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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2013-12-16:財政部核釋學生團體舉辦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之娛樂稅規定

財政部於今(16)日核釋,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得比照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免徵娛樂稅。

財政部說明,該部88年1月22日台財稅第881896982號函釋,依娛樂稅法第2條規定,電影、演唱會及舞會均屬課徵娛樂稅範圍,故學生團體於校園內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或舞會,如有售票或收取費用者,依同法第8條規定,均應於舉辦前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登記及娛樂稅徵免等手續。該部考量學生團體係由學生組成,經學校同意舉辦以校內員生為對象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係學生校園活動一部分,其為舉辦各該活動而售票或收取費用,倘係為支應舉辦活動所需,且活動之剩餘款均用於該學生團體者,與一般商業性活動尚屬有別。

財政部進一部說明,依娛樂稅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凡合於左列規定之一者,免徵娛樂稅:


一、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或財團之組織,或依其他關係法令經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者,所舉辦之各種娛樂,其全部收入作為本事業之用者。」學校核准設立之學生團體,經學校同意以校內員生為對象舉辦之電影欣賞、演唱會及舞會等臨時性文康活動,並經學校證明其全部收入作為該學生團體之用者,其性質與該款規定情形類同,倘僅因學生團體非屬該款規定之免稅主體,而排除該款免稅規定之適用,尚有未宜,爰核釋是類活動得比照該款規定免徵娛樂稅,並廢止上開該部88年函。

梁科長真榆 (02)23228259
財政部賦稅署 2013/12/16


2010年8月26日 星期四

娛樂稅逾期繳-超商不收

稅額2萬元以下的稅款,7月起已全面開放可以在四大超商繳納,且繳納截止日可以延到限繳日後二天內,不過財政部指出,娛樂稅及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罰鍰不適用,限繳日當天24時前未繳納,超商即不再代收。

超商繳稅不必負擔手續費,財部指出,民眾只要持有條碼稅單,全省超商都可以代收。

財政部指出,所得稅、房屋稅等定期開徵的稅捐繳款書原已可在便利商店(全家、7-ELEVEN、萊爾富、OK)繳納,99年7月8日起,再增加非定期開徵(如娛樂稅、契稅等)的繳款書,稅額2萬元以下,且列有條碼的各種地方稅繳款書(車籍號碼有中文字的使用牌照稅除外),也都可以由便利商店代收稅款。

選擇超商繳稅還有一個延後繳款好處,財政部說,稅單都有截止繳納的限繳日,逾限繳日二天未繳稅者,每逾期一天要加徵1%滯納金,最高可罰到15%。選擇在超商繳稅者,只要在滯納金加徵前完成繳稅手續,超商都會受理。

換句話說,只要在未加徵滯納金前,持已逾繳納期限的稅單,仍可在超商繳交。

不過,並不是每一種稅單逾限繳日都可以在超商繳納,財政部指出,便利商店代收稅款期限,分為以下兩種:

一、代收截止日為限繳日當日24時前繳交者:1.娛樂稅、2.行政執行滯納稅款及3.罰鍰。

二、代收截止日為限繳日期限後二天的24時:包括1.所得稅、2.營業稅、3.房屋稅、4.地價稅、5.土地增值稅、6.使用牌照稅、7.印花稅及8.契稅等。

超過代收期限者,民眾必須到金融機構臨櫃繳納,且須加徵滯納金。依稅捐稽徵法第20條規定,逾期繳納稅捐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財部提醒至便利商店繳稅民眾,應檢視繳款書收據聯是否有加蓋店章,若有漏蓋章可請原收稅商店補蓋。

2010/08/26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