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10月23日 星期二

營利事業申請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者,應依「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相關規定,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臺中訊)中區國稅局表示,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其存貨之估價,得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惟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營利事業若於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則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

經營零售業之營利事業,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其存貨價值者,應具備下列條件:


1.應為股份有限公司組織者。


2.經營零售業務,使用收銀機或電子計算機開立統一發票者。


3.最近3年未發現違反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者。


4.訂有健全會計制度,其對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有明文規定,並經會計師出具「評估會計制度內部控制是否有效報告書」者。


5.貨品須編號標價(零售價)並按標價出售者。


6.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須委託稅務代理人查核簽證申報者。

申請採用零售價法者,並應提示商品分類之原則,且應依該原則分別記載。其存貨帳進貨帳除應登載成本外,並需記載商品之零售價,以求得成本率。若商品分類原則變動時,應於每月底就當月變動情形,列表報請稽徵機關核備

該局日前受理某家經營零售業之購物商場申請案,該商場係本年度暫繳申報期限前已開業之營利事業,因其具有商品種類眾多、交易次數頻繁之特性,為降低其營業成本,乃報請稽徵機關核准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惟該公司於暫繳申報期間過後,始檢附相關資料向稽徵機關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因不符「營利事業以零售價法估定期末存貨應行注意要點」中申請期限之規定,致該商場本年度之申請案遭稽徵機關駁回。

該局特別籲請經營零售業且符合上列條件之營利事業,若申請採用零售價法估定其存貨價值者,應於每年暫繳申報時,報請稽徵機關核准;營利事業若於暫繳申報期限過後始行開業者,則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准,以免因逾期申請致公司權益受損。該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如對零售價法估價申請事宜有任何疑問,請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林妘璇 (04)2305-1111轉7177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2007/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