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2月27日 星期三

2013-02-27:逾期2年經催收之應收帳款債權,如另行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即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如有應收帳款應收票據各項欠款債權逾期2年,經催收取具郵政事業已送達之存證函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並應於發生當年度沖抵備抵呆帳

中區國稅局指出,該局日前受理轄內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呆帳損失案件,公司以96年之應收帳款債權,至98年底已逾2年未能收取,並已取具郵局送達之存證信函,但因已與債務人另訂契約書協議展延還款期限自99年起至103年止計5年,雖債務人99年實際並未依約還款,列報為呆帳損失,惟經該局否准認列。

中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該公司應收帳款債權,雖已逾2年,惟其既與債務人雙方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在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前,即無所謂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之情況產生,應等各次還款期限到期後,如仍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始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該局特別呼籲,呆帳損失應於確定其為壞帳之年度列報,逾期2年之債權如經協議展延還款期限,即不得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黃士宜 04-23051111轉812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13-02-27: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請留意境外所得是否適用所得稅協定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25個,另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14個。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如有來自前述所得稅協定他方締約國之所得,可向所在地國稅局申請居住者證明,憑以向他方締約國申請依所得稅協定規定免稅適用較低之稅率

中區國稅局指出,按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之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內者,應就其中華民國境內外全部營利事業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但其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已依所得來源國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得由納稅義務人提出所得來源國稅務機關發給之同一年度納稅憑證,並取得所在地中華民國使領館或其他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機關之簽證後,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扣抵之數,不得超過因加計其國外所得,而依國內適用稅率計算增加之結算應納稅額」。惟該中華民國境外所得,如係依所得稅協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之所得或依所得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之所得,其因未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則不得依上開規定自其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中扣抵。

該局說明,營利事業如有來自中華民國境外之所得,而該所得符合所得稅協定規定屬於他方締約國免予課稅者,或依所得稅協定適用上限稅率者,其因未適用所得稅協定而溢繳之國外稅額,依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第26條第2項規定,不得申報扣抵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應納稅額,營利事業應向所得來源國申請適用所得稅協定退還其溢繳之國外稅額,方屬正確。

有關查詢我國已簽署並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及海、空或海空國際運輸所得互免所得稅單項協定之締約國家明細及簽訂之協定內容,可自財政部賦稅署網站(www.dot.gov.tw)→點選首頁>便民服務>賦稅法規→選擇「租稅協定」頁箋,即可查閱,並可透過點選個別國家查看租稅協定條文內容。

納稅義務人對上述問題有任何疑義,可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查詢或進入該局網站(http://www.ntbca.gov.tw)撥打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一科 錢妙秋 04-23051111轉7161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13-02-27:中央健康保險局追扣或補付醫療院所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有關醫療院所全民健康保險收入(下稱健保收入),自95年度起,改以醫療院所每年經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下稱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按每點0.78元計算其成本費用;因健保局追扣或補付醫療款與核定點數無涉,純屬總額點值結算後原核算點值之差異所造成,故該追扣或補付收入如屬95年度以後(含95年度)部分,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

該局以近來受理之行政救濟案例予以說明,納稅義務人A君執業之診所98年度未依法辦理結算申報,經該局依查得資料核定執行業務收入1,854,261元,並依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計算其必要費用,核定執行業務所得394,566元。A君復查主張健保局98年度補付97年度之收入105,511元,已包含於98年度扣繳憑單給付總額內,應以該補付金額依年度平均點值換算之點數計算必要費用云云。經該局以,財政部頒訂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自95年度起,健保收入係以健保局核定之服務點數為計算成本費用之基礎,而該97年度補付金額僅係97年度第2季至第4季總額點值結算後之補付金額,97年度核定點數並無變動,故無須再減除必要費用,A君主張並無理由,乃予復查駁回。

該局表示民眾對稅務問題如有任何疑問,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 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二科 劉淑華 04-23051111轉8256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13-02-27: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或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免徵營業稅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以協議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營業人取得之補償費收入,免開立統一發票,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指出,日前接獲營業人詢問其與政府協議,使政府取得其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其取得補償費收入,是否需依法開立統一發票?該局說明,依財政部99年6月9日台財稅字第09904065260號令釋,政府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以協議徵用方式取得營業人所有土地之使用權而給付之補償費,尚非營業人之銷售額,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應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營業人取得上開補償費收入時,雖免開立統一發票,惟應依所得稅法第24條規定以「其他收入」列帳,其必要成本及相關費用亦一併列報。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於辦理同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記得應將該收入及必要成本與相關費用列報,以免發生短漏報所得情事,遭補稅處罰,影響自身之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電話0800-000321,或上中區國稅局網站www.ntbca.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法務一科 李玉蘭 04-23051111轉811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27


2013-02-27:公司辦理決算申報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期間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公司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12條規定,公司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惟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期間,應於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期限截止日前檢具相關文件提出申請。

該局說明,甲營利事業於101年11月因合併而消滅,其主管機關核准日為101年11月30日,依所得稅法第75條財政部97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令規定,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45日內辦理決算申報,亦即應於102年1月14日前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101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營利事業如欲適用產業創新條例之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獎勵,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研究發展活動審認意見之截止日為102年1月14日。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決算申報時,申請研究發展活動之審認意見應於規定期限內提出,以免損及自身權益。

審查一科 陳股長 (02)23113711分機1284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7


2013-02-27:今(102)年辦理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增多項便民服務措施

財政部表示,為提供更優質納稅服務,今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服務更多元、範圍更擴大,包括無申報經驗之納稅義務人(如軍教人員及初入社會新鮮人)可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外僑可查詢本人扣除額資料服務、新增多項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申辦服務及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服務等,進一步提升服務品質。

今年新增之便民措施,簡要說明如下:

一、 首次申報者申請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措施

以往未曾辦理申報之納稅義務人(即首次申報者,如去年起薪資所得恢復課稅之軍教人員及初入社會新鮮人)今年2月15日起至3月15日止,可至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http://tax.nat.gov.tw)線上申請或親自至稽徵機關臨櫃申請適用101年度稅額試算服務,經稽徵機關審核符合條件者,即主動寄發試算書表,協助首次申報者完成申報。

二、 外僑查詢扣除額資料服務

無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外僑,以往僅得查詢本人之所得資料;為擴大服務範圍,今年5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新增外僑可透過網路或臨櫃查詢本人扣除額資料,外僑依查詢之扣除額資料申報扣除者,即可免檢附相關單據或繳費證明,大幅簡化申報程序。

三、 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APP線上申辦服務

為提供納稅義務人更便利之線上辦理環境,去年5月納稅義務人可以平板電腦APP辦理網路申報,以及適用稅額試算服務案件可以平板電腦及智慧型手機APP線上辦理回復確認;今年新增2月15日至3月15日期間,民眾可以APP軟體線上申請不適用稅額試算服務、變更試算書表寄送地址或申請將101年度所得及扣除額資料分開提供。

四、 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繳稅服務

綜合所得稅稅款繳納方式,除可以現金(含金融機構及便利商店臨櫃繳納)、信用卡、繳稅取款委託書、晶片金融卡及自動櫃員機繳稅外,今年起,納稅義務人採自然人憑證或財政部審核通過之電子憑證(例如金融憑證)透過網路辦理稅額試算回復確認或網路申報時,可以本人之活期(儲蓄)存款帳戶即時扣款轉帳繳稅,提供多元繳稅管道。

財政部表示,提升納稅服務,便利民眾納稅,促進徵納和諧,向為該部施政重點,近年來陸續實施之網路申報服務、所得及扣除額資料查詢服務及稅額試算服務,大幅減少民眾辦理結算申報之時間、人力及物力成本,並獲得外界肯定。未來財政部將賡續提供簡化申報便民措施,提升服務效率。

倪科長麗心 (02)23228122
財政部賦稅署 2013/2/27


2013年2月26日 星期二

2013-02-26:營業稅網路申報自繳稅款自102年3月起增加以活期存款帳戶即時轉帳繳納便利措施

南區國稅局表示:自102年3月起營業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且使用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做為身分認證方式,可使用活期(儲蓄)存款帳戶線上繳納自繳稅款。納稅義務人不用出門即可完成申報及繳納稅款,免提領現金或開立支票至金融機構繳納,省時又省力,歡迎多加利用。

國稅局說明:繳納自繳稅款所使用之活期存款帳戶必須是營業人的帳戶,即營業人為公司組織,則為公司帳戶,若營業人為獨資合夥組織,則為獨資合夥商號名義開立之帳戶,不能是負責人或其他個人帳戶。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同一申報期間內,若第一次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繳稅,則同期線上繳稅都必須使用活期存款帳戶繳稅,不可再使用其他線上繳稅方式;反之,如第一次使用活期存款以外之其他線上繳稅方式,在同期內就不可再使用活期帳戶繳稅。另採簡易電子認證、人工、延期或整批上傳申報者,則不適用此一繳稅方式。

對本項服務措施如有任何疑義,可撥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或洽轄屬分局、稽徵所,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徵收科楊科長 06-2223111分機8062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6


2013-02-26:信託業者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信託業依信託業法相關規定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投資國內證券市場,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信託財產發生之收入,受託人應於所得發生年度,按所得類別依規定減除成本、必要費用及損耗後,分別計算受益人之各類所得額,由受益人併入當年度所得額,依規定課稅;另依同法條第6項規定,依法經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之共同信託基金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期貨信託基金其他信託基金,其信託利益於實際分配時,由受益人併入分配年度之所得額,依規定課稅。

該局說明,依「信託資金集合管理運用管理辦法」相關規定,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將不同信託行為之信託財產,基於提高經營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之需要,依其投資運用範圍或性質,設置帳戶加以集中管理運用,且該帳戶之設立,事先須經主管機關審核,且受主管機關監督。

該局進一步說明,設置集合管理運用帳戶,係信託業者內部對於信託資金經營管理方法之特殊規定,無關對外資金之募集,且信託受益權不得轉讓,其委託人與信託業間之關係仍屬一般信託範疇,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以標準化之商品,發行受益證券,直接對外募集資金,其受益證券得轉讓之情形尚有不同。故「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其受益人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尚無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6項規定之適用,其受益人之信託利益應於所得發生年度課稅。

該局籲請信託業者注意,基於信託財產海外所得課稅原則之一致性,集合管理運用帳戶受益人海外信託利益之課稅方式,亦應依所得稅法第3條之4第1項規定辦理。

審查二科 林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5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6


2013-02-26:實物抵繳案件,如有應退稅額,應就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繳納現金有困難,而申請以所繼承之實物(如土地股票等)抵繳遺產稅,並就不足抵繳之差額繳納現金,嗣後如發生應退稅額情事時,應就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抵繳之實物,先予退還。惟如納稅義務人繳納之現金,非因繼承而來,仍應就該部分現金優先退還。

該局說明,稅款之繳納,原以現金為原則,至於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4項有關實物抵繳之例外規定,其目的係彌補現金繳納之不足。因此,以實物抵繳遺產稅的條件,應以被繼承人遺有之現金及銀行存款不足繳稅部分為範圍。遺產稅納稅義務人經以現金實物併同繳納遺產稅後,如因核定稅額變更而發生有應退稅額情事時,其應退還之順序,應以抵繳當時因現金不足而提出抵繳之實物先行退還。至於上述可退還現金之範圍,應以被繼承人遺留之現金銀行存款為原則,如納稅義務人有另提供非因繼承而來之現金繳納,則應就該部分優先退還後,如仍有不足,再就抵繳實物退還。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遺產稅經核定應納本稅1,000萬元,納稅義務人乙君因繳納現金有困難,申請以被繼承人甲君所遺留之銀行存款300萬元繳納,及以繼承土地抵繳稅額650萬元,另不足部分以現金繳納50萬元;嗣經行政救濟確定,變更應納遺產稅本稅為750萬元,致溢繳稅額250萬元,其溢繳之稅款,應先退還納稅義務人自行以現金繳納之50萬元後,再以抵繳之實物就相當於200萬元之抵繳價額,退還予納稅義務人。

徵收科 許股長 (02)23113711分機200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6


2013-02-26: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土地,應否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或依法得核發建造執照之都市土地,於銷售時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但符合第5條規定者,不包括之。

納稅義務人甲君欲出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都市土地(地上無房屋),且該土地係屬未達可建築寬度及深度之畸零地,依司法院釋字第674號解釋,畸零地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前,依建築法規定不得單獨建築,屬「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惟畸零地如經與鄰接土地協議合併使用,或與鄰接土地屬同一所有權人所有,無須協議即可合併使用,且合併後已達最小建築面積之寬度及深度者,仍得申請核發建造執照;或符合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按建築法第46條規定授權訂定之畸零地使用規則規定者,亦得單獨申請核發建造執照,仍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

審查三科 李秋萍 03-3396789轉1476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2/26


2013-02-26:銷售農業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地農用證明書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銷售農業用地如經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作農業使用,並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於移轉時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範圍。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4款規定,所有權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且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非屬前開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至所稱「經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係指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1項第38條之1或其他依法得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並經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或認定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100年10月8日取得農業用地乙筆,101年12月16日銷售並完成移轉登記予乙君,甲君於「銷售前」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或「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之1土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並經所轄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准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則甲君持有該土地期間雖未滿2年,銷售時仍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若甲君領有前開證明書但選擇課徵土地增值稅,如經國稅稽徵機關函詢該管地方稅捐稽徵機關查明符合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要件,亦可排除課稅。

該局強調,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農業用地,如未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於銷售時又未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核發上述農業使用證明,國稅稽徵機關將依規定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稅。另外,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5條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6個月,亦請納稅義務人多加留意。

審查三科 簡股長 (02)23113711分機176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6


2013年2月25日 星期一

2013-02-25: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區分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專業性勞務之提供如符合以技藝自立營生自負盈虧並負擔執業之成本及費用等要件者,始屬執行業務所得;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則屬薪資所得

該局舉例說明,吳君97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A公司之執行業務收入457,147元,經該局以系爭收入屬薪資所得,乃歸課其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吳君不服,主張其代理A公司承攬保險,該筆收入應屬執行業務所得,案經復查、訴願均遭駁回。

該局進一步說明,吳君取得之給付報酬,雖係按招攬業績給付,惟依其內容,係專為所屬A公司從事保險之招攬,接受A公司各級展業單位主管之訓練、輔導提供客戶各項服務授權代收保險費,另有考核及晉級等相關制度,是吳君與A公司間具有專屬及相當指揮監督關係,而非接受委託獨立執行業務,與所得稅法第11條第1項所稱執行業務者係以技藝自立營生、負擔成本及必要費用,具有自由性及獨立性,不必受雇主拘束,得自由選擇是否執行、執行內容方式、為誰執行業務及如何支配執行利益等情形不同。

南區國稅局特別提醒民眾,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區分清楚執行業務所得與薪資所得之差異,避免因適用法令錯誤而短漏稅額。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23111分機809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5


2013-02-25:營利事業證券及期貨交易等損失自以後年度所得額扣除之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計算其所得基本稅額之證券及期貨交易所得額及國際金融業務條例規定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所得額時,如有依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損失,得自發生年度之次年度起5年內,從當年度各該款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前述減除順序,應按損失發生年度順序,逐年依序扣除。當年度無各該款所得額可供扣除或扣除後尚有未扣除餘額者,始得依規定遞延至以後年度減除。舉例說明及表列如下:假設甲公司97年度至100年度經稽徵機關核定證券交易所得(損失)分別為(3,000)萬元、(3,500)萬元、4,000萬元及5,000萬元,99年度及100年度課稅所得額分別為(5,000)萬元及2,000萬元。甲公司99年度課稅所得額於加計證券交易所得後其基本所得額雖然虧損,其97及98年度證券交易損失仍應先依序自99年度證券交易所得中扣除,則99年度證券交易所得4,000萬元減除97年度證券交易損失3,000萬元及98年度證券交易損失1,000萬元後為0元,基本所得額為(5,000)萬元,98年度尚有證券交易損失2,500萬元遞延至100年度證券交易所得5,000萬元中減除, 則100年度基本所得額為4,500萬元(2,000萬元+5,000萬元-2,500萬元)。

綜合規劃科 審核員 張鈺釗(07)7256600 分機:777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5


2013年2月23日 星期六

2013-02-23:何謂財產交易所得?如果要主張財產交易為損失應提供什麼證明?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交易所得是指財產及權利因買賣或交換而取得的所得,包括:

1.原出價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原來取得時的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

2.原繼承或贈與取得的財產和權利︰以交易時的成交價額,減去繼承時或受贈與時該項財產或權利的時價,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財產或權利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的餘額為所得。其所得歸屬年度以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日期的年度為準,如果是法院拍賣的房屋,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日所屬年度為準。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表示:出售財產如果主張無所得或虧損,納稅義務人應檢附買進、賣出契約書價款收、付證明,至於價款收、付證明可以是轉帳、票據或現金交付,但如果是現金交付,尚需依照印花稅法規定,因屬銀錢收據需按支付金額的4‰由立據人貼印花稅票。如果財產交易標的物是房地,且買進或賣出契約未劃分房地的各別價格者,應以房地買進總價及賣出總價的差價,按出售時的房屋評定現值土地公告現值房屋評定現值合計的比例計算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該局呼籲民眾對於財產交易所得如尚有疑義,歡迎撥打該局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洽詢。

前鎮稽徵所 稅務員 郭三本 (07)7151511#6157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3


2013年2月21日 星期四

2013-02-21:父子間土地移轉訂定買賣契約,應申報贈與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6款規定,如未能提出支付價款證明,稽徵機關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表示,支付價款證明,並無形式上限制,凡能提出支付價款之金錢來源支付憑證,足以證明買賣行為確屬真實,而非取巧虛構以逃避贈與稅之課徵者,自不會以贈與論課徵。所以二親等以內親屬間財產買賣,如未支付價款,將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但出售土地,如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仍可適用特別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審查二科 股長 張均(07)7256600分機728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1


2013-02-21:假借他人名義出售不動產者仍應申報繳納特銷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該局發現有納稅義務人於100年3月買賣取得1戶房屋及座落土地,立即透過仲介出售,因其名下無房屋,乃於100年9月將該不動產先贈與登記予其,再於同年次月以其名義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並銷售該房地,以規避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經國稅局查獲後,遭補稅送罰。

該局表示,特銷稅條例第5條第1款明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納稅義務人如符合上開要件雖可排除課稅,惟納稅義務人故意以符合該條件之親屬或他人名義,先以贈與或其他 (信託) 方式移轉所有權,再該持有期間未滿2年內之不動產出售;由於訂約出售及收取價金皆是原所有權人所為,依實質課稅原則仍屬特銷稅課稅範圍,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計算應納稅額,自行填具繳款書向公庫繳納,並填寫申報書辦理申報。如未申報而遭查獲,除補徵稅款外,將按所漏稅額處3倍以下罰鍰;如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或匿報、短報者,將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處以刑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未申報或短漏報者,在未經人檢舉或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自動補報及繳納稅款,以免受罰。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義,請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洽詢,或撥打免付費電話:0800-000123,該局將謁誠為您服務。

審查三科 股長 許金汶(07)7256600分機86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21


2013-02-21: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尚未入帳之金額應申報遺產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出售之各項投資、有價證券等,迄死亡時尚未領取,其性質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所稱之財產,應依同法第1條規定課徵遺產稅;即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動產不動產其他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等各類財產,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

該局審理某遺產稅案件,發現被繼承人生前出售投資海外基金乙筆,其出售之價款1千2百餘萬元 ,於死亡數日後才入帳繼承人僅以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餘額申報,漏未申報該筆基金價款,並於被繼承人死亡日後數次提領該帳戶存款,且未於6個月內補申報該筆基金價款,本案將其漏未申報之出售基金價款,併入其遺產總額核定補徵稅額並處以罰鍰。

國稅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申報遺產稅時,除可向國稅局申請被繼承人所得財產資料生前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了解被繼承人生前存款情形,並向金融機構查詢截至被繼承人死亡當日存款外,仍應注意是否有其他尚未收取之財產,務必據實申報,以免漏報而被處罰;又若有漏報遺產情形者,應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進行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以免受罰。

綜合規劃科 林審核 06-2298054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1


2013-02-21:扣繳義務人依限補繳短漏扣繳稅款時亦應補報扣繳憑單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負責人扣繳義務人,如被查獲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應於國稅局通知之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逾期未補報補繳者,將遭受較重之處罰。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個月所扣稅款向代理國庫的銀行繳納,每年1月底前,應將上一年內給付之金額、所得人及扣繳稅款等資料,彙集開立扣繳憑單(若給付對象為非境內居住者,則應自代扣稅款之日起10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辦理扣繳申報。經國稅局查獲有未依規定扣繳稅款情形,如依國稅局通知限期內補繳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如僅依限補繳應扣繳之稅款,而未依限補報扣繳憑單,按應扣未扣或短扣之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

該局指出,扣繳義務人接獲國稅局責令補報補繳通知後,應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惟部分扣繳義務人只注意於限期內補繳短漏扣稅款,忘了亦應在限期內補申報扣繳憑單,致遭依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按短漏扣繳稅額處3倍以下之罰鍰。該局特別籲請扣繳義務人補繳應扣繳稅款後,務必記得於限期內補報扣繳憑單。

法務二科 林稽核 06-2298099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1


2013-02-21:營利事業於澳大利亞繳納之礦業資源租金稅係所得稅性質,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國外稅額扣抵之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於澳大利亞(以下稱澳洲)繳納之「礦業資源租金稅」,與「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與澳大利亞商工辦事處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澳租稅協定)第2條規定之適用稅目「石油資源租金稅」實質類似,亦屬於臺澳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圍。我國營利事業於澳洲從事相關礦業活動所繳納之礦業資源租金稅,得適用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國外稅額扣抵之規定。

該局說明,澳洲自2012年7月1日起課徵礦業資源租金稅,係針對位於澳洲境內新設及現有鐵礦、煤礦工程之特定利潤課稅,以納稅義務人年度開採利潤總額7,500萬澳幣為起徵點,實質稅率22.5%。上開礦業資源租金稅,與臺澳租稅協定第2條規定之適用稅目「石油資源租金稅」實質類似,依同條第2項規定屬臺澳租稅協定之適用範圍,又依同協定第6條規定,我國營利事業於澳洲從事相關礦業活動之利潤,澳洲保有礦業資源租金稅課稅權。

該局進一步表示,前開礦業資源租金稅所得稅性質,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臺澳租稅協定第22條消除雙重課稅之方法」規定,我國營利事業就澳洲來源所得,併同我國來源所得其他國外來源所得合併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澳洲來源所得已依澳洲稅法規定繳納之所得稅礦業資源租金稅,得於規定限額內自全部營利事業所得結算應納稅額扣抵,惟扣抵之數不得超過依我國所得稅法規定對該所得課徵之稅額。

審查一科 邱股長 (02)23113711分機1308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1


2013-02-21:財政部督促公股銀行持續辦理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

財政部為協助無自有住宅家庭購置住宅,於99年12月推出「青年安心成家購屋優惠貸款」,由臺灣銀行等8家公股銀行以自有資金承作。本項貸款原受理期間至101年底,為繼續滿足國民居住基本需求,減輕購宅負擔,本項貸款措施實施期程延長至103年底

本項優惠貸款受理申請對象係


1.年滿20歲以上國人,


2.本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如為單身亦可)名下無自用住宅者(包含以前有房子但現在已賣出者),


3.於99年12月1日(含)以後購置(完成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的中古屋及新屋,貸款成數及額度最高為8成、新臺幣500萬元,期限最長30年,包含3年只還利息不還本金的寬限期,依照目前利率水準,前2年利率1.72%,第3年起利率2.02%

截至101年12月31日止,8家公股銀行累計承作80,283戶,總貸放金額達2,803.95億元。貸款人年齡在40歲以下者,所占比率約達80%,確實落實政府照顧青年安心就業、安定生活之政策美意,如有需要且符合資格之民眾,可於財政部及國庫署網頁查詢相關訊息,並赴公股銀行洽辦。

聯絡人:洪培銘 聯絡電話:(02)23227537
財政部國庫署 2013/2/21


2013年2月20日 星期三

2013-02-20:取得F股公司之股利應併計課稅

政府為增加國內證券市場競爭力,擴大證券市場規模,開放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來臺上市(櫃),這些由國外企業發行之股票獲同意在臺上市(櫃)買賣者,通稱為「F股」,值得特別注意的是,公司如有投資F股所獲配之股利並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投資收益免稅的規定,而是必須依所得稅法第3條規定併計課稅。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2條的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之股利,不計入所得額課稅。這項規定主要的目的是在避免造成重複課稅,不過其適用條件是投資對象為國內之營利事業,至於F股是由國外企業所發行,因此,投資F股並不是投資國內營利事業,因此F股的股利收入不能適用所得稅法第42條的免稅規定,依照財政部賦稅署97年發布之解釋令,必須併計課稅。

該局最近查核甲公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發現,甲公司99年度取得F股公司發放之現金股利及股票股利計3,000萬餘元,因未留意所投資之公司為F股,而將應申報於損益表35欄位「國外投資收益」之應稅收入,誤申報為36欄位「依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取得之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之免稅欄位,除遭補稅5百多萬元外,還被處4百多萬元罰鍰,原申報之盈虧互抵亦因此而遭否准適用,損失慘重。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係屬國內國外營利事業,而分別申報應稅免稅投資收益,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補稅處罰。

審查一科黃審核 06-229803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0


2013-02-20: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回贈原贈與人後再行出售,如出售後所收取之價金涉及贈與情事者,仍應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受罰!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農業用地贈與民法第1138條所定繼承人,依法免徵贈與稅,並列管農地農用5年。惟如將受贈農地於列管期間內又回贈原贈與人,經查回贈前仍繼續作農業使用而無應追繳贈與稅情事,因係回復未為贈與狀態,准予免追繳贈與稅亦免再加以列管。嗣原贈與人將該農地再行出售,並將收取之交易價金直接匯入原受贈人帳戶或代償原受贈人銀行貸款,則屬另一贈與行為,贈與人應於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以免補稅加罰。

該局近來查獲贈與人王君原於99年間贈與農地予其,經核定免徵贈與稅並列管5年在案。王君之子於101年1月間復將受贈之農地回贈王君,並申請解除列管,旋即將該農地出售予張○○,由於王君收取之價款部分匯入其子帳戶,部分償還其子銀行貸款,具屬贈與行為,惟王君卻未辦理贈與稅申報,遂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相關規定,核課贈與稅及罰鍰。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23111#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20


2013-02-20: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於境內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不適用免徵遺產稅規定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應自遺產總額扣除免徵遺產稅;惟被繼承人如屬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該免稅規定。

該局說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受遺贈人承受者,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之全數,應自遺產總額中扣除免徵遺產稅。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或雖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已恢復作農業使用而再有未作農業使用情事者,應追繳應納稅賦。又同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被繼承人如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者,不適用前項免稅之規定。

該局查得被繼承人甲君在中華民國境內有多筆土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條規定,應課徵遺產稅,乃核定遺產總額3,000萬餘元,遺產淨額2,000萬餘元,應納稅額200萬餘元。繼承人被繼承人遺產中有屬保護區土地作農業使用,並由主管機關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符合農地農用管地不管人之條件,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農業發展條例第38條規定應免徵遺產稅。經查,被繼承人甲君於84年出境,85年戶籍遷出登記,99年度死亡時,核屬遺產及贈與稅法所稱「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依前揭規定,無免徵遺產稅規定之適用。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被繼承人經常居住國外,遺產中之農地皆應併入境內遺產課稅,雖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亦不能免稅

法務二科 吳審核員 (02)23113711分機1907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20


2013年2月19日 星期二

2013-02-19:被繼承人於領回抵價地前死亡,應將該權利併入遺產課稅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轄內被繼承人王君往生後,繼承人於法定期限內檢附土地登記謄本向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惟其中13筆土地謄本之標示部註記已由臺南市政府徵收,僅所有權尚未辦理移轉登記,因王君生前已向土地徵收單位申請發給抵價地,並經核准在案,爰將前揭土地改以王君未領取之抵價地併計遺產,致遺產稅增加32萬元。

該局指出,依據民法第759條規定,土地因徵收之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故被繼承人死亡前被徵收之土地,縱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其所有權已歸徵收單位所有,故應將其尚未領取之土地徵收補償費或經土地徵收單位核准發給之抵價地權利併入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產土地係以公告土地現值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其價值。惟如土地生前被徵收,且選擇領取抵價地但死後未領回,其遺產標的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按徵收當期被徵收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之補償地價額估算。該兩者並不相同,事關民眾權益,不可輕忽。

審查二科 胡股長 06-2298041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19


2013-02-19:以免徵遺產稅或不計入遺產之土地為信託財產之信託利益,無免徵遺產稅之適用

【臺中訊】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表示,信託關係存續中受益人死亡時,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未領受部分課徵遺產稅,並分別就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內容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0條之1規定計算遺產價值。如享有全部信託利益之權利,該信託利益為金錢以外之財產時,以受益人死亡時信託財產之時價為準。

該局指出,信託財產雖為免徵遺產稅不計入遺產土地(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作農業使用之農業用地無償供公眾通行之道路用地),惟被繼承人(受益人)所遺為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而非「土地」。

該局查獲一案例:繼承人列報15筆地號土地不計入遺產,經查該等土地係被繼承人於生前將土地辦理信託登記(自益信託),故分別按該等土地之公告現值核算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約1億元併入遺產總額課稅;繼承人主張系爭信託之土地全屬無償供公眾使用之道路用地,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應不計入遺產課稅。惟因系爭土地係被繼承人享有全部信託利益權利之信託土地,其遺產標的為「權利」,與前揭不計入遺產標的為「土地」之情形不同,自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之適用。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在申報遺產稅時,應注意被繼承人所遺之土地是否有辦理信託登記,若於信託關係存續中被繼承人(受益人)死亡,應就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併入遺產稅申報。如尚有不明瞭之處,可就近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稽徵機關洽詢,亦歡迎利用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http://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詢問,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二科 張雁萍 04-23051111轉2225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19


2013-02-19:中區國稅局將自102年4月1日起展開營業稅選案查核作業,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帳證,如有違漏請儘速向所轄稽徵機關自動補報繳,以免受罰

(臺中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為維護租稅公平,促使營業人誠實申報納稅,該局將自4月1日起針對下列異常情形選案查核


(1)取具或開立不實統一發票


(2)將不得扣抵進項稅額申報扣抵、申報免稅比率偏高,或應稅銷售額誤開立免稅統一發票


(3)漏進、漏銷或進項金額鉅大且加值率偏低


(4)開立二聯式(含收銀機)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未據實申報銷售額


(5)購買國外勞務未依規定報繳營業稅


(6)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適用零稅率


(7)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者。

該局進一步對上述項目將加強查核之內容舉例說明如次:


對於進銷項比率異常及加值率偏低營業人,查核有無依法取得進項憑證或漏開統一發票;


營業人申報免稅比率偏高者,查核其有否將應稅統一發票開立免稅統一發票或漏開應稅統一發票情事;


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營業人有無據實申報銷售額;


每期申報退稅金額鉅大且進、銷情形涉有異常者,查核其有無將不得適用零稅率銷售額申報為零稅率,或虛報進項稅額冒退營業稅。


另邇來發現有以觀光客,特別是大陸觀光客為主之旅遊休閒產業營業人漏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情事,因此,本年度亦將以觀光客(大陸團)消費為主之營業人列為重點查核對象之一。

由於加值型營業稅的制度設計是採進銷扣抵,就營業人的加值額課稅,營業人取得之進項稅額統一發票可以申報抵稅,致使一些不肖人士虛設公司行號,虛開無交易事實的統一發票販售,幫助其他營業人逃漏稅,破壞稅制。所以,近年來國稅局無不將虛開不實統一發票營業人的查緝列為重要工作,除了運用營業稅申報歸戶的資料庫外,必要時將進行現場訪查或通知負責人、股東、關係人等備詢及調帳查核,一經查獲不法,不但會移送地檢署偵辦刑責,對於購買不實統一發票的營業人,亦將予以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籲請營業人自行檢視,如有上述違章漏稅情形,請儘速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主動向轄區稽徵機關補報並加計利息補繳稅款,即可不必受罰。營業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或上該局網站www.ntact.gov.tw點選網頁電話洽詢,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審查四科 邱于欣 04-23051111轉7524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2013/2/19


2013-02-19:現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免退限額以下之案件,均儘速退還

考量納稅義務人領取小額退(補)稅必須耗費時間及交通費用,另稅捐稽徵機關辦理退(補)稅款及移送欠稅強制執行亦有作業成本,財政部參據97年行政院賦稅改革委員會有關「營業稅簡化稅政之研究」議題決議,於99年1月6日修正公布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應退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免退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並於99年9月24日訂定相關免徵免退限額。

以綜合所得稅100年度開徵案件為例,每次應補徵金額300元以下免予補稅案件共64,423件,金額6,339,660元;每次應退金額200元以下免予退稅案件共98,416件,金額3,975,176元。

目前各稅目免徵、免退限額表如下;但稽徵實務上,如納稅義務人要求退還200元(或100元)以下之稅款,稅捐稽徵機關均受理並退還。

































單位:新臺幣元



現行規定



項目



免徵限額(每次)



免退限額(每次)



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



300



200



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滯納金及利息



200



0



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及罰鍰



300



100




至於綜合所得稅採用稅額試算服務完成申報案件,其後續之核定作業與一般結算申報案件相同,其應補稅額在300元以下者,免徵;應退還稅額在200元以下者,免退。倘納稅義務人申請退還綜合所得稅免退限額以下之退稅款者,稅捐稽徵機關均儘速退還,以兼顧納稅義務人之權益。

財政部表示,為使退稅作業更符合民眾之利益及期待,該部張部長已責成賦稅署就各稅目免退限額之規定,立即進行檢討,如有結果,今年將立即實施。

劉科長品妏 02-23228193
財政部賦稅署 2013/2/19


2013年2月18日 星期一

2013-02-18:持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申請查調債務人所得或財產資料,請務必注意時效

林先生於102年2月1日持法院101年12月26日核發的假扣押裁定書向國稅局全功能服務櫃台申請查調債務人財產,因裁定書逾期而遭國稅局拒絕受理,進而詢問取得司法機關核發假扣押(假處分)裁定書到稅捐稽徵機關查調債務人資料,有無時間限制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強制執行法第132條第3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是以,假扣押或假處分之供擔保人如於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已逾上開期間而未聲請執行時,該裁定即喪失執行名義之效力,就不能再據以申請的查調債務人財產所得資料

該局再次提醒民眾,持司法機關核發的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書,務必在收受裁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查調債務人的財產所得資料,以免裁定書逾期喪失執行名義效力,影響個人權益。

服務科郭科長 06-2229397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18


2013-02-18:財政部自本(102)年3 月1日起提供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服務

為擴大便民服務並提升行政效能,鼓勵業者多用網路,少走馬路,自本年3月1日起,財政部提供業者線上申辦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服務,此項措施將大幅節省業者申辦時間。

財政部表示,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線上申辦服務開辦後,業者


1.使用經濟部工商憑證管理中心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或


2.向財政部國庫署線上申請核發之簡易帳號,


線上申辦核(換)照業務,財政部並將透過電子郵件通知業者申辦案件之處理進度,業者不僅無須親自送件或郵寄而減少舟車勞頓,且可隨時掌握申辦之進度,實為政府便民服務之一大措施,歡迎業者多加利用。

段盛華 (02)2322-7487
財政部國庫署 2013/2/18


2013年2月8日 星期五

2013-蛇年賀歲

  精勤記帳士事務所  全體員工 祝大家!
       JING-CHYN CPB CO.       平安快樂 萬事如意 好運年年來



 本電子賀卡引用自:http://www.nchc.org.tw/tw/about/publication/ecard/2013/newyear.php


2013-02-08:營利事業不得將出差員工膳宿雜費列報交際費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最近查核99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多家公司列報之交際費有多筆支出為公司員工於國內外出差時取得之膳宿雜費等支出憑證,公司無法證明係屬交際費之支出,經該局認定虛報交際費費用,核定補稅並依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表示,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4條第3款第1目之規定,國內出差膳宿雜費國外出差膳宿雜費日支金額,不超過該條規定之最高標準者,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致有多家公司將員工於出差期間取具之伙食費餐費旅店住宿費計程車車資等相關憑證列報於公司交際費支出,如此行為實已構成虛報費用而有逃漏課稅所得情事,相關支出遭剔除補稅並依所得稅法第110條之規定裁處罰鍰。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勿因員工出差之日支金額無須提供外來憑證,而將相關之憑證虛報於交際費項下,以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及處罰而得不償失。

審查一科 陳羿蓁 03-3396789轉1345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2/8


2013-02-08:國外發貨倉庫未實際銷售 須經會計師盤點存貨

隨著營運全球化的趨勢,營利事業為搶得外銷先機,通常會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先將貨品運送至國外發貨倉庫存放,以便在接到訂單時,就可迅速出貨,爭取時效,但這些透過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究竟是要在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就要列報收入,或是可等到實際銷售時才須列報收入呢?

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在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於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時,按出口報單所載價格申報零稅率銷售額,不過,到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營利事業如果可以提出國外發貨倉庫的當地合格會計師國內會計師赴國外發貨倉庫的存貨盤點資料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就可依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認定銷貨收入,簡單來說,國外發貨倉庫的銷貨收入,如果能提出會計師簽證的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證明,就可按發貨倉庫實際銷售的數量及金額核實認定,否則就必須依營利事業將貨品輸出至發貨倉庫的數量及出口報單上的價格認定銷貨收入。

該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9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發現甲公司申報的營業收入金額較其99年度開立的統一發票金額少了2億多元,甲公司提出說明,因其在歐美地區設有發貨倉庫,99年度共輸出貨品13億餘元至發貨倉庫,已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不過,截至99年底,發貨倉庫實際銷售貨品只有11億餘元,尚有存貨2億多元還未出售,因此在所得稅申報時,就從開立發票金額調減已報關輸出至國外發貨倉庫尚未出售部分之銷售額2億餘元,該局請甲公司提供國外發貨倉庫存貨經會計師盤點資料,但甲公司說明其並未委託該國外發貨倉庫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致無法提供相關資料,國稅局無法核准甲公司的收入調減數2億多元,將其轉列為99年度的營業收入,甲公司必須補繳稅款1,400餘萬元。

該局呼籲,營利事業如於國外設置發貨倉庫,應委託當地合格會計師或國內會計師至國外發貨倉庫進行存貨盤點,並保存會計師簽證之收入調節表及存貨盤點資料,才能核實認定當年度之銷貨收入,以免因無法提示相關資料而遭調整補稅。

審查一科葛股長 06-2223111轉8036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8


財政部78/11/11台財稅第780696761號
財政部89/04/01台財稅第890450962號


2013-02-08:國立大學校院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所取得之勞務收入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國立大學校院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係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銷售勞務範疇;該項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據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設置條例第4條規定,校務基金係編製附屬單位預算,按財政部79年4月25日台財稅第780450746號函及同年9月3日台財稅第790096495號函規定仍應課徵5%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邇來發現轄內部分國立大學將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餐廳超商及提供郵局提款機私人自動販賣機、影印機、手機基地台等供使用,且均有收取租金使用費收入;因屬提供貨物與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之行為,為銷售勞務範圍,其取得之收入列入校務基金,依規定係編列「附屬單位預算」,按前揭函釋規定應課徵營業稅,致遭該局核定補徵營業稅及裁處罰鍰。

該局衷心呼籲轄內各國立大學校院,儘速自行審視,有無因一時疏忽,就經管國有房地委外經營或提供使用收取之租金使用費收入未報繳營業稅情事,凡在未經國稅局調查或經他人檢舉前,主動向所在地國稅局分局、稽徵所辦理補報並補繳,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法務一科 楊稽核 06-2298068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2013/2/8


2013年2月7日 星期四

2013-02-07:營利事業列報虧損扣抵應自純益額中全數扣除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會計帳冊簿據完備,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使用第七十七條所稱藍色申報書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將經該管稽徵機關核定之前十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額中扣除後,再行核課。

該局進一步指出,前揭規定之虧損金額,應自當年度之純益額中「全數」扣除,不得僅扣除至起徵點(99年度起為120,000元),而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起徵點金額,主張課稅所得額未超過起徵點,可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9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經本局核定虧損800,000元,該公司申報99年度全年所得額700,000元,申報適用盈虧互抵時,依規定應扣除以前年度虧損700,000元後,課稅所得額申報0元,該公司未將以前年度虧損自全年所得額全數扣除,而僅扣除580,000元,申報課稅所得額為起徵點120,000元,同樣免納營利事業所得稅,但保留較多的虧損220,000元於以後年度扣除,經本局查核調整後,核定可供以後年度扣除之虧損為100,000元。

該局提醒,如對於上揭規定有不明瞭的地方,可就近向管轄稅捐稽徵機關查詢或於上班時間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查詢,有專人詳細解說。

審查一科 劉宗榮 03-3396789轉1348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2013/2/7


2013-02-07:遺產管理人申請遺產稅延期申報者,應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內辦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辦理申報,但申請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者,自法院指定遺產管理人之日起算6個月為申報期限。

該局說明,轄區內一被繼承人於99年2月13日死亡,其名下留有遺產,惟繼承人利害關係人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經地方法院於101年3月6日指定,依規定遺產管理人應於101年9月6日前辦理申請延期申報,惟遺產管理人遲至101年11月21日始申請延期申報遺產稅,因已逾申請期限,該局否准遺產管理人延期之申請。

該局指出,遺產管理人除應注意遺產稅申報期間之規定外,另依民法第1179條規定,須聲請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限定1年以上期間被繼承人債權人報明債權者,此類案件,准予延長至公示催告期限屆滿1個月內提出遺產稅申報,而不受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6條第2項僅延長3個月規定之限制。

審查二科 李股長 (02)23113711分機151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7


2013年2月6日 星期三

2013-02-06:合建分售之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貨退回之房屋銷售銷貨退回之坐落基地,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財政部明日將發布解釋令規定:土地所有權人提供土地與營業人合建分售,因故銷貨退回,嗣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時,土地所有權人併同銷售該房屋坐落基地,准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7款同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

財政部表示,依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規定:「本條例第5條第7款所稱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指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三、營業人銷售與土地所有權人合作興建之房屋及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所稱「併同該房屋銷售之坐落基地」並不以該坐落基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辦理營業登記為限,故營業人與土地所有權人採合建分售於興建完成後第1次移轉時,皆可免徵特銷稅。

財政部說明,營業人及土地所有權人採合建分售者,雖雙方分別與消費者簽訂房屋及其坐落基地銷售契約,惟就消費者而言,係併同購買房屋及土地,嗣後因故退回房屋時,土地自一併退還,即營業人收回房屋,土地所有權人收回該房屋之坐落基地。營業人再銷售銷貨退回房屋,屬本條例施行細則第12條第5款規定「營業人銷售銷貨退回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之情形,得免徵特銷稅。至土地所有權人再併同銷售該房屋之坐落基地,倘該土地所有權人因符合規定免辦理營業登記,就文義而言,尚無前開免徵特銷稅規定之適用,有失衡平,故本諸立法意旨並考量實務需求及租稅公平,發布相關令釋。

賴科長基福(02)23228147
財政部賦稅署 2013/2/6


2013-02-06:勞務所得類別之判斷,非逕以承攬、委任或僱傭等契約形式關係區分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因提供勞務所獲得之報酬,如係依其業主之指揮監督,不必負擔盈虧之責者,除法令有特別規定外(例如稿費、講演之鐘點費),均應歸屬為薪資所得,所得報酬之給付方式亦不限於固定之月薪。而執行業務者則須自行負擔執行業務所需成本費用,與薪資所得者提供勞務即可換取報酬之情形不同。

該局指出,納稅義務人A君99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取自B公司薪資所得8,800元,原核定乃依該公司與A君訂定之「委任」契約書內容,轉正核定為執行業務所得。A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系爭所得是清潔打掃之工資,依本局之執行業務者費用標準內容,並未有本件之情形,故應屬薪資所得云云。經該局復查結果,以A君提供上開勞務之性質,並未符合執行業務者之要件,而係基於主從、僱傭關係在工作上取得之報酬,故應屬薪資所得,A君主張核屬可採

該局進一步指出,如勞務之提供具專屬性、從屬性、受雇主指揮監督及競業禁止規範等特性,基於其從事業務所須之成本及必要費用係由業主負擔,與非合夥之律師、會計師受公司或事務所聘僱任職提供勞務之性質類似,屬薪資所得

法務二科 洪股長 (02)23113711分機1911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6


2013年2月5日 星期二

2013-02-05:條碼化繳款書自動補扣並補繳要打勾註記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本局左營稽徵所依據電腦產出「各類稅款短收異常清冊」,發現扣繳單位有短繳扣繳稅額應加徵滯納金之情形。經依扣繳單位提示條碼化扣繳繳款書等資料查對,其異常情形主要係扣繳單位依規定自動補扣並補繳稅款時,未在「自動補扣並補繳」欄勾「是」。

該局說明: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未扣繳或短扣稅款,在未經人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於自行發現時可就應扣繳未扣繳或短扣稅款繳納,免加徵滯納金,但應加計利息

該局叮嚀:扣繳義務人應扣繳未扣繳或短扣稅款,符合上述規定,記得在列印條碼化繳款書之前在「自動補扣並補繳」『是』須打勾註記,並在稅單蓋上單位名稱負責人印章,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左營稽徵所 股長 曾順農(07)5874709分機6910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2013/2/5


2013-02-05:公司負責人不因卸任而免除其未盡扣繳義務之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負責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對於公司給付納稅義務人之所得負有扣繳義務,嗣後如變更負責人,原負責人對其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仍負有扣繳義務,不因變更負責人而免除其責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為A公司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A公司於99年12月至100年2月間給付境內居住者乙君利息所得25萬元時,甲君未依規定扣繳稅款2萬5千元,該局責令甲君限期補繳應扣未扣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甲君不服,主張其於100年6月中即未任該公司負責人,於101年1月應開立扣繳憑單及限期補扣繳期間已非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不生扣繳稅款問題。

該局指出,按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之各類所得,應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另依同法第92條規定,倘係給付境內居住者所扣取之稅款,應於次月10日前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所扣繳稅款開立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並應於2月10日前將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上開甲君於A公司「給付」乙君利息所得時(99年12月至100年2月)仍為該公司之負責人,自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事宜。

該局特別提醒,有無負扣繳義務應視給付納稅義務人所得是否仍為扣繳義務人而定,與次年開具扣繳憑單時是否仍擔任公司負責人無涉,故任職期間給付之所得應注意是否已依法辦理扣繳,以免因違反所得稅法規定而遭處罰。

北投稽徵所 黃股長 (02)28951515分機500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5


2013年2月4日 星期一

2013-02-04:聯合執業事務所得於每年3月20日前辦理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轉開申報作業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之扣繳義務人,請於102年3月20日前,將前一年度事務所取得之執行業務所得扣繳憑單,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轉開扣繳憑單予各合夥人,並向主事務所所在地之國稅局辦理申報。

該局說明,邇來接獲執行業務聯合執業事務所洽詢有關轉開各類所得扣免繳憑單時,應攜帶之資料及注意事項,該局特別提出說明,供各聯合執業事務所參考:

1、申報時事務所應攜帶資料

(1)轉開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計2聯)。

(2)該事務所取得執行業務及利息所得之扣繳暨免扣繳憑單備查聯(第2聯)。

(3)事務所轉開予各合夥人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計3聯)。

2、轉開扣免繳憑單時應注意事項

(1)扣繳單位欄應填寫主事務所之基本資料:如統一編號、名稱、地址、扣繳義務人等。

(2)所得類別欄:應勾註9A執行業務並填寫業務種類。

(3)給付總額給付淨額欄扣繳率欄免填寫

(4)扣繳稅額欄依實際分配予各合夥人之數額填寫(請依聯合執業合約所載盈餘分配比例計算)。

(5)第1聯報核聯之備註欄應註明「轉開」:『本憑單僅供申報扣繳稅額使用,實際所得額應依事務所該年度損益分配予所得人之分配金額列報。』

該局指出,為便利聯合執業之合夥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及稽徵機關確認各合夥人之扣繳稅額,請各聯合執業事務所配合依限辦理轉開101年度執行業務所得扣免繳憑單申報。

稅務資訊科 盧股長 (02)23113711分機2116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2013/2/4


參:執行業務所得查核辦法第11條第2項