘額,應俟本令發布日後首次以該等法定(特別)盈餘公積轉回保留盈餘辦理分配時,一次計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營利事業已繳納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

 105.9.22附件

胡科長仕賢 02-23228118
財政部賦稅署 2016-09-22


2016年5月12日 星期四

2016-05-12: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全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但依103年度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自104年1月1日起,境外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稅額之半數,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特別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6-05-12


2013年9月10日 星期二

2013-09-10:計算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相關課稅規定

北區國稅局日前接獲某公司詢問,辦理分配股利時,應如何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

該局表示,為避免境外股東因實施兩稅合一造成其投資稅負增加,影響投資意願,依所得稅法第73條之2第2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其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

該局進一步說明,計算分配予境外股東股利所得之抵繳稅額時,要特別注意以下規定:


(1)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公司有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分配基礎之分子、分母應均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即除了分配當年度盈餘為未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外,其餘分配以前年度盈餘均視為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已符合上述要件始得適用抵繳稅額之規定。


(2)抵繳稅額之上限=境外股東獲配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10%,並以股利或盈餘分配日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之餘額為限。

該局並提醒,分配股利如全數來自當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並無可抵繳稅額之適用。如果有任何境外股東股利所得課稅方面的問題,可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該局將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審查一科 羅審核員 03-3396789轉1374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9/10


2010年5月6日 星期四

超額抵繳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應扣繳之金額,且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於99年5月31日前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及補辦扣繳申報並加計利息,得免罰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因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第4項之修訂,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87年度至98年度實際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股利或盈餘予非居住者股東或未來可能有非居住者股東者,應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計算明細表。

國稅局再次提醒,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分配日於96年10月22日至98年12月31日間之分配案件,未依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規定計算得抵繳之金額,致多計可抵繳稅額,且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如於99年5月31日前,已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短扣之稅額並補辦扣繳申報,得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有關應扣短扣之處罰。逾期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嗣經稽徵機關查獲者,將依法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並予處罰。

審查一科 稅務員 吳弘玄(07)7256600分機 7161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2010/5/6


2010年3月30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核實填報其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餘額

財政部表示,為解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以下簡稱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未按「實際繳納之稅額」計算得抵繳之稅額,致超額抵繳,造成國庫補貼非居住者股東之不合理情形,該部爰配合98年4月22日修正公布所得稅法第73條之2及98年11月18日修正發布同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明定營利事業自99年1月1日分配盈餘起,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稅額,其屬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下簡稱未分配盈餘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得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之計算公式,並規定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規定格式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以利以後年度正確計算分配予非居住者股東得抵繳之稅額。

配合上開修正規定,財政部除於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新增第17-1頁格式供填寫外,亦於本(99)年3月30日針對該項餘額計算之相關疑義,發布解釋令予以明確規範,其內容如下:
(一) 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依其87年度至98年度實際繳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分配股利或盈餘情形及實際自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中減除之未分配盈餘稅稅額等相關資料,核實填報其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由稽徵機關審查認定。

(二)營利事業無法依前開規定核實填報者,應依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第17-1頁格式與填表須知計算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該計算之餘額如大於同日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期末餘額,應以該帳戶之期末餘額為限。

(三)營利事業未依前2點規定填報,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定之餘額為負數者,稽徵機關將函請營利事業於規定期間提供第1點規定之相關資料及計算表,據以核實計算其餘額;營利事業逾期未提供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

(四) 營利事業之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在財政部96年10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45780號函發文日至98年12月31日間,未依該函規定計算得抵繳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之金額,致超額抵繳稅額,且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稽徵機關將加強輔導扣繳義務人於99年5月31日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繳短扣之稅額及補辦扣繳申報,並自原定應扣繳稅款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補繳短扣稅額之日止,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其於99年6月1日以後,經稽徵機關查獲者,無上開加計利息免罰規定之適用。

(五)依前4點規定填報或核定之餘額仍為負數者,以該負數為營利事業99年度之期初餘額,並以其繼續繳納之未分配盈餘稅稅額沖抵,至其餘額為正數時,始得依規定計算得抵繳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應扣繳稅額之金額。

財政部說明,營利事業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止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稅之餘額,係為利其99年度以後併同盈餘分配予非居住者抵繳其應扣繳稅額,營利事業應正確填報,俾保障非居住者股東之權益;營利事業如無非居住者股東且預計以後年度亦無非居住者股東者,得免依前開規定填報。另外,財政部提醒營利事業如有遺失相關年度之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變動明細申報表(ICA)核定通知書之情事,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補發,俾利填報。

財政部並重申營利事業自該部96年10月22日函發文日後之盈餘分配案件,即應依該函規定計算得抵繳非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額,以免多計可抵繳稅額。本次配合營利事業應於辦理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報截至98年12月31日未分配盈餘稅餘額之規定,該部再次提醒營利事業如有未依該函規定辦理致多計可抵繳稅額,且未經稽徵機關查獲者,應於99年5月31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加計利息補繳短扣之稅額及補辦扣繳申報,並免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處罰。如逾期未依前開規定辦理嗣經稽徵機關查獲者,仍應依法責令補繳短扣之稅款及處罰。

相關附件:



財政部賦稅署 2010/3/30


2010年2月1日 星期一

外國股東-扣抵稅額變少了

因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新規定,今年起計算外國股東扣繳稅額的方式已改變,公司須回頭從89年開始區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屬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部分,才能當外國股東的可扣抵稅額,外資持股比率高的大企業要加以注意。


經濟日報/提供

外資占台股總市值比重已突破32%,創下80年開放外資以來的最高紀錄,而台股市值前20大龍頭中,包括台積電、鴻海、聯發科、宏碁等,外資持股都有相當高的比重。

由於外國股東獲配股利,不適用台灣的兩稅合一制度,只適用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適用範圍,但過去公司在計算「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ICA)時,都沒有將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部分區分出來,包括公司繳納營所稅的部分也給外國股東扣抵,財政部認為「外國股東多抵了」,因此新增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 61條之1新規定,明訂從99年1月1日當作分配盈餘的基準日,只有屬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部分,才可以做為外國股東的可扣抵稅額。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宜信解釋,為了因應這項新規定,所有公司必須重新計算公司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回溯從89年開始,區分「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中,有多少是屬於未分配盈餘加徵10%的部分。

值得注意的是,除非公司的股東100%都是本國人,否則都會受此新規定影響,要是公司將「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算錯,所有外國股東的可扣抵稅額都會報錯。

而公司在今年5月申報98年度營所稅時,申報書上就要按新的公式填寫「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一旦填錯,替外國股東扣繳時就會漏報,公司到時除了被補稅,還會被處一倍重罰。

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營運長張豐淦則憂心,這項變化對於大型上市櫃公司可能不成問題,因為會計制度較完備;但是很多中小型企業或許已經遺失帳簿,或是保存在會計師處,要回頭計算十年前的「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並不容易。若真的無法找出歷年的帳簿,張豐淦也建議,可向轄區主管的國稅局調閱以前年度的營所稅核定通知書,上面就有「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可供公司參考。

張豐淦提醒,外資比重高的企業,今年起不只要想「分配多少盈餘?」,還要進一步思考,「要配今年度還是以前年度的盈餘?」如果公司未分配盈餘的額度很大,就要考慮是否先分配以前的盈餘,壞處是當年度沒分配的盈餘就要被加徵10%,公司要仔細精算再下決定。

【2010/02/01 經濟日報】


2009年11月26日 星期四

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之相關課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表示:高雄市苓雅區陳小姐詢問,該公司於98年12月1日分配並給付股利予股東王○○君,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住未滿183天,其獲配之股利應如何扣繳?

該局表示,王君98年度在我國境內居留天數未滿183天,係屬所得稅法第7條第3項規定,所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該公司給付予股東王君股利時,應依非境內居住者之相關規定辦理扣繳。亦即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境內居住者股東股利或盈餘時,因非屬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應依給付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按扣繳率30%(註:99年1月1日以後給付者,扣繳率為20﹪)計算應扣繳稅款,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

該局進一步表示,營利事業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總額或盈餘總額所含之稅額,如屬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實際繳納之稅額,可抵繳該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應扣繳稅款。該抵繳應扣繳稅額之計算方式,首先按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61條之1規定計算:

抵繳稅額=(獲配股利或盈餘淨額×10﹪)×(股利或盈餘分配日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累積未分配盈餘÷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營利事業依上述規定計算之抵繳稅額,應以下列公式計算之金額為限:
抵繳稅額之限額=A×(本次分配予非居住者之股利或盈餘淨額÷股利或盈餘分配日累積未分配盈餘帳戶餘額)

A係指截至分配日止,該營利事業已實際繳納之各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累積稅額,減除各年度經稽徵機關調查核定減少之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各年度已分配予非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境外之營利事業股東抵繳稅額後之餘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果前項計算公式A之金額大於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者,應以分配時股東可扣抵稅額帳戶餘額作為計算基礎。


96記帳士考試試題:甲公司今年欲配發非居住者A君股利淨額20萬元,設該分配日帳上累積未分配盈餘(87年以後)有600萬元,其中已加徵10%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為180萬元,若A君股利之扣繳率為20%,則A君之股利應扣繳多少稅額?


解:20萬×20%-20萬×10%×180萬÷600萬=3.4萬

苓雅稽徵所 稅務員 羅玉雯(07)3302058分機6256
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98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